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社会接受度问题及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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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群体性事件研究方法

一、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综述

为了更好地了解核电项目群体事件的有关特点,为实际案例分析提供方法借鉴及理论基础,需要对当前群体事件的有关研究进行总结阐述。

群体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起,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通过规模性聚集、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动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从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从当前的研究现状来看,群体事件既包括现实社会中的群体事件(即群体性事件),又包括虚拟社区中的群体事件(即网络舆情事件),两者相互交织。由于群体事件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国内外学者都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我国内地已出版与群体性事件直接相关的学术著作17部,发表论文600多篇。

下面首先将从引发原因与演变机制两个方面对当前的研究结果展开综述。此外,由于核电项目具有明显的邻避设施特征,将对这一方面相关的研究成果专门进行归纳阐述。

(一)引发原因

当前对群体事件引发原因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宏观社会背景、微观诱发因素两个层面,其中前者主要针对当前社会群体事件多发、频发的现象,对造成这种现象的社会背景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后者则从具体的群体事件案例出发,研究实际诱发群体事件的各类因素。

1.宏观社会背景层面

(1)社会变动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多

群体性事件的多发、频发,其根源根植于当前社会产生剧烈变化这一时代背景,美国学者亨廷顿(1989)指出,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不稳定。国际社会的经验表明,在现代化进程中,人均GDP从1000美元过渡到3000美元的阶段,往往是原有社会结构受到挑战、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的时期:经济失调、社会失序、道德失范等。而当前中国恰恰处于这样一个高速转型期。聂军(2011)把当前社会的变迁总结为4个方面: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

这些变化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是实现新的稳定的条件,但另一方面,这些变动又是产生不稳定的原因。在变化的过程中,旧有的秩序被打破,新的秩序又尚未建立完善,两者间的空隙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方江山(2000)通过对转型期中国农村利益格局调整的研究,指出当原有制度结构出现失衡、农民无法从中获取利益,或利益受到损害与威胁时,就会出现非制度的参与行为。而群体事件恰恰就是非制度政治参与行为的重要形式。邵东(2008)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化使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引起竞争和冲突,非主流价值观的大量涌现让民众无所适从,从而引发社会问题甚至某些群体不规则行为现象的出现,即群体性事件。

(2)社会发展使得民众意识提高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邵东(2008)认为,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经济上的平等参与和竞争,进一步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要求平等和民主化。而当前的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民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是群体事件频发的一大社会背景。刘英杰(2001)提到,在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提高、参政议政意识增强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民主政治进程存在的薄弱环节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社会发展对民众意识提高的促进作用是多方面的,包括民众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平意识和发展意识等多个方面的不断树立和发展。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民众的生存层面问题得以解决,因而产生了更多的期望和利益追求。这种期望和追求,使得“个人开始关心政府能否保护自己的利益,能否把社会利益公平分配,能否恰当地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柳建文,2010),因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希望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影响政府决策。这种意愿在体制内诉求表达渠道不成熟、不完善、不畅通的情况下,便形成了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土壤。

(3)政府工作失当导致民怨积累

与民众不断提高的意识相对应的是政府在体制建设、项目决策等方面的一系列行为不当,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了民怨积累,从而引发社会动荡。例如,有学者(聂军,2011)提出,仇官、仇富、仇不公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普遍共识,在群体事件中,诸如“城管打人”“领导亲属违法”“官商勾结”等象征性的话语屡屡出现,便是这种共识的体现。可以看出,这些共识或多或少都和政府长期的工作失当有关。正是这些政府工作失当造成的民怨积累,成了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基础。

西方的政治系统理论(伊斯顿,1999)认为,一旦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认为他们已无法影响当局并由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就很可能感到有必要转而诉诸严厉的手段。徐光有(2011)也提出,在当前社会中存在着刻板印象的形成和弱势群体范畴化的问题,即所谓的“官民对立”“利益受损者在心理层面上形成了两个群体,我和我们是被欺压的群体,即我们的命运有相同的一方面;他们掌握着资本和权力者是欺压我们的群体”。

