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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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融企业同业往来业务核算

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又称同业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办理跨系统结算、相互拆借等业务引起的资金业务往来。在相同系统或者不同系统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人办理结算会引起商业银行系统内或者跨系统业务的发生。另外,同业往来还包括各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进行的同业拆借等重要内容。

一、异地跨系统转汇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1. “存放同业”科目

“存放同业”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在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企业增加存款,借记“存放同业”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存放同业”科目。“存放同业”科目可分别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存放同业”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持有的存放同业款项。

2. “同业存放”科目

“同业存放”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放”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增加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同业存放”科目;减少存款则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同业存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

3. “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为共同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可按资金往来单位,分别按“同城票据清算”“信用卡清算”等进行明细核算。“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收的清算资金;“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应付的清算资金。

同城票据清算业务的主要跨级处理如下:

(1)提出借方凭证,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退票的,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已过退票时间未发生退票的,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贷方凭证,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发生退票则编制相反的会计处理。

(2)提入借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因误提他行凭证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再提出时,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提入贷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误提他行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3)将提出凭证和提入凭证计算轧差后,如为应收差额的,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如为应付差额的,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发生的其他清算业务,收到清算资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划付清算资金,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清算资金往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收的清算资金;“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的清算资金。

(二)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的核算

异地跨系统转汇是指由于客户办理异地结算业务而引起的各商业银行之间相互汇划款项的业务。目前,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商业银行系统内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汇划款项,应按照本章第一节有关内容通过中央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清算和转汇。其余的,可采用商业银行间相互转汇的方法,即采用“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进行处理。根据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不同,可分别采用以下三种划款方式,这些方式与通过中央银行办理大额汇划业务的方法有相似之处。

1. “先横后直”方式

“先横后直”方式适用于汇出行所在地为双设机构地区,即在汇出行所在地,除本行外,还设有汇入行系统的银行机构。其划款程序是:由汇出行将跨系统的汇划凭证,按不同系统逐笔填写“转汇清单”,并汇总“划收”或“划付”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通过“同业存放”,将款项划至汇入行的转汇行。转汇行再通过本系统联行将款项转划给汇入行。

(1)A地汇出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或个人活期存款(汇款人户)

贷:同业存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A地转汇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清算资金往来

(3)B地汇入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单位或个人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如为划付款业务,则各行的会计分录相反。

【例4-3】中国银行上海××支行开户的××大厦要求电汇56000元给广州的××商厦,该公司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上海××支行通过同城交换将款项有关单据划转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为转汇行,收到转汇款项后,即通过系统内联行往来划转工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工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收到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 “先直后横”方式

“先直后横”方式适用于汇出行所在地为单设机构的地区,即汇出行所在地没有汇入行系统的分支机构。其划款程序是:由汇出行将款项通过本系统联行划至汇入行所在地本系统转汇行,再由其通过“同业存放”或同城票据交换转划给跨系统汇入行。

(1)A地汇出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或个人活期存款(汇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2)B地汇出行的转汇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余往来

贷:同业存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B地汇入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吸收存款——单位或个人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如为划付款业务,则各行的会计分录相反。

3. “先直后横再直”方式

“先直后横再直”方式适用于汇出行和汇入行所在地均为单设机构地区。其划款程序是:由汇出行先通过本系统联行将款项划至就近的、双设机构的本系统转汇行,再由其通过“同业存放”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款项划至跨系统汇入行的转汇行,最后由汇入行的转汇行通过本系统联行转划给汇入行。

(1)A地汇出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或个人活期存款(汇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2)C地汇出行的转汇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同业存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C地汇入行的转汇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清算资金往来

(4)B地汇入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单位或个人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如为划付款业务,则各行的会计分录相反。

二、同业拆借的核算

(一)同业拆借的概念

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的特点是拆借时间短,定期归还。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之间临时融通资金的一种借贷行为,是解决商业银行短期资金不足的一种有效方法。同业拆借的一般规定包括:

第一,同业拆借的主体,即同业拆借的参加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加同业拆借活动。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是中央银行,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要按中央银行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业务报表。同业拆借的利率和期限由中央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加以调整,拆借双方在中央银行规定的限度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二,同业拆借分同业头寸拆借和同业短期拆借。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同业头寸拆借调剂头寸余缺,头寸拆借以无形市场为主,拆借期限不得超过7天。同业短期拆借应通过融资中介机构办理,只限于没有向中央银行借款的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向中央银行借款的金融企业,在同业短期拆借市场上只能拆入资金而不得拆出资金。同业短期拆借的期限为7天以上1个月以内。

第三,拆借资金时,不能用现金方式直接拆借。同业拆借可以在同城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异地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但异地金融企业之间的拆借必须通过中央银行的融资中心机构办理,双方行处在商定了拆借条件并签订拆借合同后,通过中央银行划拨资金。

第四,同业之间的拆出资金范围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备足备付金以及归还中央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拆入资金的用途只限于弥补清算不足,弥补联行汇差不足,满足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不得将拆借资金用于弥补信贷收支缺口,扩大贷款规模和直接投资。

(二)同业拆借网络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三)会计科目设置

1. “拆出资金”科目

“拆出资金”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由资金拆出方使用,核算金融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拆出资金,借记“拆出资金”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收回资金时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拆出资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2. “拆入资金”科目

“拆入资金”科目属负债类科目,由资金拆入方使用,核算金融企业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可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拆入资金”科目;归还拆入资金时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拆入资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金融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余额。

(四)会计处理

1.拆借的会计处理

拆出行的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资金拆借合同或协议,办理划拨手续,另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交业务部门登记台账,另一联作为借方记账凭证,划拨款凭证作为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如下:

借:拆出资金——拆入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中央银行收到拆入行的支票记账单后,审核无误,办理款项划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出行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入行户

拆入行收到入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入资金——拆出行户

2.资产负债表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拆入行应按拆借协议规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拆入资金户

贷:应付利息——拆出行户

3.到期归还的处理

拆入行应恪守信用,履约还款,按事先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将本息一并通过中央银行划转拆放行。拆入行主动填制转账支票,送交中央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借:拆入资金——拆出行户(拆入资金的本金)

应付利息——拆出行户(已计提的应付利息)

利息支出——拆入资金户(借贷方的差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实际归还的金额)

中央银行收到拆入行提交的审核无误的支票后,办理划转手续,将本息转入拆入行准备金存款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入行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出行户

拆出行收到入账通知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拆出资金——拆入行户

应收利息——拆入行户

利息收入——拆出资金户

三、回购业务的核算

(一)回购业务的概念

回购业务是一种以买卖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的形式融通资金的业务,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业务。商业银行的回购业务只能通过国家规定场所——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二)会计科目设置

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是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其实质是以金融资产为依据向交易对方融出资金。商业银行按照协议买入资产时,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返售时,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利息收入”科目,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是负债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其实质是以金融资产为依据向交易对方融入资金,是商业银行解决资金暂时不足的方法之一。一般来说,卖出价格要低于回购价格,其差额作为资金使用的代价,金融资产不进行真正的转移。商业银行按照协议卖出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贷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回购日,借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三)会计处理

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核算

(1)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资产负债表日,应计算确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3)返售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账户,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账户,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2.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业务的核算

(1)根据回购协议卖出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资产负债表日,应计算确定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3)回购日,按账面余额,借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利息”账户,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利息

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