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七
自然法能够从人类的共识(consensus)中了解吗?不能。
关于如何能够了解自然法的问题共有六个,问题七是最后一个。对问题七的阐述和洛克的回答占了整整二十个对开页,这是所有问题中篇幅最长的问题。然而,问题七的基本结构却相当简单。暂且勿论洛克的开篇部分,这一问题的结构或可图示如下:
总论题为“人类的共识(consensus of mankind)”,其内容则多种多样,即如略图所示;洛克的讨论始于对共识,或对人的意见本身的反思。他开篇即以论辩姿态严厉谴责了这一古代格言:“人民之声即上帝之声。”洛克的开篇论战性之强,可谓前所未有,并为整个问题七定下了基调。
基督教自然法传统曾广泛讨论了这则格言。例如,卡尔弗韦尔的《论自然之光》用了整整一章来讨论这个主题。在他看来,人类受通过自然倾向而发挥作用的自然法引导,但是,经由“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睦友好和共同的同意”,卡尔弗韦尔又看到了自然法的其他证明,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尽管可能没有任何……商业贸易,也没有协议契约,但它们确实都默然和自发地、不谋而合地忠实遵守着最主要的、最基本的自然法”(《论自然之光》,页72)。在为自己的立场寻找佐证时,卡尔弗韦尔广泛引证格劳秀斯、亚里士多德、塞涅卡、西塞罗等等,包括赫拉克利特——赫拉克利特可能“界定了格言‘人民之声即上帝之声(Vox Populi,Vox Dei)’……的内容”(同上,页74)。卡尔弗韦尔并非毫无保留地信奉这则格言,但洛克在这一点上却与他完全不同。洛克认为,“人民之声(Vox Populi)”不是从人类的共识中去寻找上帝之声或自然法的表达,而是表达了最低等的盲目派性,这是一种在其“共谋”中肆无忌惮地反对秩序和礼仪的要求。在以激昂的欲望攫取它想要的任何东西时,群氓都会“践踏法律并颠覆王权”(对开本,页62)。
洛克的修辞具有无法抵挡的力量,这可能会使某些读者不太能够注意到,他在谴责大众劫掠“众神的神殿”时根据了一个更加奇怪的原理(对开本,页62)。摧毁异教徒的神殿、偶像崇拜者和多神论者的神社,能被谴责为违犯了自然法吗?洛克的答案极有可能是肯定的,因为在问题十中,他发现了一个应受谴责的事实:在某些民族中,“根本就没有供奉众神的神殿和祭坛”(对开本,页92)。但是,所有这些如何能够符合他在问题七接近末尾时对多神论和无神论的明确谴责呢?洛克由此给我们带来了另一个赤裸裸的矛盾。如果多神论是无神论的一种表现,如果无神论与自然法不能相容,即如问题五的主张,那么,洛克就不可能批评或谴责那些劫掠“众神的神殿”的人而不自相矛盾。洛克并没有解决这一矛盾。他由此而开启了至少两种颇有分歧的解释思路。正是在问题五中的准神学讨论之后,洛克批评了那些劫掠“众神的神殿”的人,他的批评引起了对前面准神学讨论的进一步怀疑,尤其是其结论部分,因为洛克在结论部分似乎暗示了,对那位其“存在”或多或少已被证实的独一神应该担负自然法的义务。我们很快就会看到,问题七展开论述了这些疑问。
在紧随其后的下文中,洛克提出一个相关但又略微不同的问题,因为他继续主张说:“倘若这(劫掠等等)确实就是上帝之声,那就显然违背了祂创造这个世界并从无中使之存在时所凭据的最初法令(Fiat)。”(对开本,页62)从无中创造要以全能为先决条件,而在问题五中介绍那位神时,洛克显然并不认为祂具有这种特性。从这一点开始,洛克有点更倾向于把全能和全知归于那位神了,但他未能在更早的时候就这样做,这就不免要使人怀疑,在这些关乎基督教自然法要求的极为根本的问题上,洛克到底持有什么立场。