也有学者(毕雁英等,2011)对政府的工作失当进行了归纳,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其一是发展评价标准定位错误,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以GDP为首要追求目标而忽略了民众的其他诉求;其二是有些政府相关机构等形同虚设,如人大代表被视为“橡皮图章”,环保部门在企业污染监督中也未能发挥作用;其三是政府腐败甚至官商勾结等行为,使得民众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甚至产生了强烈的敌意。这些不满情绪在群体事件尚未发生时更多以隐性的状态存在,一旦爆发便凸显成显性状态,产生集中和激烈的社会影响。

(4)网络发展带来组织动员便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引用,越来越多群体事件的发展都和网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学者(彭知辉,2008)总结了网络有利于促进群体事件发展的几大特征:一是流言广泛传播,难以实施有效控制;二是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三是信息交流呈现出非理性化、群体化的倾向。而荀瑶(2010)则总结了网络舆情的两个值得关注的特点:一是群体极化,即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之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二是舆情对抗,即网络舆情更易出现与主流舆情对抗的倾向。这些特征都使得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杨久华,2009):一是利益受损集体或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酝酿、发动群体事件;二是网络舆论的激化引发了群体事件的爆发;三是网络谣言等因素使得已有的群体性事件恶化乃至失控。这些都可以归结为网络发展对于群体性事件组织动员上的便利。同时,由于网络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政府对于网络的监管、调控等机制的建设显得尤为滞后,这种矛盾也是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的现实原因之一。

2.微观诱发因素层面

(1)民众利益受损

具体到任一群体事件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由民众利益受到损失而造成的。有学者(朱力,2009)把群体事件的引发过程归纳为“冲突源—导致主体利益受损—主体挫折感产生—否定性言语产生—否定性行为产生”的形式。可以看到,其中民众利益受损是主要起因。张百杰(2011)对民众受到的损失的类型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受损、社会经济权利受损、政治权利受损、获得救济的权利受损等类型。民众利益受损是民众参与群体事件的根本动力,如何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了解决措施的核心所在。

针对群体性事件,Klansermans等(1997,2002)提出了社会抗争模型,该模型认为相对剥夺是民众利益受损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该模式认为相对剥夺是指与参照群体相比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体对自身不利地位的感知。相对剥夺是一种被剥夺的主观感受,其产生取决于个体的社会比较,在客观上被剥夺的现实并非相对剥夺的必要条件。群体认同、集体效能也在模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贾留战(2011)认为社会比较在相对剥夺中起到核心作用,可比较的对象有多种,如经济收入、幸福感、生活水平、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等。张书维(2009)通过对地震灾区居民的调查,认为相对剥夺受到正当性、可行性、责任性、群体支持等前因的影响,随后其又通过对大学生进行实验(2010),认为长期的相对剥夺易引发成员的集群行为,而集群认同感在其中起到了调节的作用。

(2)合理渠道受阻

民众利益受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众利益受损都必然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于建嵘(2009)认为,在一般的维权活动中,维权者的第一诉求往往是寻求包括对话、谈判、司法行政调解等在内的体制性解决渠道,如信访、上访等行为便是实际的例子。但当这些方式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民众的心理便会产生变化,可能会采取破坏公共秩序乃至暴力对抗等方式来谋求自身诉求的解决。张百杰(2011)发现,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大多经历了受损利益群体的成员自组织的过程,而不是依托于原有的组织来进行群体性事件的发动。这是因为受损群体求助于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原有的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其诉求愿望之后,此时受损群体对原有的社会组织已经失去了信任。

由于合理的利益诉求表达和情感宣泄渠道受阻,民众得到的不仅是关于自己的问题的不公平待遇,更重要的是他们对于当前政治体系的认识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产生心理上的不满、怨恨等抵触情绪。进一步地,这种情绪更容易导致具有攻击性的行为,当合理渠道堵塞成为普遍现象时,这种心理影响的对象便不再是个体而是特定的社会群体,从而为冲突的产生埋下了种子。

