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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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费用

一、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构成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也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均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二)可撤销的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理行为,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已经到期的除外)。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管理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权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例3-5】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做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解析】正确答案: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情况的,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选项C属于放弃债权,且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因此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

(三)债务人的无效财产处分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四)债权人的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经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五)其他由管理人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