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价值的规定
阐述具体形式的《资本论》第三卷,是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二卷本质考察的基础上脱胎而来,因此市场价值的概念同样也不例外。这一部分将从市场价值的本质规定出发,考察第三卷对这一概念的具体展开。
(一)市场价值的本质规定
市场价值是《资本论》第三卷中一个重要的具体概念,它源于第一卷中价值的概念,是从“简单概念”向“具体概念”的升华,是以现实因素为中介环节的综合的结果,是将多种规定纳入本质规定形成多样性统一的结果。换句话说,第一卷中的价值的规定就是市场价值的本质规定。所以,为了得到市场价值的规定,首先要考察其本质规定。
按照马克思所说:“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那么,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算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22]紧接着,马克思定义了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3]。
马克思得出这一本质规定,靠的是“抽象力”。马克思剥离了所有非本质性的关系和因素——如商品在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的多样性和异质性——之后,商品体就剩下了“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24]。因而,价值规定正是商品中所包含的“共同的东西”,是商品在质的规定上取得“等同性”的现实基础。[25]所以,作为价值概念的具体形式的市场价值概念,在其本质意义上,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一切人类劳动的“共性”,是舍弃了各种现实差异后的抽象本质。
(二)市场价值是基于商品生产的“平均”规定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是这样引出市场价值的概念的:“必须始终把市场价值……与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区别开来。在这些商品中,有些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另外一些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在个别价值差异的基础上,“不同的个别价值,必须平均化为一个社会价值,即上述市场价值,为此就需要在同种商品的生产者之间有一种竞争”。也就是说,在竞争的作用下,不同的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
马克思紧接着将这种平均化的概念应用到市场上现有的、构成某一整个部门的产品的商品总量上,如图2-1所示。第一种情况,“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大于大部分商品的中等价值,另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小于这种中等价值,如果这两端互相拉平,从而属于这两端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同属于中间的大量商品的价值相等,那么,市场价值就会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决定”[26]。第二种情况,“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能由于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而拉平,以致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无论同中间的商品相比,还是同另一端的商品相比,都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就由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27]。第三种情况,“在高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大大超过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甚至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相比也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就由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28]。
图2-1 考虑生产条件差异的三种不同的市场价值情况
从马克思对上述三种情况大篇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市场价值在量的决定上关键是源于市场竞争,从而在生产条件差异化的基础上平均化而得到一个社会意义上的平均价值。这是市场价值概念的核心所在。抓住这一核心关键,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一方面提出了“平均”说的规定,另一方面又提出“大量”说的规定。实际上,这两种规定只是不同的度量方式而已,二者丝毫没有偏离开市场价值概念的核心规定。具体来讲,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中等生产条件的商品占多数并且两端拉平,所以市场价值在平均意义上就是中等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并且也是由占据该部门很大数量的商品个别价值所决定,如图2-1所示。其他两种情况亦然。所以,争论丝毫没有影响到市场价值概念核心规定的两种不同度量方式,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前文所述的第一个“不明确的地方”是根本不需要争论的。
(三)市场价值同时也是基于社会需要的“截尾”规定
马克思在指明上述概念规定后,也指出,“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从而将社会需要引入市场价值的概念规定中。紧接着,马克思论述了“通常情况”,“假定这个量就是通常的供给量,并且我们撇开所生产的商品的一部分会暂时退出市场的可能性不说。如果对这个总量的需求仍旧是通常的需求,这个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出售,而不管这个市场价值是按以上研究过的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情况来调节”[29]。那么,在非通常情况下,马克思同样也点明了市场价值的决定,正如同文本Ⅰ、Ⅱ、Ⅲ和Ⅳ所述。
首先抛开市场价格的决定机制问题,也抛开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问题,这里的问题集中在“到底是否应该将社会需要纳入市场价值的规定中”,或者换句话说,“马克思为什么要将社会需要考虑进去”。按照宇野的说法,如果不考虑社会需要,那将是“片面的”,而按照卢森贝和山本的意见,社会需要不影响市场价值的决定,否则将会有混乱的逻辑。