(3)政府处置不当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不是不能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如果政府处置得当,相当一部分群体性事件便有可能在事件初期得以解决,而不至于对社会产生较大的破坏。可惜的是,由于体制建设的不足,以及政府人员观念滞后于现实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在群体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处置不当的问题。有学者(李其原,2013)将行政执法部门的粗糙执法、以规代法、强力执法等行为作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导火索。

不少研究中都提到了政府的处置不当问题,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强力执法,违反了慎用警力的原则,把民众视作敌人看待,激起了较多的民怨;二是掩盖信息,在决策过程中采取“暗箱操作”等方式,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封锁信息,引起民众的猜测、怀疑;三是法不责众,在涉及群体性事件时,由于成本过高或影响过大,部分违法或背德行为被免于追究责任;四是违规允诺,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过分追求“社会稳定”,未经正规程序解决问题,使民众产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全解决”的想法。

实际上,从表面上看(王战军,2006),高压强权处置和违规允诺民众要求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置思路,但其实它们都有共同的处置不当的根源,即没有做到依法处置相关事件。只有做到完善法律体制建设,并做到依法处理,才能避免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化发展。

此外,境内外势力刻意引发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等原因也有提及。

(二)演变机制

群体性事件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但其演变机制往往有一定的共同特点。有研究(许潇赟,2012)将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划分为潜伏阶段(酝酿、积累)、发生阶段(激化、爆发)、平息阶段。而对于网络舆情事件这一群体性事件的虚拟形式,也有研究(史波,2010)将其划分为形成阶段、发展阶段、终结阶段这几个阶段。可以发现,不管是何种群体性事件,大体都遵循“潜伏—发展—平息”的三阶段模式。在潜伏阶段,引发事件的各种矛盾要素已经产生,但还处于隐性状态,并没有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随着这些要素的积累,由于导火索的作用而爆发,事件进入发展阶段;进入发展阶段的事件得到了政府的较大关注,在各方博弈后得以解决,事件因此进入平息阶段。其中不同的文献也从不同的视角研究了群体事件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群体交互视角

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张百杰,2009),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是一个国家、基层干部、抗争者之间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在博弈论模型中,参与博弈的主体包括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抗争者,国家、基层政权等权力机构,开发商、基层干部等利益相关者。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采用合作或不合作的策略,这种群体交互便推动了群体性事件的演化。

有学者(史波,2010)也在其研究中指出,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往往并不是平稳的,而是表现为波浪式的运动形态。这种运动形态的出现,是由危机事件驱动、政府危机管理、媒体传播报道引起的。张华(2010)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也指出,政府、企业、民众作为事件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其价值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

2.民众参与视角

在以事件参与主体进行的各种划分中,民众都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实际上,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成分并不一定完全一致,随着网络的发展,甚至有时会存在与事件完全没有利益关系的人也参与其中的现象。因此,考察民众在事件演化过程中如何参与,也是研究的重点之一。社会动员理论(周松青,2012)把事件吸纳民众参与的过程分为前置动员和运动动员两个部分。前者将少数人的受损曝光出来,获得了解这一事件的人们的同情,促使这些人从道义上和行动上提供帮助,从而达到动员人们参加抗争行动或提供道义支持的目标;后者指群体性事件行动过程中,群体性事件行为对周围人群产生影响,使他们从旁观者演变为行动者,使事态升级。

此外,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中,意见领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学者(王国华,2011)对其进行研究并作了一定的归纳,将其分为公共知识分子、专业领域知识分子、信息优势者等几种类型。在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意见领袖的组成也有所不同,如在发生阶段,草根意见领袖成为舆情发散和发展的主要构成,而进入发展阶段,专家、学者便逐渐加入到意见领袖群体中,起到引导事件发展的作用。

