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五
理性能够通过感觉经验获得自然法知识吗?能。
问题五可在某种程度上让读者有所放松,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洛克最终提出了我们可以略略了解自然法的方法,而在其他“问题”中谈到这个内容时,洛克则讨论了自然法不可能按照哪些方法来了解。在思考洛克关于如何了解自然法的观点之前,我们不妨概述一下他的论证。洛克一开始就认为,凭借“自然之光”,自然法是可知的,他之前也使用了“自然之光”这个语词,但还没有充分恰当地确定其意义。洛克现在转而讨论,自然之光如何能够引向对自然法的理解。正是在这种语境中,他详细讨论了自然之光的两个结构性要素:感觉和理性。
问题五以重述洛克所熟悉但仍未经证明的论断开篇:“我们在前文已经证明,自然法是凭借自然之光而被了解的。”(对开本,页47)实际上,这一论断不可能有充分根据,因为洛克仍然尚未确定自然法是什么,更不用说自然之光是什么了。到目前为止,他做的一切,还仅仅是列举凭借自然之光来了解自然法所必须满足的一些条件。现在,洛克接着就断言理解和发现自然之光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受到自然之光的指引,我们才能够避开洛克所谓的恶习的诱惑和谬误的陷阱,并因此而获得“既是诸神所召引(我们)的,同时也是我们的本性所趋向的……”至大幸福(对开本,页47)。洛克在此谈到神(deities)时使用复数,这颇引人注意,尤其考虑到他后来对多神论长篇大论的攻击。遵从“自然之光”,而根本无须参考来自圣经的任何指引,人类就可以获得充分的完善和幸福,这依旧是他尚未说出却发人深省的看法。洛克还强化了这一看法的普遍意义,他认为,“除了理性和感觉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被叫作自然之光”(对开本,页48),他甚至进一步说:
对所有可能的感觉经验来说,没有什么会那么晦涩模糊、那么隐秘不显、那么荒僻疏远,本身具有无限能力的心灵,在这些能力的帮助下,都可以通过思考和推理而把握它们。(对开本,页48)
这些独立而不假外力的(unaided)人类能力足以理解“事物的整体本性”,我们之前就已经读到相似的内容(对开本,页24,强调为我所加)。这种独立的人类心灵能够超越自然之物的界域,并凭借自身的种种能力而“得以凝思苍穹本身,并已相当精确地探究了精神……”(对开本,页24)。
最为重要的是,洛克在此阐明了自己对理性的理解,因为读者可能会想到,洛克在问题一中讨论“借以”表达自然法的“各种名称”时(对开本,页10),谈到有些人把自然法命名为“正确理性”,那里的正确理性,被理解为“从中产生了诸德之源的明确的实践原则”体系,而非“进行系统论说和演绎推论所凭借的一种理性能力……”(对开本,页11)。但是,在问题五中,洛克恰恰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定义理性。理性接受感觉提供的“具体可感之物的种种观念”,“整理和排列源于感觉的对事物的印象,并从感觉中形成其他新的印象”(对开本,页48)。熟悉洛克《人类理解论》的读者,在此可以辨出其认识论的基本原理。洛克表明,如果没有感觉和理性正确的相互作用,人类根本就不可能了解任何事物。如果人只能被迫依赖不受理性帮助的感觉,他们甚至不可能达到猪或猿的程度。在与许多四足动物竞争时,他们就会非常无助,因为野兽的感觉要远比人类发达。人类也不可能只依靠理性,因为如果他们的感觉不为他们的理性配备可供思维的材料,他们就会是傻瓜或疯人,也就是说,他们会从自己想象的虚构中形成种种假想的、无用的、甚至危险的观念。或如洛克所言,他们就会像一位建筑师,没有任何必需的建筑材料却试图建造大厦。
洛克还毫不含糊地表明,正是感觉和理性的相互作用,才把人类擢升于猿类和众多四足动物之上。感觉“为推理能力”提供了“全部的一手材料”,而推理能力则使“理性高升并上达苍穹”(对开本,页50)。情况似乎是,人类所领悟的一切原则,不管是“理论原则”还是“实践原则”,都源于感觉和理性的相互作用。洛克的《人类理解论》对这一区别有更全面、更详尽的阐释,他在书中把矛盾律假定为理论原则的例证,而把自然法假定为实践原则的例证。最重要的是洛克在这一点上得出的结论:“在道德和实践规诫中,理性以完全相同的方式继续发挥作用……”(对开本,页52)
