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自然法辩难(“经典与解释”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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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我们是否凭借传统而知晓自然法?不是。

在讨论问题二的过程中,洛克似乎已经提出并回答过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回想一下他在那里的观察,“获得知识有三种方式,如果不过分讲究用词的话,我可以称之为:刻写、传统和感觉”(对开本,页23)。洛克在问题四中讨论了“刻写”,在问题五中讨论了“感觉”,而问题三则显然意在讨论“传统”。不过还有两个让我们觉得奇怪的地方。第一,他在问题三中对传统的处理只限于一个语词。人们可能感到奇怪,在专门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问题三中,洛克为何没有详细阐明这一重要问题。第二,相当奇怪的是,他确实在前面的问题二中用一定篇幅讨论这个问题,只不过这一讨论所处的问题语境更广而已。

除非有人作某种过于简化的假定,或者更恰当地说,做出某种相当高高在上的假定,即洛克只是粗心大意了,而这一问题也是多余的,否则他就必须设法弄明白洛克在这个问题以及另外两个问题中的意图,因为这三个问题都只用一个语词作答:“否(Negatur)”。莱登教授在研究《自然法问题》与基督教传统自然法著作的关系时,作了一些有益的分析:

卡尔弗韦尔在其《论自然之光》中处理了传统问题,(并且)他也否认可以凭借传统发现自然法。对传统与自然法关系的讨论背后,是与罗马天主教徒的长期论战,因为罗马天主教徒视传统为上帝未写之言的一部分,并由此而力图确保将传统作为与上帝已写之言相同的权威(参见胡克的《教会政体法》……)。(《论自然法》,前揭,页134,注1)

在《论自然之光》一书第八章,卡尔弗韦尔先是问道,“如何发现自然法?”然后他回答说,“并非经由传统”,而是凭借理性(而发现)。通过这一问一答,卡尔弗韦尔考察了“传统”这个问题。至此,卡尔弗韦尔与洛克意见一致。卡尔弗韦尔发现,“上帝已经筹划了这样一种令人钦敬的、优美和谐的法来指引和治理祂的造物”——人,此外,祂还“在灵魂中点燃了一盏理性之灯,通过这理性之灯的光,人才能读懂这种成文法(nomos graphos),能够听从自己的创造者的命令”(《论自然之光》,页60)。按照卡尔弗韦尔的观点,没有任何一个民族或国家被堵住了了解自然法的道路,这种观点最初是针对那些为犹太人代言的人而发,因为,正像卡尔弗韦尔的断言,这些代言人坚决主张,“自然之光本来主要只是照临犹太人自己,只是照临加入和依赖犹太人的外邦人:他们都必须在犹太人的灯前点亮自己的蜡烛”(页60-61)。尽管卡尔弗韦尔坚决否认只有犹太人才能接受这光——“毫无疑问,自然既把此光植于了犹太人心中,也植于了外邦人心中,因此这光就一视同仁而普照万邦”——但他确实还表明:

无须否认,来自天国真理的纯粹强光只照耀犹太人,凭借这样的光芒……犹太人甚至已极力廓清了……原罪带来的、罩在那些自然观念之上的浮云飘雾;那些律法,自然已经镌刻在……犹太人的心版之上,尽管蛀虫一样的罪恶已经败坏犹太人的心(就像罪恶对其他所有人的所为),但在犹太人那里,那些散佚的文字又被记起,而许多阙文脱漏,又参照摩西在山上接受的另一个文本(也是上帝自己写的),再次得到弥补和修复;此外,犹太人还拥有许多显现给他们的启示真理,这些真理确实被嫁接到了自然的根茎之中,但却从来不会生根长大……(页61)

卡尔弗韦尔断言,从原则上来说,所有人都可通过使用理性而发现自然法。同时,当摩西在西奈山接受和传达这种法的时候,上帝已经直接颁布了自然法。卡尔弗韦尔著作的下一章题为“理性之光”,这一章清楚地阐释了这一神圣启示的实例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对比这一章与洛克在问题二中关于“自然之光”的论述,会颇有收获。卡尔弗韦尔认为,虽然

这种法的力量和精神,以及它具有的约束性的能力,部分根植于那些命令本身的尊威和公正……但它们主要还是依靠上帝自身的至高主权和威严大能;(上帝就)这样筹划和掌控了祂的造物的福乐,并创造了理性的自然以促进受造物的合理完善。(页65)

简言之,尽管上帝可以像在西奈山那样直接启示自然法,而从原则上说,人类凭借理性也可以了解自然法,但人的服从义务却源于上帝——人的创造者——对人行使的正当威能。

在胡克《教会政体法》第一卷,我们也发现了关于传统问题的重要材料。胡克问道,“除了圣经以外”,我们是否还应当“从别处寻求上帝启示的法律?在上帝看来,我们现在是否确有义务像服从和敬畏祂的成文法一样,服从罗马教会所规劝的种种传统,并平等地尊崇两者皆为神圣?我们的回答是,断非如此!”(Ⅰ.13.sec.2)。胡克又进一步说,

当真理经过传闻而辗转流传,它会遭受怎样的损害,它会变得多么残缺不全……没有神圣的圣经,我们就不会有关于祂的律法的任何记载,只有通过传闻和叙述从人类祖先那里接受的来自人的记忆,若是这样,上帝的教会之状况在此之前的很长时间内是何其悲惨不幸?

