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伯雷与赫尔墨斯秘学(“经典与解释”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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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务与谏诤

除了存在是否能够直接谏诤的差别之外,上引师旷的话还提示了一条重要信息,即谏诤的方式与谏诤主体的职务相关。

杜预注“史为书”曰:“谓大史,君举必书。”(《春秋左传正义》,页1958) “ 君举必书”一语出自庄公二十三年曹刿谏鲁庄公如齐观社中,且云“书而不法,后嗣何观”(《春秋左传正义》,页1779)。这也就是说大史通过记载君主言行来预防君主的过失,对于卿大夫也是如此,如襄公二十年,卫国大夫甯惠子在临死前嘱咐其儿子甯悼子说:“吾得罪于君,悔而无及也。名藏在诸侯之策,曰‘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君入,则掩之。若能掩之,则吾子也。若不能,犹有鬼神,吾有馁而已,不来食矣。”(《春秋左传正义》,页1970) 甯惠子担心的是“名藏在诸侯之策”,即史官的记载。当然,还需要直言不讳的态度作为保证,而这一点正是《左传》中良史的基本品质。如宣公二年,晋大史不惧赵盾正卿地位,直书“赵盾弑其君”,孔子评其为“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春秋左传正义》,页1867)。又如襄公二十五年,崔杼弑齐庄公,大史直书“崔杼弑其君”,为此被崔杼所杀,其后大史的两个弟弟也因直书而被杀。另一个弟弟仍然如此直书,崔杼也只好作罢。不仅如此,南史氏听说此事,“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止”(《春秋左传正义》,页1984)不过,史官的职务不只是记史,如徐复观基于《左传》等著作考察了春秋时期史的六种职务,即“在祭神时与祝向神祷告”“专主管筮的事情”“主管天文星历”“灾异的解说者”“锡命或策命”和“掌管氏族的谱系”。[17]《左传》中的谏诤主体为史官的仅三例,即僖公二十八年的晋筮史、成公元年的周内史叔服[18]和昭公十七年的鲁大史,虽然不是通过记史的方式来谏诤,但都没有超出史官的职务范围。

乐工(瞽和工)通过歌诗诵箴的方式谏诤。不过,《左传》中没有乐工的谏诤,只有一例乐大师的谏诤,即昭公八年的师旷[19]借晋平公询问石头为何会说话一事而谏“宫室崇侈”。《周礼·春官》载录“大师”,大师为乐工之长,属下大夫职,其下属有“小师,上士四人;瞽矇,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等(《周礼正义》,页1269)。瞽矇的职责之一是“讽诵诗”(《周礼正义》,页1865),与此处瞽、工的职能类似。大师自然也有讽诵的职能。不过《左传》中的师旷的职能远不止于《周礼》中乐大师的职能,而是具有保存文化的职能,“更接近‘史’的工作”。[20]因此,君主如有不明之处,可向师旷咨询。如上述引文就是师旷用古制回答晋悼公有关卫人出其君是否过分的问题。又如襄公三十年,晋悼夫人赐食修筑杞城的人,其中有一位年长者说出自己的年龄,由于他计算年龄的方式特别,所以官吏到处询问,此时师旷做出回答,且说出该年长者出生那年所发生的故事。季武子听到此事后评述晋国“有史赵、师旷而咨度焉”(《春秋左传正义》,页2012)。而昭公八年师旷回答石头说话之事也是如此。所以师旷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借机谏诤,仍在其职务范围内。

至于商人,若据杜预和孔颖达的说法,则是采取陈列货物的方式谏诤。昭公三年,晏子谏齐景公繁于刑正是基于市场上“踊贵屦贱”的表现。

百工谏诤则与技艺相关,如孔颖达疏“百工献艺”曰:“此百事之工,各自献其艺,能以其所能,譬喻政事,因献所造之器,取喻以谏上。”(《春秋左传正义》,页1958)竹添光鸿曰:“宫室器用五礼凡百之物,工有常度。若有志淫好辟,则百工得据度以纳谏也。”(《左氏会笺》,页1295)  《左传》中有两例与百工相关的谏诤,即庄公二十四年的御孙和襄公四年的匠庆,二者均与“匠”相关。虽然这两个案例并未明言匠人通过献艺而谏诤,但其所谏均与匠职相关。《左传》除载录鲁国匠人以外,还载有成公十七年晋国的匠丽氏、哀公十七年卫国的匠与匠氏和哀公二十五年卫国的三匠,不过,晋、卫的匠职皆不可考。[21]《周礼·冬官考工记》载录匠人,属于“攻木之工”的一种,其职务为“建国”“营国”“为沟洫”等(参见《周礼正义》,页3415-3507)。御孙向鲁庄公谏诤是因为丹桓宫之楹和刻桓宫之桷的行为非礼,该行为属于“营国”之事。匠庆向季文子谏诤鲁襄公母亲定姒之丧不成礼,其表现之一为“无榇”,即无棺材。虽然《周礼·冬官考工记》中没有明文规定匠人制作棺材,但制棺自然与木匠相关。因此,匠庆在向季文子谏诤之后,又向季文子请求用“蒲圃之槚”做定姒的棺材。

总之,谏诤主体(如史官、乐师、百工等)的谏诤方式与其职务相关。以上皆就公臣而言,家臣也有同样的体现。由于家臣没有封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附属于家主,因此在春秋时期普遍承认“只知尽忠家主,而不知有国君”的观念。例如:昭公十四年,齐大夫子韩晳说:“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春秋左传正义》,页2076)昭公二十五年,叔孙氏司马鬷戾说:“我家臣也,不敢知国。”(《春秋左传正义》,页2110)[22]昭公十二年中的乡人讽谏季氏家臣南蒯,正是因为南蒯“家臣而君图”,试图“出季氏而归其室于公”(《春秋左传正义》,页2062-2063)。因此,在家臣谏诤时只考虑家主之事,如文公十八年:

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仲以君命召惠伯。其宰公冉务人止之, 曰: “入必死。”叔仲曰: “死君命,可也。”公冉务人曰: “若君命,可死;非君命,何听?”弗听,乃入,杀而埋之马矢之中。公冉务人奉其帑以奔蔡,既而复叔仲氏。(《春秋左传正义》,页1861)

公冉务人劝叔仲不要听从召见的命令,因“入必死”,当叔仲不从而被杀后,公冉务人仍带领叔仲家人逃亡。又如昭公五年,季孙打算立仲壬为叔孙氏继承人,家臣南遗劝其不要立,其基本理由是“叔孙氏厚则季氏薄”(《春秋左传正义》,页2040),即从家主利益出发。此外还有襄公二十三年,申丰谏季武子立悼子(少子);襄公二十五年,东郭偃谏崔杼娶棠姜;定公十二年,公敛处父谏孟孙堕成(孟氏邑)等。这些案例中的家臣之谏诤均为家主考虑。春秋晚期,家臣绝对尽忠于家主的观念有所改变。如《左传》定公十四年卫太子蒯聩令其家臣戏阳速杀害卫灵公夫人南蒯,结果戏阳速未从,其理由是“太子无道”(《春秋左传正义》,页2151)。实际上更为重要的是春秋晚期家臣自身实力的强大。不过,定公十二年后,《左传》中未出现关于家臣谏诤事件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