这些准备工作结束之后,洛克转向了“积极共识”问题,首先谈到的就是我们的略图Ⅰ中的A,即“默示同意”(tacit consent)的问题。“当人的某种共同需要或利益需要人们的注意时,比如使节的自由活动之类”,这就会产生默示同意的情形(对开本,页63)。洛克否认这种同意可以证实自然法的存在,甚至意味着自然法的存在,“因为根据自然法,所有人都应互为朋友,并因共同需要而联系在一起”(对开本,页63;强调为我所加)。洛克还说,自然法“既不期望也不允许人们相互为仇恨所燃烧,或分裂成敌对状态”(对开本,页64)。
这种明确表述的确出乎意料、非常激进。首先,我们必须要问,洛克如何知道这是自然法的一个信条;他之前不曾提到过这个信条,更不要说证明了。在这一点上,我们能够冒险所说的东西大概就是,这种观点在若干极为重要的方面都不同于基督教自然法传统。胡克和其他人对传统自然法的理解,强调了构建社会的自然倾向,很不幸,构建的这些排他性社会,在各种场合和不同情况下,却会陷入相互的仇恨之中。基督教自然法理论讨论战争,讨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间的重大区别,由此而考虑人类生活中的这一问题。洛克没作任何分析便回避了这些问题,因此,他可能默然摈弃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传统观念。确实,如果洛克在这些问题上对自然法的解释是正确的,那就必然意味着,传统学说在若干重要的方面都是错误的。这就可能会为我们现今已经熟悉的“反对者”打开大门,让他参加这一论证,并提出另一种甚至更加令人吃惊的看法。洛克说,“所有人都应互为朋友,并因共同需要而联系在一起”,关于这种说法,这位反对者还会进一步说:
除非……就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在自然状态中战争是普遍的,并且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永久的、相互的和自相残杀的敌意。(对开本,页63)
洛克在此明确谈到了那位“理当受到谴责”的霍布斯之名,因为霍布斯在那部为人不齿的《利维坦》中发现,“在文明国家之外,总是人人相互为战”(《利维坦》,第十三章)。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并未停下来去批评这种霍布斯式的表达,而是给读者留下了一项任务,即在“所有人都应互为朋友”这种自然法学说,与所有人生而互为仇敌这种霍布斯式的学说之间,读者应该判断孰优孰劣。“无论你选定其中哪一种观点,”洛克说,“这都是你自己做出的选择——随你挑吧。”(对开本,页63)
问题七这一部分讨论的关键问题,见之于洛克的如下说法:积极共识的许多实例,例如“使节的自由活动”,至少在西方国家之间几乎已被确认为普遍,而这些实例,就可以被描述为国际法(jus gentium)。洛克论证说,这些惯例最终并非源于自然法,而更是源于“共同利益”或功利,洛克在问题十一中对这一主题还要做系统阐发。
处理完“积极共识”问题之后,洛克又集中精力处理了若干种可能的“自然共识”。他首先处理了“人们的行为和日常生活经验之中”能够观察到的这类共识(对开本,页65)。洛克在对问题七慷慨激昂的开场白中,曾谴责了许多人的这种行为,在此,他重申了这种谴责,并再次总结说,在行为中几乎找不到共识的证据。就此而言,洛克发现,“大多数人所走的”路,都把他们引向了各种各样邪恶和不道德行为(对开本,页66)。人们的行为或活动几乎肯定不能被看作自然法的指南。