3.政府处置视角

群体性事件的另一主体为政府,政府的处置方式极大地影响了事件的走向。有学者(黄豁,2007)认为当前我国政府处置具有“体制性迟钝”的问题,事件的演化表现为“起因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模式。

在这种演化模式下,虽然事件最后得到了解决,但民众并没有对通过体制内合理渠道解决问题增加信心,甚至并没有增加对政府的信任,反而形成了“一闹就灵”的解决思路,无疑成了未来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的祸根。

4.信息传播视角

除不同群体以外,了解群体事件中信息的形成、传播、变异机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学者史波(2010)认为群体事件中,舆情的形成经历了“突发事件—事件信息—个体态度意见形成与发布—意见汇聚—社群内各种意见交流碰撞—意见综合—网络舆情形成—广泛传播”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意见不断汇聚,最终形成社会舆情,对社会产生影响乃至对政府施压。但认知失调理论指出,当一个人同时持有两种在心理上不一致的认知时,便会处于不协调的紧张状态,故会努力减少它以达到认知上的协调。因此在舆情的传播过程中,存在异化、同化、简化等变异机制,使得信息往往不能得到真实的传播,谣言由此产生,并成为推动群体性事件恶性发展的重要力量,如有学者(于建嵘,2009)指出:“一些谣言和小道消息,尤其是弱者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消息在人群中普遍传开时,会对人群的聚集和行动起到催化作用,并促使群情激愤,情绪高昂。”

有学者(陈潭,2009)介绍了谣言心理学中谣言基本规律公式R=ia,其中,R(Rumor)指谣言,i(Important)指重要性,a(Ambiguous)指暧昧性。信息对于受众越重要,暧昧性越强,就越容易产生谣言。由此可以看出,要避免谣言产生不良影响,信息公开、减少信息的暧昧性是最佳途径,一味地掩盖信息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5.心理机制视角

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而言,了解其心理的发展机制,对于预测事件的发展、预防事件的恶化有重要的意义。心理学上认为人的态度可以分为认知、情感、行为倾向三个层次,有学者对民众的心理机制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有学者(于建嵘,2009)描述了参与者在群体形成的气氛中逐渐变得情绪化的过程,“个人行为受到群体情绪变化的影响,由最初的自制和理智逐步走向失控和狂热。在泄愤性冲突中,作为旁观者的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由于与当事者发生感情共鸣,因而客观上起到了恶化事件发展的作用”。也有研究(陈美荣,2013)对社会心理因素进行了分析,将参与者的心理分为正当心理、仗义心理、看客心理、发泄心理、表现心理、趁火打劫心理、报复社会心理7类,并认为社会不公平感、社会不信任感、失望无助感、社会怨愤心理是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基础。而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参与者的心理往往遵循“情绪激发(开端)—情绪感染(发展)—情绪爆发(高潮并结束)”的发展模式。孙静(2013)则提出了群体性事件的情感认知机制,认为情感记忆、内隐认知、认知原型等社会结构性因素持续作用下的产物,才是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基础。

(三)邻避型群体性事件

1.概念特征

邻避现象是指邻避设施外围民众反对其建设的一种现象。对于邻避设施有不同的定义,台湾学者李永展(1998)将其定义为“会产生负的外部效果导致令人厌恶的设施”,翁久惠(1993)则采用“服务于广大地区民众或为特定的经济目标,但却对居民健康与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设施”这一定义。但不管采用何种定义,邻避设施都包括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是具有负外部性,即会对周边民众产生不良影响。这种不良影响可以包括许多方面,如学者管在高(2010)将其分为环境污染、社区形象、房产贬值、不确定性忧虑四类。其二是利益和成分不均衡分配。邻避设施带来的收益往往是属于大范围人群的,但是环境和经济的成本则集中在特定人群,由此造成成本和效益不对称,从而引发不公平现象。

