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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的范围为661个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15个副省级城市、279个地级市和363个县级市。为了使监测城市之间具有可比性,将661个城市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监测:第一个层次是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共计36个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15个副省级城市,17个省会城市;第二个层次是其他地级市,共计262个城市;第三个层次是县级市,共计363个城市(见表2-3-1)。
表2-3-1 全国661个城市省(区、市)分布 单位:个
监测对象主要为各城市的四类行为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司法机构等,重点监测这些主体与信用有关的活动和行为,涵盖制度建设、失信事件、守信行为、信用工作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