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刑法治理:以刑法谦抑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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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谦抑的内容与依据

近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即使是为了实现刑法目标,保护法益免受侵害或威胁,刑罚权的发动也不是接下来的必然步骤。毕竟,刑罚的程序一经发起,不仅需要动用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而且更重要的是,刑罚权毫无疑问地产生剥夺人权的后果。当然,权利剥夺在此情形下往往是合法的,背后有国家机器作为后盾,然而,姑且不论其间产生错误的概率、与之相伴的副作用,此种剥夺是否指向刑罚发动的目的,是否实现了立法与司法所追求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亦或是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效果?遗憾的是,现实中解答这些问题依然艰难,甚至有意识地被忽视。刑罚背后的国家权力,如何合理介入法益保护,遏制其扩张的本性,一直是刑法研究者考虑的问题。因此,人们认为,应当对刑法的使用、刑罚的发起保持慎重的态度,防止刑罚权的滥用或过度扩张。正如有学者所总结的:“只有在具有不得不使用刑罚进行处罚的法益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才可以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动用刑罚手段进行制裁。”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这就是人们所倡导的刑罚权发动的划界理念:“谦抑”。

[1]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