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的价值导向
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主要是通过收集政府机构和权威媒体公开发布的诚信和失信典型案例以及城市政府对失信行为的反馈处理情况,结合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城市归集共享信用数据和第三方信用机构信息,对城市信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推动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城市信用监测具体价值导向包括以下十二个方面:
一是鼓励地方政府提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纠错工作,全面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打破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推进信用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促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社会信用监管的信息化基础。
二是鼓励地方政府进一步规范“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依据与流程,创造性地加强“红黑名单”信息在共享共用、公告公示、定向推送、行业监管、联合奖惩、逢办必查、评级评价、监测考核等方面的运用,推动信用监管方式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善于运用守信激励、信用约束方式转变,发挥“红黑名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抓手的作用。
三是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扩展联合奖惩领域,升级联合奖惩措施,形成自动启动惩戒机制。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改善社会环境,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专项治理,集中整治重点领域的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社会诚信水平,为主题宣传活动提供大量的生动案例和良好的舆论环境。梳理各类“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挖掘各类失信信息和失信主体,分类施策治理失信行为,完善公示机制、承诺机制、记录机制和识别机制,用好综合信用评价手段,协同各方监督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五是鼓励地方政府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建立修复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纠正失信行为、公开守信承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修复报告等修复途径。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
六是鼓励地方政府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并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
七是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公开信用信息,对守信行为进行褒扬,对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处置,杜绝同类失信行为反复发生,避免引发重大失信事件。对于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要强化信用约束,对侵权假冒、坑蒙拐骗、虚假广告、金融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坚决整治,让失信者受到惩戒和震慑。
八是鼓励地方政府持续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建设,贯彻和落实中央顶层设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信用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安排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促进政府部门职能优化,提升监管效能,保证信用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经济运行的公平和高效。
九是鼓励地方政府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和教育工作,全方位展示信用建设最新成果,强化人民群众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氛围。通过阐释诚信建设内涵、解读现行制度政策、介绍实践做法、剖析典型案例,将诚信品格融入城市精神文明的重要内核,将诚信理念植入百姓的内心深处,使诚实守信内化为市民的精神追求,外化为市民的自觉行动。
十是鼓励地方政府加强信用市场培育工作,出台鼓励信用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推进信用产品的广泛应用,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在政府工作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为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创造业务需求,发挥其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
十一是鼓励地方政府创新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工作,推动信用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使人民群众富有获得感,更多地释放信用红利。通过建立“信易+”联合激励、联盟合作、试点示范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信易+”系列工作的落地。在重点民生领域拓展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实实在在地服务企业发展、增进群众福祉。
十二是鼓励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效、透明、公正、开放政府,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