然后,洛克转向了具有三种形式的第二种自然共识,即意见或信仰。洛克先前已经质疑或拒斥了基督教自然法理论,而在这里,他则从简要重述基督教自然法理论的重要原理开始:总结起来,基督教自然法理论的观点就是,“神和自然”已经把道德原则“铭刻”在了人们的“灵魂”之中,并且,“人们的罪恶虽然常常否弃这种内在的法,而他们的良心则向这种法忏悔”(对开本,页67-68)。为了继续全力批驳这种传统立场,洛克进一步分析说,无论何种不耻之事,没有一种“不曾在某个地方得到宗教的认可赞许,或不被看作美德而受到赞颂。这就是说,我们很容易就可以知道人们对这类事所持的想法,因为他们认为,凭着这类活动,他们在崇拜自己的神灵并为之献祭,或认为他们自己正在成为‘英雄’”(对开本,页68-69;强调为笔者所加)。在讨论宗教信仰的这些根本差异时,洛克观察到,“我们应该相信,宗教为人们所知,与其说是通过自然之光,不如说是通过神的启示”(对开本,页69;强调为笔者所加)。在问题五中,洛克曾经表达过证明一位神的存在的意义,而通过最后的这个观察,洛克则进一步质疑了这种证明的意义,他还借此削弱破坏了人们据说对神所负的那些自然法义务的重要意义。
洛克绝非否定宗教信仰巨大的、无处不在的支配性力量,他也不会否认宗教信仰与公共道德之间的关系,但他确实提出了疑问:这些现象是否能被理解为自然法的呈现和证据。另外,这些现象的根源又可能是什么?他的答案是:主流意见。但是,意见随不同时代和地域而千变万化,正如洛克在下一页栩栩如生的证明。事实上,这几页内容提供了一个目录,其中显示了各种令人惊异的奇奇怪怪的信仰,而且还描述了建立在各种奇异的、非理性的和古怪意见基础上的野蛮残忍的习俗。对人的蠢行所作的这种难以理解的详细描述,在文体风格上大不同于《自然法问题》文本其余部分的精练浓缩。这几页内容的风格从某种程度上说更加随意、更具有描述性,而这种文风,掩盖了洛克在这部分内容中零散而发的极其重要的评论。比如说,他这里表达的意见与他自己先前的看法有着直接的矛盾,因为先前他曾坚持认为,良心的运作确证了自然法的存在。在《自然法问题》开篇不久,洛克曾经断言说,“人们的良心”证明了
自然法的存在;……也就是说,“任何有罪的人都不能免于良心的谴责”,这一事实证明了自然法的存在。因为,每一个人对他自己所宣告的判决,就是自然法存在的证据。因为,如果自然法并不存在,……那么,那些承认唯有此法的诫命指导或约束自己履行职责的人,他们的良心又如何对他们自己的生活和行为下判决呢?(对开本,页17-18)
后来,洛克将以“强盗的贪婪双手”和他们偷窃罪和其他罪行为例,说明他们不受“任何良心束缚的制约”(对开本,页91)。在问题七这里,他说明了这种良心不受制约的原因。良心不是自己在起作用;毋宁说,正如洛克所言,良心就是主流意见的产物,或者就是他后来《人类理解论》中所谓“风尚的法律(law of fashion)”的产物。于是,在“主流意见”的引导下,人们就施行了“比最凶残的野兽”还要野蛮的暴行(对开本,页74)。但是,这些人不会受到“良心之鞭”的抽打折磨。何以如此?“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无论施行怎样的行为,都不仅是允许的,甚至还是某种值得赞扬的事情”,因为这些行为符合主流意见(对开本,页70)。这恰恰就是洛克在《人理论理论》中对良心的理解:
我确信,许多人心上虽然没有写上任何标记,可是他们却亦逐渐能同意一些道德原则,相信那些道德的束缚力;亦正如他们逐渐能知道别的事物是一样的。其他人亦可由其教育、交游和本国的风俗,逐渐得到这种信念。而且这种信念,不论如何得到,总亦可以刺激起人们的良心;因为所谓良心并不是别的,只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的德性或堕落所抱的一种意见或判断。如果你以为良心就是天赋的原则,那么相反的信念亦可以说是天赋的原则,因为有些人虽亦具有同样的良心倾向,可是他们所行的事正是别人所要避免的。(《人类理解论》,I.iii.8)
重申一下:洛克在《自然法问题》中较早的时候就说过,自然法可从良心的存在得到确证,但他现在发现,良心只不过是主流意见的反映。既然洛克发现,在每一种重要事情上,人们的意见几乎都有根本性的分歧,那么,“良心之声”对不同的人就必定所言殊异。故而,良心的工作不能用来确证自然法的存在。