事实上,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本质上是商品在交换过程中表现为“共同”的东西,并且是在商品交换关系中表现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是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时代,也就是使生产一个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属性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30]。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31]。那么,接下来就要深入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去考察市场价值与社会需求这一对概念。
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的一般的人类的性质取得了特殊的社会性质,即间接的社会性。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32]。这种关系是通过物的交换而建立起来的间接的社会性——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是通过物的关系作为中介的。具体来讲,社会的一部分人,由于分工的缘故,要把他们的劳动用来生产这种既定的物品;这部分人,当然也要从体现在各种满足他们需要的物品上的社会劳动中得到一个等价物。[33]但是,一方面,总劳动中社会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量,和另一方面,社会要求用这种特定物来满足需要的规模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只有偶然的联系。[34]也就是说,在商品交换中,只有一定的私人劳动能够满足社会需要从而交换成功的话,才能证实为总劳动的一部分,成为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部分,否则就会被社会淘汰。而这一过程就是在商品交换的激烈竞争中发生的,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惊险的跳跃”[35]。“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36],进一步要注意,“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37]。这意味着,虽然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凝结更多的社会劳动量,但是生产结束并不意味着商品运动的结束,它最终只有进入消费者手中,才意味着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束,才意味着价值的形成与实现的整个过程的彻底结束。所以,站在商品交换的本质关系上,站在劳动所具有的间接的社会性上,市场价值最终的形成和实现必然地要经过社会需要的检验。山本虽然经过修订马克思文本,可以让那些“不明确的地方”明确起来,但是同时也意味着忽视了商品经济下劳动所具有的间接的社会性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社会劳动体系与社会需求体系的分离。所以,在这一点上,宇野的主张是正确的。
那么,考虑社会需要之后,市场价值量应该如何计算呢?马克思在文本Ⅰ、Ⅱ、Ⅲ和Ⅳ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是通常情况即生产的商品量刚好满足社会需要,那么市场价值就是前述的三种情况中的一种。而在非通常情况下,正如文本Ⅰ所述是“特殊的组合下”,“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具体来讲,如果“需要非常强烈”,正如文本Ⅱ所述,那么最好条件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满足了社会需求后,仍然有部分需求不能获得满足,那么此时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同样能够卖得出去,甚至如果需求强烈到“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此时市场价值就会被最坏条件下商品的个别价值拉高,从而表现出一种主导性的作用。相反,如果需求非常小,以致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足够满足需要了,那么中等条件和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根本卖不出去,此时“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正如文本Ⅱ和Ⅳ所述。综上可以看出,社会需求满足的顺序总是从最好条件到中等条件再到最坏条件依次。如果最好条件生产的商品能够满足社会需求,那么中等条件和最坏条件的就要被淘汰,而只有最好条件的商品不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中等条件和最坏条件的商品才会依次满足需要。因而,社会需要的满足表现出一种“截尾”现象,如图2-2所示,市场价值也是一种基于社会需要的“截尾”规定。
图2-2 考虑社会需求的二种不同的市场价值情况
在这里值得说明的是社会需要和供求之间的关系。供求关系仅仅是一种表象,而“社会需要”的概念,首先不是基于供求关系表象提出的关于需求一方的描述,而是在“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第一是由全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比率决定的;第二是由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的比率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38]。所以,讲“供求关系影响市场价值”是不准确的,确切的说法是“社会需要”影响市场价值。
(四)市场价值总规定的数学表述
综上所述,市场价值是基于商品生产的“平均”规定,也是基于社会需要的“截尾”规定。而这两个规定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是市场价值内在规定的统一。马克思在文本中为了分析的方便将商品生产的条件划分为三种,分别是较好条件、中等条件和较坏条件,但是实际中生产条件是一个连续的变量。据此将市场价值规定的数学表述扩展为一般形式。
假设函数A(·)表示某一部门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函数,函数的值域为[Amin,Amax ]。设函数ys (A)表示某一生产条件A下商品的供给量,那么该部门市场上已投入商品的总供给量是
假设社会需求的量为Dsocial,那么实际满足社会需求的量为
其中,函数
假设函数λ(A)表示该部门某一生产条件A下单位商品的价值量,Ayr为恰好满足社会需求时的最低生产条件水平,那么该部门实际的市场价值为
按照上述表示,市场价值总规定如图2-3所示。
图2-3 市场价值的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