确定了这些认识论基础之后,洛克重申,至此,“无论了解什么样的法”——当然包括自然法——“都必须要有”两个常见的标准(对开本,页52)。第一个标准是,对任何一个“受法约束的人来说,他必须首先知道存在一位立法者……他理所当然地应该服从这位立法者”(对开本,页52)。把自然法理解为法的知识,则需要证明上帝的存在。第二个标准规定,这位立法者“命令我们,我们在生活中的行为要与他的意志一致”(对开本,页52)。然后,洛克根据先前所作的区分,继续阐明感觉和理性对这两个标准各自起到怎样的作用。
洛克发现,感觉和理性的活动,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运动中的物质(matter in motion)”的资料,这些资料汇聚了诸如“热、冷、颜色和其他一些明显可感的性质”这类现象,“而所有这些性质都能够以某种方式被归因于运动”(对开本,页53)。接下来,他继续强调感觉的活动,这种强调可能会超乎人们的想象,因为洛克在最初描述感觉的有限作用时还不怎么突出感觉活动。他断言说,以感觉为基础,我们就可能会说,这个可见世界“以精妙的技艺和秩序构造而成”,就像诸如“时序井然、年月更替、四季轮换”这些现象某种程度上的体现(对开本,页53)。有人很可能会根据洛克自己的标准而认为,是理性(reason)及其推论能力,导致了“季节(season)”的观念,导致了季节有序更替的推论,并得出一年有春秋四季的结论。另一方面,根据洛克在《自然法问题》中对感觉功能的描述,我们很难理解,单单感觉如何能够确定这个可见世界是“以精妙的技艺和秩序构造而成”(对开本,页53)。或许洛克故意夸大了感觉的能力?或许他是在暗示,构成了这第一个部分的那个总体证明,其基础中本就有瑕疵?
当转向对理性本身的讨论时,洛克的下一步证明提出了相同的质疑。“一旦心灵已经认真严密地权衡了从感觉接收来的这个世界之机械构造,并沉思了可感事物的表象、秩序、排列和运动,它就从这一点开始进而去考察这些事物的起源了……”(对开本,页53-54)。在此,洛克就把在前面归于感觉的思考“表象”这一功能归之于理性,不过,在这一讨论中,感觉和理性如何确定诸如四季之类可感事物的“秩序”或排列,洛克并未做出明确区分。此中解释的种种困难,又因他关于理性的活动提出的夸张看法而加剧,因为这些看法非常难以理解,也不可能毫无疑问地接受。尤其是,在仔细沉思了“这个世界的构造(machine)”之后,洛克宣告说,理性还要继续
考察这些事物的起源,考察其原因,考察谁是这项如此非凡的工程的创造者。因为,这个世界的构造确实不可能出于偶然,因为不可能会随机天成这样一个处处如此精致、如此完美,并以如此精湛技艺锻造的结构。从这一(观察)来看,结论当然是,必定存在一位大能的智慧创造者,是祂创造并擘画了这整个世界,以及万事万物……(对开本,页54)
我们难免会有疑问,哲人洛克是否在严肃认真地论断说,这个世界“必定”是在此处所说意义上被“创造的”。他确实没有提到另一种立场,一种基于此处所提供的材料来看完全合理的立场,即这个可见宇宙是永恒的,但这恰恰是包括洛克引为权威的亚里士多德在内的名哲们都接受的假定。因为,作为一位哲人,洛克本应发现必须论证并支持自己的假定,因此人们可能想知道,洛克在此是否全然没有从哲学角度发言。
我们必须注意,洛克的论证太依赖于“感觉到的事物”的“完善”(perfection),这其实大大削弱了他的论证,因为紧随其后,他费尽心力详细描述的是,作为受造物一部分的人类,自身具有非常明显的不完善特征。“人在他自身中确实找不到他的思想能够想象的那种尽善尽美。”[18]人很容易能够想象那种最想要的完善是永生,然而,唉,他却终有一死。人不但不“完全了解所有事物”,也不完全了解“某种统辖自然事物的更大威权”(对开本,页55)。鉴于这些不完善的特征,洛克发现,我们几乎不可能设想,是人类创造了自己,