而且,这一重要的思考指向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因为我们必须发问,对于最根本问题的所谓意见不一,是否是普遍的。简言之,没有任何东西能让人们意见一致吗?洛克已经预见到了我们的问题。他回答说:
倘若有自然法,并且这种自然法看起来可能就是所有人之间最神圣的东西,而所有人似乎都凭某种自然本能及其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去遵守它,那么这种自然法必定就是自我保存,某些人正是为了自我保存之故才将之确立为首要的和最基本的自然法。(对开本,页74-75;强调为我所加)
洛克此处所言,是人类有机体借之——或许是通过反射活动——行动从而避免自己遭到伤害或毁灭的某种本能反应吗?比如说,遭受溺水危险的人,会不自觉地奋力游出水面。在这里,这个有机体因缺氧这种直接的意识反应而受到了无意识的压力推动。出于同样原因,胃部的肌肉和腺体在消化过程中也是全无意识地工作。自然过程(natural processes)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在发挥作用;人们或许可以在某种意义上把自然过程描述成“自然规律(laws of nature)”运作的明证。自然规律是全无意识地——并且是无情冷酷地——运转工作,除非受到特殊外力的对抗或克服。洛克在此写道,“所有人似乎都凭某种自然本能及其自身利益而不得不遵守的自然法”,而我认为,洛克这样提到的自然法,是就上述意义而言。倘若如此,那么心智健全的和自由的人就几乎不可能违背这样的规律(laws)。如果以某种方式违背了这种规律,后果就常常立竿见影,也是灾难性的。如果游泳的人不再努力去寻求氧气,那他唯有溺死。我们所有人都知道,洛克同样也知道,自我保存的自然本能这个“首要的和最基本的自然法”,实际上几乎总是在引导着人类(对开本,页75)。不过,洛克和我们也知道,还有一些人,比如说,不幸的人、倒霉的奴隶,或其他一些在严酷境遇中可能放弃为自我保存而斗争并情愿坐以待毙的人,确实,他们的生活状况可能如此不堪忍受,以致他们情愿一死(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23段)。
洛克已经指明了自然最基本规律的一些例外情形,那么对于这些例外情形,洛克自己如何解释呢?通过思考他在《自然法问题》中列举的人们情愿寻求一死的若干例子,我们或许能够找到答案。他首先举的例子是,与自己的国王或其他统治者同赴其死的悲惨臣民,但他未能解释这些臣民的行为是否出于自愿。更能说明问题的是第二个殉夫之例:“在印度人中,孤弱胆怯的女性却敢于蔑视死亡,投身烈焰并以己身之死而急切与她们已亡的丈夫同眠。”(对开本,页75)洛克对殉夫行为栩栩如生的描述,出自当时的一部游记,他的描述表明,那位寡妇的行为是出于自愿,而且,她“喜笑颜开,在烈焰中羽化登仙”(对开本,页76)。洛克又说,继续列举这样的例子太过“冗长乏味”。要是他还想继续列举进一步的例子,他本来会举出更为露骨的例证。要不是目触遥远的印度,描述“喜笑颜开在烈焰中羽化登仙”的人,洛克本来可以把读者的注意力引向近事记忆中无数基督教殉难者,这些殉难者既有男人也有女人,既有新教徒也有天主教徒,他们已然放弃了自我保存,偏爱把火刑柱上的苦难死亡作为忠于自己宗教见解的至高见证。于是,个人坚定持有的意见之力量,有时甚至能够克服自我保存的本能。
在结束对殉夫的讨论时,洛克评论说:
鉴于人们甚至在最基本的原则上也持有不同意见,而且神和灵魂不朽也受到人们的怀疑,因此,人们对何为正确何为德性所持的看法如此大相径庭,也就完全不足为奇了。尽管神和灵魂不朽并非实践命题或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但它们仍然必须要对自然法的存在负责,因为没有一位立法者,便不可能有任何法律,而如果没有惩罚,法律也将没有任何约束力。(对开本,页76;强调为我所加)