凭着圣经,上帝智慧中的真理似乎才得以传予世人……许多深奥宏远的教义,才能成为义务规诫所依赖的主要的原本基础;许多预言,才能成为可使世人确信不可见之事的显明行迹……凡是上帝的神意,都已随时被写成了祂的数卷神圣训令。(Ⅰ.13.secs.2-3)

胡克按照正统新教标准,严厉批评传统可以作为自然法传播的可靠手段,在他的批评中,他甚至比卡尔弗韦尔更强调“神圣的圣经”对自然法的必不可少的启示意义,“那些包含了上帝律法的著作,所有令人崇敬的圣经书卷,所有神圣的圣经卷册”,都“完美无瑕,其内容已然自足,一旦缺了这些内容,却很可能令使我们丧失性命……”(Ⅰ.13.sec.3)。

在“自然和圣经”之间、在人凭理性能够发现的东西与上帝通过启示赐予的必不可少的指引之间,似乎不可能做出任何合理的区分,原因正如胡克所言:

自然和圣经发挥作用的方式极其完满,其中任何一个离开另一个都不再完整,甚至对永恒的幸福而言,我们无需再去了解二者之外的任何其他事物,因为二者大可为我们的思想提供方方面面的内容;因此,谁要是另外附加种种传统以作为超自然的必然真理的一部分,他们就没有真理,而是陷入谬误。(Ⅰ.14.sec.5)

胡克和卡尔弗韦尔认为,“自然和圣经”共同引导人类迈向对自己道德义务的必要认知,而在洛克写作《自然法问题》时,他们的观点可以视为代表了新教自然法立场在这些问题上的看法。和卡尔弗韦尔和胡克一样,洛克在问题三中阐明自己的立场时,直截了当地抛弃了“传统”,但是,我们必须再次发问,为何洛克选择了在问题二中详尽地处理“传统”这个问题。

在问题二中,洛克强调说,“人们的意见”多种多样而又互相矛盾,而由于这个特征,人们创设了无数完全矛盾的种种传统,这些传统却又指引着多数时代多数地方的大多数人。洛克在此言及的种种“传统”,似乎首先就是种种宗教传统,甚至就是宗教本身。例如,他问道,“为什么更应信赖这个人而非另一个人(的主张)?……除非理性能够找到某种方法来区分各种传统”(强调为笔者所加,对开本,页29)。再如,“倘若能从传统中知晓自然法,那么这就成了信仰之事而非知识之事了……”(对开本,页30)。或者又说,即使有人想要追溯一种传统的起源,直至其发端之处,那么,“这一传统最初的创造者也必会以某种神谕教导,(并)由神灵所启而使之为世人所知……”(对开本,页31)。但是,这样的启示“绝不(是)一种自然法,而是一种实定法”(对开本,页31)。那么,就像卡尔弗韦尔所言,“摩西在山上接受的……上帝自己书写的东西”处于什么地位?尽管洛克可能会回答说,这是神的实定法的实例,但这只会把我们拉回牛津那些慎思明辨的“思想之士”所提的棘手问题,因为,以蒂勒尔(James Tyrell)为代表的这些人拒绝承认,洛克的异端思想之一在于,他可能会使自然法和圣经所启示的“神法”之间发生致命的分裂(参见霍维茨,《引论》,页5)。

正如其一贯做法,洛克那时还不愿认真对待这一指控,而且在《自然法问题》中他也完全没有讨论这个问题。从洛克在问题二和问题三中处理“传统”时采取的方式,我们或可发现原因:和基督教自然法学说对传统的理解和处理一样,他细致地——并且颠覆性地——重新思考了传统问题。胡克和卡尔弗韦尔这样的思想家尤其坚定不移地主张,“传统和启示”必须要放在一起来考虑。洛克将二者强行分离。洛克只以一个语词来回答问题三,这样,他就对胡克和卡尔弗韦尔这样的思想家上述的一半观点表达了简单赞同,却又暗中放弃了他们的另一半观点——按照这另一半观点,他们都坚持认为,“神圣的圣经”对人的道德指引来说必不可少。[11]

洛克拒绝接受这一公认传统的这个核心特征,不过,他并不显得是要急于让自己的《自然法问题》显示出非传统的面貌。相反,他只以一个“否”字回答“我们是否凭借传统而知晓自然法”。这样,洛克似乎要舒适稳妥地栖身于胡克和卡尔弗韦尔这样正统神学家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阵营之中。问题三显得极为传统,很容易受到某些人的忽视,甚至被删掉并弃若敝屣。[12]反思了洛克用一个词语来回答问题三的做法,我们就会发现他的简洁背后实有机巧在焉。问题六和问题九也以一个词语回答,我们很难不去揣测,经过综合的考量,那里是否也与他对问题二和问题三的回答一样,隐藏了可以被证明为与基督教自然法传统的主要信条恰好相反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