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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金融租赁的主要类型
一、按经营方式划分
按经营方式,金融租赁可划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售后回租三种类型。
(一)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业务的传统形式,即由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筹措资金直接从供货商购进租赁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模式。其本质是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提供相当于购置设备资金的全额贷款,但出租人以自己的信誉筹措资金并承担相应风险。直接租赁一般包括两个合同:一个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另外一个是由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销售合同(见图1-2)。
图1-2 直接租赁
(二)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先以第一承租人的身份向租赁公司或厂商(第一出租人)租进租赁物,然后再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把租赁物转租给第二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租赁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通过收取租金差获取利益(见图1-3)。
图1-3 转租赁
(三)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是一种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快捷方式。回租这种交易方式的目的,是在不改变企业资产规模和不影响既有实体资产使用和收益的前提下,变企业实体资产为金融资产,以改变其资产结构,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满足其特定的资金需要(见图1-4)。
图1-4 售后回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