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健全完善与管资本为主相适应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面对管资本为主的新形势新要求,现行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尽完备:有的制度明显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有些领域的制度规定存在交叉冲突,或者存在立法空白;有的制度文件存在扩大解释甚至与国家层面法律不一致的现象。因此,下一步完善的思路是:根据新一轮国企国资改革进程,紧紧围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各项任务要求,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对三大制度体系建设及时开展“立、改、废、合”,进一步充实细化现有制度,编纂整合相关规范,加快填补立法空白,争取到2020年形成与管资本为主相适应的较为完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一、立足于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完善细化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在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工资总额管理、投资规划管理等方面,制定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包括《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关于按市场化办法选聘和管理企业经理人的意见》等。针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特殊性,建立健全相应特殊监管制度。
二是进一步规范对不同出资形式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和程序。完善国资委向企业委派股东代表的制度,明确国资委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议的内部职责分工、审核及派出程序,股东代表履职程序和要求等,确保国资委能及时对股东会议各项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意见,确保委派代表能及时准确反映国资委意见,维护出资人权益。健全公司章程的管理制度,完善国资委对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的审核办法,充分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作用。
三是细化中央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建议制定中央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对不同产权结构、不同组织形式的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细化,调整优化监管方式,减少审批事项,同时进一步完善国资委对企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后续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建议制定《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明确对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是调整完善监事会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要求,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修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监事会职责定位,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强化监督成果运用。
二、立足于规范推进中央企业母公司改革重组和科学发展,进一步健全国家出资企业制度
一是加快集团公司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制度建设。建议抓紧研究推动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制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合理界定集团公司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的行业和领域,优化所有制结构,明确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功能定位和管理模式,进一步细化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的要求、措施和实施步骤,规范推进改制上市工作。抓紧制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方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的相关制度。建议制定董事会履职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规范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授权以及董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制度。制定董事会、董事的评价和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健全董事责任机制。规范完善企业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三是建立健全对中央企业再出资企业监管的指导制度。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的要求,应当尽量减少对二级以下子企业有关事项的监管。同时,为确保出资人监管层层到位、责任层层到位,建议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着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结合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的新形势,加强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研究制定推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的制度措施。在维护和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自主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核心竞争力;适应低碳经济要求,促进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收入分配、企业文化及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制度,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三、立足于保障改革方向和加强指导监督,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建议加快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建立统一的国有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规则,明确基础管理工作的主体,建立适用于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制度。建议继续优化产权管理等具体制度,改进管理方式,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同时进一步下放审批事项、激发企业活力。健全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国有资本管理责任。
二是加快推进国有资本调整重组的制度建设。建议制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的方向和领域,规范国有资本投向,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重视研究起草国有资产运营平台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企业重组和国有资本调整。
四、立足于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扎实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是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相抵触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有新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废止。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及时宣布失效。2015年12月,国资委通过第一批次清理,已经宣布废止9件、失效24件规范性文件。随着其他改革文件陆续出台,建议继续开展第二批次清理,及时宣布废止和失效有关文件。
二是合并、修订一批规章规范性文件。针对文件规定滞后、零散以及相互交叉等问题,适时对同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并或修订。建议对统计评价、产权管理、董事会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文件进行整合,使制度规定更加集中清晰,便于制度执行到位和监督检查。建议及时启动修订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进一步优化制度、简化流程,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课题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郭祥玉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
副组长
张华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肖福泉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成 员
衣学东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范英敏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处长
朱凯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处长
朱晓磊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处长
卢建勋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处长
周艺燕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处长
任雅林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处长
朱晓娴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主任科员
庞龙飞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主任科员
陈宏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主任科员
刘宇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主任科员
李硕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