因为不可能想象任何如此敌视和厌恶自身的事物,它尽管承认自己的存在,但同时却不愿意将其保存……若没有生命,则其他一切珍贵的、有用的、美好的、神圣的事物,都不可能得到保存,纵使追寻也是徒然。(对开本,页55)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人类创造了自己,“那么,结论必然就是,存在一位创造者,而这位创造者绝非我们自己,祂更有大能,更有智慧,祂能够随兴之所至使我们存在,保存我们,亦能毁灭我们”(对开本,页55-56)。我们从这一点难道不会必然得出结论,洛克要么认为那位创造者怀有敌视人类的意图,要么就认为那位创造者不幸地缺少威权吗?无论哪一种情况,这位创造者都不曾造出洛克的表面论证所保证的完善世界。[19]
无论洛克的证明可能多么不足,他都没有在问题五中更充分地阐明论证中的这个疑难。相反,在结论页中,洛克转而进一步勾勒了一些推测性的结论,据说从理性出发,就可以得出这些关于人类对神的种种义务的结论。这一论证可概括如下:既然认为理性已经承认有一位“智慧的”“大能的”创造者,因此,结论据此就应该是,这位创造者在祂创造的任何部分中都设有目的。因此,既然人“领悟到他自己拥有一种敏锐的心灵……一个灵动的身体”,那么他就应该推导出,自己不应懒惰而无所事事(对开本,页59)。“从这一点可以完全清楚地看到,神愿意让他做点什么。”(对开本,页59)这点“什么”似乎由那位创造者所“预定”,这点“什么”,只不过就是沉思默想神“在这些事工中的大能和智慧,然后奉上最配如此伟大和如此仁慈的那位创造者的赞颂、尊敬和荣耀,以报答(祂)”(对开本,页60)。按照洛克前文对受造之物不完善的观察,人们可能就想知道这种尊敬该是什么了。
这样,洛克的论证就与传统的基督教自然法教诲发生了某种表面关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这种论证似乎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苍白的映射,甚至多多少少是对这个传统的拙劣模仿。在问题五进行总结的两个对开页中,洛克强化了这种形式,因为在这两页中,他突然把这种传统自然法理论的重要特征同另一种明显不同的立场相提并论。正如我们在前文所知,基督教自然法理论中最重要的一个信条与种种自然倾向有关,不论天主教学者还是新教学者的解释,都是如此。阿奎那在一个著名段落中曾有力地阐释过这一信条,也直接与自然法有关。我们必须花相当篇幅引证这一段落,这不仅是因为它在总结我们对问题五的讨论中很重要,也因为它有助于我们理解问题五与问题六之间无法解开的复杂关联。正如阿奎那对我们所言:
由于善具有目的的意义,而恶具有相反的意义,因此,人自然所倾向的,理性自然便认为是善,是该积极追求的;与之相反者是恶,是该避免的。
与这种“目的”观念相关的思想是:
根据我们的各种自然倾向的次序,相应便有自然法之命令的次序。这里共有三步。首先,人有与一切实体(substance)共有的向善倾向,即每一实体皆求保存合于其天性的存在。按照这种倾向,凡能用以保存人的生命并能阻止其相反者,皆属于自然法。
第二,人有指向比较特殊事物的倾向,这是基于人与其他动物所共有的天性。在这方面,自然教给一切动物的东西,皆属于自然法,如男女之结合、子女之养育等等。
第三,人内有根据理性本性的向善的倾向,只有人才能够,例如,认识关于上帝的真理,认识在社会之中生活的真理;就此而言,凡与这一倾向有关的,都属于自然法,例如,避免冒昧,避免冒犯一起相处的人……(《神学大全》,1a2ae 94.2)
因此,根据阿奎那的说法,一方面,在自然倾向、自我保存、社会性,与认识关于上帝的真理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另一方面,这些与自然法之间同样也有割不断的联系。在每一个层面上,这些倾向都指向了(人们也可以说是“都显示了”)正与自然法相应的维度。例如,“认识关于上帝的真理和在社会之中生活”的倾向,就要求“凡与这一倾向有关的,皆属于自然法”。
