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集装箱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集装箱建筑从设计、建造到验收等一系列环节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规范要求。集装箱组合房屋采用既有集装箱时,该箱体应为按国家现行标准《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检修合格的集装箱。箱体梁、柱部位不应有缺损,角件应完整并连接可靠。集装箱建筑作为一个新的建筑类型,其发展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我国2013年为在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制定了《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该规程适用于低层和多层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按该规程建造的集装箱组合房屋,适用于非地震区或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的地区,其层数不宜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米。集装箱建筑设计、施工和选材的原则与基本规定,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抗震计设规范》GB 50011和《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等制定的。同时,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箱体板壁有开孔并引起箱体刚度有较大削弱时,宜采用有孔箱与无孔箱错列对称布置等措施。集装箱采用悬挑布置时,悬挑长度不应过大,且悬挑部分不应有开孔,箱体顶板为非承重板,当有其他使用荷载作用时应进行验算补强,当作为承重屋面使用时应于其上另行布置有檩轻型屋盖。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通用化、模块化、工业化和优化集成的原则,并保证完善的使用功能。除了要满足以上要求外,还要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标准集装箱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