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自然法辩难(“经典与解释”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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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

从人类的自然倾向能够获知自然法吗?不能。

在整个问题五当中,洛克都预先向读者指向了问题六提出的决定性问题,即自然倾向的问题。他在问题五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似乎是一种引导和准备,可以借此进入他令人震惊的彻底决绝之举,即抛弃基督教自然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信条:人乐于“分享永恒理性”,并因此具有“一种从事(他所)特有的行为和目的的自然倾向……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作自然法”(阿奎那,《神学大全》,Ⅰ-Ⅱ,Q90 A2)。

按照正统的观点,人类凭借永恒法而与其他一切事物一起被创造,人类正是通过上帝永恒法的事工而“倾向于”或被引向某些特定方向。这些倾向就是要进入人类(尤其是灵魂和心灵)的最完满和最高贵的状态。由于人类是按照上帝的肖像而受造,因此人类就具有完善德性的潜能,而这种善可以借着综合全面的教育陶冶而成,这种教育包括践履对上帝所负的义务、养成良好的习惯,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不过,仍然有一些人可能偏离正道,可能会置自然法的禁令于不顾。这些例外的人暂且置之勿论,我们需要说的是,由于受自然法的塑造和引导,人类自然就会被引向他们特有的行为和目的,可以说,这些目的完全内在于人类的存在之中。这些自然倾向的明证把好学深思之士的注意力引向根本的人性。这并不意味着,这个传统认为,无论何时何地所有人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法知识,这个传统也并非断然主张,自然法是以某种方式,以一条一条的法典形式,逐字印刻于个人的灵魂或心灵。这个传统的坚定主张在于——正如卡尔弗韦尔所言,这种自然法的种种原则是人性的内在的和基本构成部分,因而,人这一物种对这些原则就有一种本能的意识。这种意识表现于了解关于上帝的真理、在社会之中生活,以及自我保存等自然倾向之中。

在问题六中,洛克否定了这种人类[精神]结构具有的内在指向,尽管他在自己的否定背后确实并未提供推理论证。洛克对问题六只以一个词语作答,无论他基于何种理由而没有展开论述,这一回答的效果都在于,他不仅抛弃了这一独特的主题,还导致我们极为怀疑,他是否像前面理解的那样接受基督教的自然法。洛克对问题五和问题六的处理,令传统的古典和基督教对人类与其他动物之间的区分显得更加含混不明。按照传统的观点,其他动物被理解为只受本能的引导,它们也可能具有某种“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也只能通过感觉作为这种解决的引导。传统观点把了解关于上帝的真理以及在社会之中生活这些自然倾向都归之于人类,但洛克明确怀疑这些看法,而这种怀疑,加上他对自我保存本能的宣扬和强调,导致人们认为,洛克本质上把人类视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动物,人类在本质上是在有效适应环境的能力上不同于其他动物的动物。无论如何,洛克断然否决基督教自然法传统的一个最为根本的信条,这样,他不仅开启了理解自然法的另一条道路,而且开启了一条理解人性的全新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