洛克对自然法的讨论,以种种清楚可辨的方式回应了阿奎那的说法。他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将我们对那位创造者所负的义务处理为我们所知的样子,而后,他又相当简洁地谈了另外两套主要义务。凡是认真阅读其《政府论》的读者都知道,洛克确实并未直接明言,公民社会的组建证明了阿奎那意义上组建社会的“自然倾向”。毋宁说,他说的是,人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颇为烦扰,而在其生存的某个时刻,人“不得不与他人共同组建一个联合体,以保存(他的)生命,这不仅是出于生活的必需,而且是(因为他领悟到),人受了某种自然习性的驱使要进入社会……”(对开本,页61)。就在随后的对开页里,洛克直截了当地否认能从任何自然倾向中来了解自然法,他甚至更确切地指出,人明白,必须要与他人一起组建联合体,也就是说必须通过契约,才能保存自己的生命。在用“习性(propensity)”替代“自然倾向(natural inclination)”时,洛克似乎抛弃了“自然倾向”这一术语,因为它特别会让人想起源自亚里士多德而流经胡克的源远流长的哲学传统,这个传统认为,人类能够认识到人类在政治秩序中的总体发展情形,能够认识到这种发展中独特而重要的诸多层面。
“习性”一词比“自然倾向”这个术语含义更窄,也更加中性,因为后者充满源自一个久远传统的人的社会性的丰富内涵。洛克可以选择无视这一传统,并仍然使读者相信他的观点:人类独居于自然状态时,遭受种种“不便”所带来的危险而深陷困境,但他们也可以作为例子证明了习性的存在,因为他们以联合起来共同防御的对策而保存他们的生命。这种明确表达,与洛克后来在其《政府论》中对这些主题的相继展开确实完全一致。同时,人们也不能过于强调这一表达与基督教自然法理论表达之间的全然差异,因为,以我们从来不应忘记的阿奎那或胡克为例,他们在表述基督教自然法理论时都坚持认为,人类社会的最终和总体目的是提供“一种适于人的尊严的生活;因而,为了弥补我们孤独生活时内在于我们自己的那些缺陷和不完善,我们受自然天性的引导去追求与他人交流并结成伙伴”(胡克,《教会政体法》,Ⅰ,10,sec.1)。
至于自我保存的情形,洛克在这一问题中告诉我们:
确实,我完全不需要在此强调(人)必须保存自己到什么程度,因为他更是受内在本能驱使而把保存自己当作他义务的一部分,而且,至今还不曾发现有谁不关心他自己,或能够否弃自己。在这件事情上,所有人或许都过于留意、过于关心自己了。(对开本,页61)
一种“内在本能”(inner instinct)已经取代了基督教传统的“自然倾向”,但是,洛克关于自我保存本能的表述中最引人注目之处,是他此处故意夸大了这种本能的能力范围。与“至今还不曾发现有谁不关心他自己,或能够否弃自己”这一说法形成令人触目惊心的对比,在后续的“问题”中,我们将会发现无数确实已经“否弃自己”的男男女女的例证,而这些人通常都是在种种理论影响下通过自杀而“否弃”自己,但洛克随即称这些理论为“疯狂愚蠢的”。下文分析问题十的时候会讨论这一故意而为的对比。在此我们只需要发现,洛克之所以夸大那种所谓的不可遏制的自我保存本能,可能是有意用来让读者强烈意识到这种“本能”之于“理性”的优先地位,因为,正如基督教自然法传统所主张,是“理性”确立了人敬畏创造者的首要义务。
自我保存在问题五中获得的这一首要地位(高于基督教自然法理论的其他原理),随着这部作品的进展而为洛克所重申。在问题五中,洛克声称,“无论在哪里,自然都使所有人足以通过神的事工来考察神”,但在问题七中,他却告诉我们,“巴西的一些民族和色尔东尼湾(Bay of Soldania)的居民根本就不崇拜任何神灵”(对开本,页58,76)。敬拜上帝,或许是能够指向自然法内容的一种自然倾向,[但就问题七中的描述而言,这种敬拜]绝非普遍的或绝非普遍有效的。更令人惊奇的是,洛克进而又说,高度文明的“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全部的异教世界”都只不过是
无神论者的另一种说法。因为说存在许多神或想象存在许多神,与说不存在任何神或想象不存在任何神,同样都是不可能的。而谁若增加神灵的数量,谁便破坏了神圣性。(对开本,页77)。
然而,另一方面,洛克在同一个问题中还告诉我们,“如果有一种自然法,它在所有人中可能显得最为神圣,并且全人类看起来都凭某种自然本能及其自身的性质而不得不服从它,那必定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法”(对开本,页74)。