在这种奇怪的语境中,洛克毫不含糊地表达了确证自然法存在的另一个关键要求,换言之,就是灵魂不朽。人们很可能会感到疑惑,为何他会如此漫不经心地引入,几乎就是顺便提及这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并且,为何他没有在《自然法问题》一开始时就表达基督教自然法传统的这个基本要素,毕竟在开篇时洛克似乎在系统规定自然法的基本要素。就像他习惯的说法,洛克为何把传统基督教理论和他自己主张的这些基本要素,“零散”地呈现于《自然法问题》通篇之中?无论原因何在,我们都必须注意到,其实,洛克在《自然法问题》书中任何一个地方都不想证明灵魂不朽。因而,他没有论证并几乎完全忽视了其中一个要素,而按他自己的断言,这个要素“对自然法的存在而言”却必不可少。
现在,我们可以把这部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视其论证进程。洛克似乎以同意传统的、基督教自然法传统的许多基本前提开始。然而,他进而又对有关这种传统理论的许多根本信条提出了一系列保留意见。没有神这位必不可少的“立法者”,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就不可能存在,但是,洛克对神存在与否所作的证明是否充分,是个令人十分困惑的问题,即便不考虑这个问题,关于充分公布自然法所必需的各种关键问题,洛克无疑也没有解决。随后,他断然否决的基本理论是,自然法可通过“自然倾向”而得到确证,由此,自然法也可以通过自然倾向来了解,[洛克的做法]既是对自然法的公布,也是对自然法之自然性(naturalness)的进一步打击。现在,洛克都提出了“强烈怀疑”灵魂不朽的可能性,由此,他又含蓄怀疑永恒赏罚的可能性,而永恒惩罚是自然法得到保证的最终仅有的恰当手段。[21]洛克在此既再现了那种正统立场,同时又使自己与之保持距离,而在洛克生活的那个年代,伟大的自然法著作家坎伯兰主教(Bishop Cumberland),一直都在有力地阐释这种正统立场。坎伯兰看到,在此世之中,“那些真正善良、虔敬和德性纯正之人,常常受许多天灾人祸之苦”,而“那些邪恶、不义和凶暴之人”,却得享“幸事”。这位主教由此而轻易得出结论说:
如果完全不实施应得的赏罚……自然法(the Laws of Nature)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赏罚在此世常常不能施行,所以就必将于来世弥补。[22]
职是之故,“对于灵魂不朽这一宗教和德性的宏伟目标,我们所具有的最大信心”,会使人们“于此生终结时”,在来世“或享永福或受永苦”。这样一来,对不死的灵魂施加永恒的悲苦,就被看成终极惩罚,并因而被看成了实施自然法的一种绝对必要的制裁。
在《自然法问题》中,讨论动物“灵魂”的那一页,是洛克另外唯一谈到灵魂问题的地方。因此,他就不仅没有证实,实际上几乎完全忽视了他必须注意的东西——如果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他的自然法观念属于基督教传统的话。我们也不宜把这种付诸阙如视为他早期或年轻时代作品的一时“疏忽”而不予考虑,因为在后来的作品中,洛克从未改正这种至关重要的疏忽。后来,出版《人类理解论》时,沃塞斯特主教曾敦促洛克注意一个类似的问题,而洛克这时则回应说,
真理之神传达的真理如此不可动摇、不可变易,以至于尽管自然之光对于来生发出某种暗淡的微光,给了某些未定的希望,然而,若非耶稣基督独自通过福音让人看到了生命和永生,人的理性绝不可能明晰、确定地达致关于来生的(真理)……圣经向我们做出保证的……这一启示信条,只有通过启示才能确立,才能确定下来。[23]
