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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强制施行。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为保障债权人委员会能够及时了解破产程序进行的有关信息,行使监督权力,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收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