核电项目具有一定的事故风险,容易对周边民众造成心理影响;同时其收益范围较广,而成本则较为集中,因此是一种典型的邻避设施。对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钟其,2009)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反应性和预防性两类,后者指对可能产生的污染而进行的抵制性事件,核电项目引发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项目筹建、在建阶段,一般属于预防性环境群体性事件。

因此,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对解决核电项目群体性事件有着重大的意义。有研究(郭巍青,2011)将风险认知作为邻避冲突的核心特征,认为邻避设施存在风险是民众反抗的因由,邻避冲突的化解机制也应该指向风险削减。下面将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特征研究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研究,即事件引发要素和解决难度根源两个部分,前者指邻避冲突特别容易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后者指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往往难以解决的根源。

2.事件引发因素

(1)关乎民众切身利益

邻避冲突对民众往往具有极强的社会动员性,其最重要的原因便是邻避设施的负外部性。不管是环境污染、社区形象、房价贬值还是不确定性的忧虑,都和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受影响的民众具有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动力。

(2)利益与成本不均衡分配

邻避设施的第二个特征,即利益和成本的不均衡分配导致了民众的不平衡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大多数时候并不是反对“项目的建设”,而是反对项目建设在自己家附近。这种心理符合相对剥夺的相关特征,因此也是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动力之一。

(3)受影响范围集中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还有一个特殊性就在于,这些负外部性的承担者往往存在于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彼此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往往具有较高的群体认同,因此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按照住址进行逐一动员,在这种情况下,不愿意参加行动的人更容易被孤立,因此,矛盾更容易激化。

(4)环保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当前环保问题受到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涉及环境问题的邻避型群体性事件通过网络等渠道的传播,更容易得到非利益相关者的关注。这种来自外围的支持,也会起到推动事件发展的作用。

3.解决难度根源

(1)体制内解决途径受阻

当前邻避冲突解决的首要难点在于难以找到合适的体制内解决途径。由于邻避设施的兴建在矛盾爆发时往往已经通过政府的审批和环保评估,在这类审批体制中缺乏民众参与成分的情况下,居民难以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管在高,2010)。

有研究(何艳玲,2009)显示,如果没有公开的邻避设施选址过程,居民在得知邻避设施在其社区的兴建时一般处于无心理准备的情况。此时其第一反应必然是诧异和愤怒,这种极端的情绪性反应很快就会使得各方进行理性协商和沟通的机会被关闲,埋下互不信任的隐患。

(2)政府和企业难以被信任

邻避冲突的两个主体,即政府和企业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在邻避冲突中往往都得不到民众的信任。

对于政府而言,盲目追求GDP而忽略民众和环境的利益依然是当前不少地方政府的执政方针。在这种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政府对于环保工作一贯都采取漠视的态度——审批不严格、法制建设滞后、执法部门形同虚设。这些行为都增加了居民对政府日后能否控制邻避设施风险的不信任,从而引发了民众的反对。

企业方面,由于存在许多化工项目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环境污染的先例,许多邻避设施所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形象不佳,民众无法相信企业能为社区带来好处,同样加大了问题的解决难度。

(3)涉及专业知识,解释不易

邻避问题本身的特点也成了解决问题的阻碍。在很多情况下,邻避冲突涉及的争议都是带有相当专业性质的环保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邻避设施所在地区的居民对于这类问题产生的原因、危害产生的概率、危险可能的程度,以及避免受到威胁的方法等问题往往处于缺乏了解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科普工作、让民众切实对邻避设施拥有信心便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4)涉及利益多,影响范围广

邻避冲突涉及利益种类多,既有房价下跌、拆迁补偿等经济性的担忧,也有身体健康、未来发展等长远的顾虑。在这种情况下,以往单一的经济补偿手段未必能够完全解决问题。此外,邻避冲突还有可能具有跨区域性。邻避设施的影响局限在一定范围内,但这种局限往往不是由于行政规划造成的,而是和水流、风向等息息相关。因此,解决这些冲突往往涉及跨区域的政府间的管理协调。当前此类管理协调机制的不足,也是解决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阻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