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自然法辩难(“经典与解释”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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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自然法被刻写在了人们心灵中吗?不是。

洛克在问题二中证明并在问题三中重申了传统不可能是自然法的来源,之后,他在问题四中探索了另一种获取知识的主要手段。这一问题开篇不久,有一段话预示了洛克《人类理解论》中最著名的表述之一,即是否“人的心灵生来就比石板还要清白,能够接受任何印象……”(对开本,页38。参见《人类理解论》,II.i.2)。在谈到某个持另外看法、并付出辛勤劳动以确立自己立场的人时,洛克在手稿A(MS.A.)中写道:“最敏锐的笛卡尔式的辛勤劳作。”(对开本,页38)在手稿B(MS.B.)中,他删掉了笛卡尔的名字,却写道:“许多人都辛勤劳作(laborarunt multi)。”这些变化的材料极有意思,部分原因在于,通过一开始就褒扬笛卡尔,洛克向自己的读者暗示,他自己对那位伟大的思想家甚为熟稔,这是洛克表示他熟悉笛卡尔的最早暗示之一。关于笛卡尔这位伟大的思想家,洛克还写道:“我必须永远感谢那位理应受到爱戴的绅士,因他对我惠助良多,使我首度从学院谈论哲学的难解方式中解放出来。”同时,按照洛克的说法,也是笛卡尔第一次“让他有了进行哲学研究的乐趣……”,[13]然而,尽管有自己的敬慕和感恩,洛克还是在《自然法问题》(在手稿A之后)中完全删除了任何提及笛卡尔名字的地方。这应被理解为洛克当时特有的小心审慎的另一个例证吗?[14]对这种猜测,我们可以在如下事实中找到某种支撑:笛卡尔的著作在17世纪时已经饱受争议,他的哲学理论在法国甚至被禁。[15]

在问题四开头,洛克再次断言,他已经“在上文证明了自然法的存在……”(对开本,页37)。但是,我必须再次重申,洛克到目前为止其实仍未做过任何这一类的事情。问题四中的实质性讨论集中于这一问题:

心灵中是否天生就有某些实践命题——就好像这些命题被铭刻在思想中一样,如此,它们同心灵自身的官能(即意志和理智)就一样自然和完整,还有,这些命题是否无需任何研究或推理就能为我们所知,它们是否是不变的,并总是明白的。(对开本,页37)

在《自然法问题》中的任何地方,洛克都没有像后来在《人类理解论》中那样,讨论他在“思辨”命题和“实践”命题之间的区分;然而,他在自己的各种著作中却频频说明思辨命题,他的说明方式是提及“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种人们熟知的“逻辑”命题(如《人类理解论》,I.ii.23)。洛克给我们举了下述例子来说明实践原则:

公道(justice)和践约似乎是多数人所共同同意的。人们都以为这条原则也适用于贼窝……而即便甘心灭绝人道的那些人,在他们相互之间亦要保持信义(faith)和公道规则。我亦承认,虽亡命之徒亦不能不遵守这些规则;不过他们并不以为这些规则是天赋的自然法。他们虽然在他们的团体内为方便之故来实行这些规则,不过一个人如果一面同其盗党公平行事,一面在随后遇到一个忠实人的时候,却又抢劫杀戮,则我们万不能想象他把公道视为实践原则。(《人类理解论》,I.iii.2)

问题却接踵而至,这样的实践命题或原则是否自人一出生便被印于他们的心灵之中?洛克提出了五个论证以证明并非如此。首先,他否认有任何人“已经证明,人的心灵生来就比石板还要清白……”(对开本,页38)。其次,洛克随后又发现,不同地方的人们所持有的观点,最是稀奇古怪并矛盾重重:“有些人承认一种独特的自然法,而另一些人则全不承认,而所有的人都承认自然法是隐匿不明的。”(对开本,页38)

