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自然法辩难(“经典与解释”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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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

自然法对人们有约束力吗?是的。

洛克《自然法问题》的第二个主要部分处理的是了解自然法的方式问题,而问题七是这个部分的结束。问题八开始了一个新的部分,这部分由三个问题构成;它关注自然法的约束特征。在问题八开篇的对开页中,我们目前已经熟悉的那位“反对者”,提出问题六和问题七中未曾明言的主题,并使之清晰呈现,因为,他在这里断然否定了基督教自然法的可能性。在表达了这一异端立场之后,这位反对者陷入了沉默,但洛克突然转变了方向,表面上看,他似乎要在传统自然法的框架内讨论义务的内涵。

这一问题的开篇一页需要特别关注,因为,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那些余下的“问题”,每一个都始于那位“反对者”的表述,而这位反对者的论证,在推动这一讨论沿着出乎意料的道路行进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读者不妨想一想,在问题一中,洛克顺便记下了霍布斯在法律(lex)和权利(jus)之间所作的区分。然而,洛克在那里并未指明这种区分在自己的整体论证中可能会发挥什么作用——如果还有作用的话,但是,他在问题八的这个地方又重新提起这种区分,并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已经发现有人认为全部的自然法都源于每个人的自我保存,而且这些人不再为自然法寻求自爱和本能——每个人借之以珍爱自身、借之以尽可能地寻求自身的安全和保存——之外任何更深的基础。(对开本,页82;强调为笔者所加)

洛克在此勾勒的立场,更近于自然权利(jus naturale)的立场,而非更近于自然法(lex naturale)。洛克继续说道:

如果这种自我关心和自我保存应是全部自然法的根源和始基,那么看起来,德性与其说是人的义务,不如说是他的利益了,并且,倘若对(一个人)没用的话,那么任何事物对他都不再是正当的。(对开本,页82)

从这一观点出发必然得出的结论就是,“遵守这种自然法,与其说是我们出于本性约束而来的义务和负担,不如说是我们受自身好处(的感觉)的引导而来的私人权利和利益”(对开本,页82)。

自利和“自爱”本能的作用,自然会导向以利益或“私人权利”为名的行为。任何不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行为,都必定自然变得有害。这种结果还让人想起洛克在问题一中的另一个基本区分,即能够违背的法与不能够违背的法,前者可以十诫和基督教自然法的其他要求为例。洛克在问题八中的讨论则为我们举出了后一种法的例子,因为,我们所有人据说都是凭着一种引导我们追求“自身安全和保存”的“本能”来保存我们自己。我们已经知道,在强化其“自我保存”时,“每个人都认为自己足够勤勉、足够热切”。如洛克在问题五中所说,由于那位神如此不仁不义,创造了有死的人类,以致终有一天死亡必会突然临到我们每个人头上,但是,有一种最强大的本能,驱动着所有心智健全且不受愚蠢理论和其他致命意见误导的人,尽可能地躲避命定的时刻。现在,对此世事务的观察确实提供了许多例证,那就是,许多人的心智已被洛克所谓“非常愚蠢”的意见扰乱,并且,在这些意见的影响下,他们还一心寻求早死。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就不可能忽视和违背这种法而却完全不可能(对我们自己)造成伤害”(对开本,页82)。用当今的俗话来说,当我们践踏(transgress)自己的这种最基本的权利时,我们就是在“自我毁灭”,或至少是在自我摧残。在此,践踏是指作为一个人又非要主动灭亡,这与基督教自然法传统中所说的践踏的意义别同霄壤。洛克在问题七中为我们列举了这种现象的一些例子,并将在问题十一中举出更直白的例证。

洛克没有直接回应另一种不同类型的自然权利。他以陈述的形式回应说,自然法对义务的要求(obligatoriness)是传统的,同样,自然权利立场则是非传统的。义务被定义成“法律的约束”(juris)(对开本,页83)。比如说,长官可以命令我们做这件事,也可以命令我们不做那件事。在更高的层次上,我们的宗教信仰可以命令我们荣耀和敬畏上帝,或者,如果有人违背一项宗教诫命,宗教信仰也可以命令我们甘受惩罚。我们有义务服从自己的正当的上司,不管这个上司是上帝、国王,还是法律。然而,这一表达还有一个特别有趣的维度,那就是洛克对良心的强调。在问题八的这部分中,洛克比在这部手稿的任何其他部分都更频繁地谈到与传统自然法观念有关的良心。我们可以断言,这与他在那些挑战传统的论证部分中对良心的有力拒斥是相符的。

洛克反复重申了基督教自然法理论家对义务的常见解释,但他又稍微超越了问题五中所作的论证。作为最高立法者的上帝被描述为“至善至大的”,被称之为“全知的”。在问题八的语境里,上帝被说成要求人类遵守祂的诫命,或者换用另一种说法,上帝要求人类服从那些祂向其惠赐了正当权力的人。

自然法的义务性问题,原来恰恰有赖于前文尚未解决的问题。问题八中有一个证明,长篇大论、复杂难解且没有结论,在这个证明中,洛克表示:

自然法的创造者上帝,愿意让自然法成为我们行为和生活的法则,祂还充分公布了这一法律,以让任何人都能够知晓,如果他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并愿意以其心智来理解这种法。(对开本,页88)

洛克因而又重述了“公布”这个问题,但这一次这个问题仍然未经证明,也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相当确定地总结说,关于公布问题的这些没有结论的论述,实际上提出了难以克服的疑问,即自然法是否和传统的理解一样,已经得到了极为充分的公布。在问题二中,洛克曾经指出,理解自然法的探索,或许可比作矿工在探寻深埋地底的贵重金属矿脉时的精深挖掘。他总结道,尽管智慧甚高、颇具善意的人们会竭尽全力寻找这样的宝藏,但是,“自然”已经极力隐藏,以确保[寻找]极难获得成功。正因如此,我们才看到无数智慧甚高、严肃认真和颇具奉献精神的人在探索正确理解自然法时都失败了,就像洛克在《自然法问题》通篇都已然表明的那样。问题八指出这种失败如何伤害自然法的义务性,由此而使我们明白并相信了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