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日常资金管理概述
一、日常资金管理的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日常资金管理是指及时对本组织的流动资金及日常财务收支进行管理,以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运用以及收支平衡的资金管理活动。一般而言,民间非营利组织日常资金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和存货管理四个方面。
二、日常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现金
现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做到日清月结,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1.采用支票结算方式
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并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的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2.采用汇兑结算方式
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3.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的结算方式分为两种,即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5.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做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做账务处理。
8.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务处理
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收到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除此之外,鉴于银行存款的重要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做出了关于日常资金管理中银行存款方面的其他的要求,具体如下: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民间非营利组织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其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核对过程中不一致的情况分为四种:银行已收,组织未收;银行已付,组织未付;组织已收,银行未收;组织已付,银行未付。这四种情况统称未达账项,进行相应调节时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格式如表3-1,最后的结果应该是①=②。
表3-1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将不能收回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
(三)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或者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外埠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银行本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信用卡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卡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存出投资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现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针对日常资金管理的其他货币资金方面要求如下:
(1)设置“其他货币资金”主科目,并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同时需要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2)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四)存货
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包括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置“存货”主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且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和存在形式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存货取得和发出时的成本计量,应遵循如下原则:在取得存货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在发出存货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