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与反思:《资本论》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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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一般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超额利润”,被称为“一篇很难读的文章”[1]。在日本学者看来,“它多半看起来像是一篇未完成的作品”[2]。在前一章中,马克思集中讲述了生产价格理论,而在这一章的开头,马克思简要地总结了前一章的基本结论后,讲道,“真正困难的问题是:利润到一般利润率的这种平均化是怎样进行的”[3]。在很多学者看来,“本章的课题虽然应当说明作为这一形成机构的竞争,但是却在没有深入说明的情况下,便转入对市场价值理论的论述了”[4]

然而,真正“晦涩难懂”的原因还不在于此,在于市场价值理论中被称为“不明确的地方”或“暧昧的地方”[5]。所谓的市场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定义,即是“一方面,应看作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并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6]。在这里,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一方面提出了“平均”说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定义了“大量”说的规定,但是终究来看,这两种规定是截然不同的,因而这里最明显的一个“不明确的地方”是马克思把“平均”说的规定同“大量”说的规定混在一起了,令人感到“晦涩难懂”。[7]可是,对于这一问题,即便我们暂且认为市场价值按照“平均”说的规定就是社会意义上的平均价值,那所谓“不明确的地方”也没有消失。

事实上,真正“晦涩难懂”的地方在于马克思文本中,当牵扯到市场价格或供求关系时那些市场价值规定本身之间错综复杂的论述。一方面,马克思从生产的角度定义了市场价值的规定,提出了“平均”说的规定,也提出了“大量”说的规定,但是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市场价值的确定……在实际市场上是通过买者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的”[8]。所谓的“不明确的地方”主要就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相关的文本论据主要有以下四段,分别记为文本Ⅰ、Ⅱ、Ⅲ和Ⅳ。

文本Ⅰ:“只有在特殊的组合下,那些在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而这种市场价值又成为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不过市场价格对同类商品来说是相同的。”[9]

文本Ⅱ:“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的销路的量,那么,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10]

文本Ⅲ:“如果需求小于供给,那么在有利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不管多大,都会把它的价格缩减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以便强行占据地盘。但市场价值决不会同在最好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这种个别价值相一致,除非供给极大地超过了需求。”[11]

文本Ⅳ:“第一种偏离就是:如果这个量过小,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如果这个量过大,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因而市场价值是由两端中的一端来决定,尽管单纯就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各个量的比例来看,必然会得到另外的结果。”[12]

在这些论述中,核心疑问在于如果将社会需求的变动考虑到市场价值本身的规定中去,那么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是什么关系呢?这一问题首先不是本质抽象和现象具体的哲学问题,而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按照日本学者的话来说,就是这些论述“可以说包含着把市场价值问题淹没在市场价格问题中这样一种危险,以及有可能彻底发现把市场价值看成是以市场为媒介进行变动的、以市场价格为中心的这样一种观点”[13]。所以,真正“晦涩难懂”的地方在于,马克思“是否把市场价值同市场价格混同在一起了”。[14]

为了厘正这一问题,明确“需求和供给是否仅仅影响市场价格,是否也影响市场价值”,卢森贝在“从该部门占统治地位的一些生产条件过渡到另一些条件时的市场价值量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以一般的形式提出了“市场价值的变化问题”[15]。这样,他就把这个问题当成在供求变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动和市场价值的变动问题去解决了。[16]这就是以卢森贝为代表的通说见解。但是这一解释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他们主张,为了使马克思的逻辑前后一致,必须“订正”他的部分论述。[17]这就是所谓的山本二三丸的笔误说。山本认为“市场价值当然是原封不动地表现了生产商品所必要的社会劳动……在其生产过程中到底吸收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的问题”,而“与此不同,在市场上出卖这一商品的问题……是一个实现市场价值的问题,是一个市场价格问题”,所以“社会欲望和供给之间的关系才不会对市场价值本身的决定产生某种影响……只不过证明了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背离”。[18]这样,他就把在上述作为“不明确的地方”引证的马克思语录(Ⅰ)中所说的“特殊组合”解释为这样一种“组合”,这种“组合”是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占大部分的“组合”以外的组合,并试图通过把在(Ⅱ)、(Ⅲ)、(Ⅳ)语录中的“市场价值”订正为“市场价格”,使“暧昧的地方”明确起来。[19]这样一来,“不明确的地方”的确明确起来了,因为市场价值完全决定于生产过程到底凝结了多少劳动力的问题;而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以市场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但是,宇野弘藏对“笔误说”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他认为,由于山本把针对社会需要的供给“认为只是由生产一方决定的”,所以他就把市场价值同需要割裂开了,不过,即使“供给即生产一方的组合本身是生产一方的事情,但如果不考虑到由于某种社会需要量有可能造成‘组合’本身的变化,那也是片面的”。[20]宇野显然是把市场价值规定为“以市场为媒介所规定的社会价值”[21]。但是不论如何,这里依然存在这样一个疑问,既然市场价值是以市场为媒介决定的,而市场价格也是以市场为媒介所决定的,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在这一系列的争论下,本章将集中围绕马克思市场价值理论中所谓的“不明确的地方”,以马克思文本为依据,着重回答“市场价值与市场价格关系”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章首先重新梳理马克思《资本论》中相关的论述,明确市场价值的规定。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价格的决定机制以及与市场价值的关系。最后,重新审视市场价值理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地位,以及与生产价格理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