然而,这番坦白却使洛克陷进了进退维谷之境。自然法知识完全是理性的,也不依赖于启示。但是,灵魂不朽虽是对自然法知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知识,却不能以理性、只能通过启示才能获得。因此,结论必然就是,洛克已经谈到的任何理性的自然法知识,就绝不可能存在了。
到问题七结尾的时候,洛克谈到灵魂不朽的知识,这甚至把自然法知识这个问题搞得更加复杂难解了。在问题七中,他发现,尽管“神和灵魂不朽……不是实践命题或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然而”,它们“仍然必须要对自然法的存在负责”(对开本,页76)。结论必然就会是,如果它们不是“实践命题”,那它们必定就是洛克所说的“理论原则”。不过,在这个总结段落中,洛克告诉我们说,“理论原则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无关,也与道德问题全无干系”(对开本,页80-81)。要想理解洛克的犹豫不定,唯一的方法就是假设一种双重的自然法,对其中一种自然法来说,灵魂不朽若是不可知的,会导致致命的后果,而对另一种自然法来说,灵魂不朽却毫不相干。
在问题七中,洛克进一步阐明,自己为何要冷酷地认为任何人都不可能真正了解自然法。异教的多神论者是“另一种无神论者”(对开本,页77)。洛克还谴责犹太人违背了自然法,原因在于,“在犹太人看来,所有其他民族都是外邦人和不虔敬者”(对开本,页77)。这种谴责是一种不言而喻的指控,那就是,犹太人是下述公认但却未经证明的自然法教义的违背者:第一,“所有人都应互为朋友,并由某种共同需要而联系在一起”;第二,由此派生出的反对人们“分裂成敌对状态”的禁令。《自然法问题》的读者必定会提出疑问说,洛克是否意在使自己的自然法学说符合圣经对上帝之约的讲述,因为在《创世纪》第十七章第六节,上帝喻告以色列人说:“我必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国度从你而立,君王从你而出……我要将你现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赐给你和你的后裔永远为业。”后来,上帝又说,“你子孙必得着仇敌的城门”,当以色列人在上帝的指引和援助下,打败许多反对他们占领迦南地的国王和民族时,这一许诺就兑现了。
洛克也批评有些基督徒“过于紧密地把自己约束在某个社会之中,他们甚至认为应对自己的同胞守信,又相信可以对外国人欺诈和背叛”(对开本,页78)。在这一点上,洛克对哲人的对待比犹太人或基督徒好不到哪里去。按照洛克的说法,人们必定会得出结论说,世上所有的国家、教派和民族都让谬误的意见引入歧途,因为这些意见实际上已经蒙蔽了他们的眼睛,令他们看不到洛克公开表明自己所理解的自然法的真正要求。洛克是在暗示,自然法不可能在意见的世界中发现,尤其不可能在宗教意见的世界中发现。此外,他已经向我们揭示,“并非内在的,而是来自某一外在来源的习俗和意见”拥有如此巨大的力量,在某些非常情况下,这种力量甚至可以让人们不太服从本不应违背的最根本自然法,即自我保存。
总之,洛克在问题七中提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意见问题。不管强制性地还是无意地,如果导致人们放弃自己的生命,并且实际上导致人们被其所属社会的有害习俗“谋杀”,那么,错误意见应当为此负责。因此,在问题七中,洛克已经举了印度的殉夫习俗为例,而在问题十一中,我们将会发现与之类似的例证。他称导致这种习俗的意见为“非常愚蠢”。因而,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克服错误的和危险的意见。在后面的各个“问题”中、在他后来出版的主要著作中,洛克都要详细处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