这里突然插入了一个针对其中第二点的假设性反对意见,打断了论证的进程。这一反对意见接着说道,就算人心不再是这样被刻写的,那么,意见的明显多样性难道不可能源于“首人[16]的堕落?”[17]洛克从三个方面回应了这一反驳意见,其回应极有启迪意义。他以太过偏狭为由抛弃了如下观念:“首人的堕落”可能合理地解释自然法如何从人心之中被根除。洛克评论说,毕竟,“大多数人从未考虑过首人或其堕落,因此他们完全不了解这一论证”(对开本,页39)。洛克又继续像律师那样“顾左右而言他”,即使有神论者确实提供了这种解释,它们也远远超出了《自然法问题》的论述范围之外。洛克坚定不移地主张,“这种说法几乎与哲人们无关”(对开本,页39)。在继续“选择性地”论证时,洛克又说,即使有人打算要接受这种解释,也完全无效。

“反对者”观点的突然插入引起的这些附带讨论,本身就引人兴味,颇有价值,但是,洛克或许有意用这些附带讨论来帮助开启一条思路,来阐释下文更重要的问题。对这些附带讨论所作的谨慎节制的评论,把我们引向了一种更加清楚的基督教自然法学说,而这正是洛克在问题四其余部分关注的主要问题。

在回应了这位“反对者”之后,洛克把话题转到了五个论证中的第三个,这个论证直截了当地反对这一看法:“(人的)心灵生而具有并……被刻上一些实践命题。”他用了不少于四个对开页的篇幅讨论第三个或者说核心问题:

如果这种自然法被刻写在了人的心灵之中,那么,那些年幼的、未受教育的人们,以及那些未开化的民族……确实又并不比任何(其他人)更了解这种法,这种情况又是怎样发生的呢?

毕竟,这些人,连同第四个论证中提到的“愚人和疯人”,都最不可能“从别处接受那可以败坏、泯灭或摧毁自然命令的派生性意见。因为他们除了自己之外没有任何老师,除了自然(本性)之外也没有任何指引”(对开本,页40-41)。不过,当我们读了对原始的或质朴而未受教育的民族的叙述之后,洛克说,我们时常会发现,“他们对任何(意义上的)人道是多么陌生!其他任何地方都没有……如此令人震惊的凶残之事”。许多这样的民族仍然宰杀活人和动物,“为他们的神灵”献祭(对开本,页41)。

洛克在这里和其他地方关于“未受教育民族”的信仰和习俗的描述,有些人可能会就其中一些细节与之争辩,但这些细节对这一论证的要旨其实没有任何影响。问题四主要关系到洛克对传统基督教自然法的描述,根据他在此处的说法,这种传统自然法观念会认为,实践的行为原则或者说道德原则,对那些年幼者、未受教育者、未开化者、天真质朴的民族、愚人和疯人来说是最为清楚的,因为这些原则已经“刻写”在了他们心里,并且最不易为教育或其他形式的意见或传统所蒙蔽、所混淆。根据洛克对“刻写”的讨论,并根据先于这一部分论证的附带讨论的含义,我想试着说明,洛克在此刻意展示了一种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漫画式描绘。我之所以说刻意,是因为我们几乎完全不能质疑洛克对这一传统的丰富细节、其种类和复杂性之把握。他远比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更加清楚,无论阿奎那还是胡克,还是其他无数解释天主教或新教形式的基督教自然法的人,都不会认为人心生来就被“刻上”道德法典的详细规诫。自然法规诫的详细法典并非在人一生下来时就被“移植进去”,按照阿奎那的说法,情况更应该是,上帝按祂自己的肖像塑造了人,并且,作为理性造物的人

参与并分有了永恒理性,而通过这种永恒理性,他们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造物对永恒法的分有,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然法”。(《神学大全》,1a2ae 91.2)

是人的本性,人的自然倾向,指引他朝向德性。有人主张说,人生而具有某些特定的自然倾向,还有人指出,自然法的箴规以某种方式被“镌刻”或“刻写”在人的心中,以作为人所特有的明确命令,这两种看法实际上有着根本差异。如果按照字面意思而不是从比喻意义上来思考的话,后一种观念必定是荒谬可笑的,就像洛克讥讽挖苦的证明。但是,洛克在此的真正目的绝非仅仅是贬低传统自然法理论,他的才思远为深奥。其实,他的根本目的似乎是要指向他在问题四中勇敢提出的那个极为重大的问题,即能否“从人的自然倾向中来了解自然法”——这或许是基督教自然法最根本的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