问题五的表面要旨就是要确证作为立法者(legislator or lawmaker)的神之存在,而这位立法者的本性恰恰要求人类“沉思默想祂的大能和智慧……然后向祂奉上……赞颂、尊敬和荣耀,以报答(祂)”(对开本,页60)。然而,洛克表述中强调的下述说法却极不和谐:我们最直接和最紧迫的义务似乎是对我们自己的义务,而非对这位神的义务。正如我们一再看到的,在基督教自然法传统中,自我保存被看作是自然的,但也是三种自然倾向中最不高贵的一种。洛克假装重申传统理论,但他这么做,似乎是要修正或甚至抛弃这种更古老的理解的一个重要部分。
洛克很可能已经预见到,有的读者会发现,他自己证明自然法的方法并不那么充分。因而,他尽力地把注意力集中于上帝存在的另外两种证明,却好像只是顺便提及。有些人“已着手从良心的见证来证明有一种神圣的大能,并证明这种大能掌管这个世界”(对开本,页57)。另有一些人则“从似乎内在于我们的神的观念”作论证(对开本,页57)。不过,洛克旋即果断摈弃了这两种论证,其理由是,“这两种论证方法都不是从我们与生俱来的能力中,即从感觉和思考可感事物的理性中,推导出其全部说服力”(对开本,页57)。
洛克说,感觉和理性的共同工作,“一如前文所言”,能够使我们“获得关于某种至高大能的知识”,但是,“也可以用理性来提出质疑,这种神的观念是否自然地就存在于一切人当中”(对开本,页57)。在这一点上,洛克的结论对我们来说完全可以理解,但有些人倾向于接受他先前关于这位神的温和宽慰的说法,他们对此可能会深感震惊。例如,在问题一开篇的话中,洛克曾经指出,“神处处向我们展示祂自己”,而且所有人“都会得出结论,神是存在的”(对开本,页9)。但到了更靠后的问题五中,再次辩难这一点时,洛克却发现,直言许多民族或国家不曾发现神的存在是有益的或必需的,如果“稍稍相信那些旅行家”或探险家的话,因为根据他们的叙述,“世界上有一些种族根本就不承认任何神圣的力量”(对开本,页57-58)。尽管有些民族不承认任何神性,但是,
任何地方都没有如此野蛮、如此远离一切人性的种族,它竟然会体会不到使用感觉的乐趣,(而且)它竟然不会以自己特有的推理和论证能力而优于兽类;(即便)这个种族也许还没有经训练而充分完善这些与生俱来的能力。(对开本,页58)
甚至最野蛮的民族,也享受感官上的快乐。他们在使用各种感觉时既发现了快乐,也发现了自己的“人性”。对这些人来说,似乎善就是快乐。至此,洛克告诉我们,那些没有能力使用其理性的民族,就不会发现这位神,我们对这一看法只是略觉诧异,但是,有些人已经高度发展了自己的天赋推理和论证能力,但却仍然是无神论者,该如何看待他们呢?洛克这里并未举例谁是这样的人,但是,《自然法问题》在后来却举出例证明。我们或许可以从洛克的《人类理解论》中回忆起类似的例子,洛克在该书中告诉我们,“派到中国的传教士们,甚至耶稣会士本人,他们虽然一面极力赞美中国人,同时亦异口同声地告我们说:中国的统治阶级——士大夫们——都固守中国旧教,都是纯粹的无神论者”。[20]
在结束问题五时,洛克指出,他“也许”还会更深入、更全面地重新讨论人“对神、对自己的邻人,以及对他自己的义务”,他还说,“或许会在另一个地方依次讨论上述每一种义务”(对开本,页61)。然而,在《自然法问题》中,洛克在任何地方都从未践履这一含糊的承诺,尽管如前所述,他确实在问题八中顺便提及与这位神的关系的另外某些方面,而且在问题十一中,他根据具体情况也对人的义务或权利作过某些有趣的观察。
总而言之,对于自己的第五个问题,即理性是否能够“通过感觉经验获得自然法知识”,洛克给了我们一个最令人困惑的答案。他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回答,但又几乎没给我们什么东西去证实他的答案。洛克至多只是忽隐忽现、闪烁不定地透露了他眼中“了解自然法知识所必需的”两个前提:(1)人“理当服从的”一位“立法者”的存在;(2)这一“至高大能”愿意让我们去做某些事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