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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记程序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