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与创新发展的先行者,上海必须在提升社会信用水平方面有新作为,在政府监管的精细化方面有新思路。正因为如此,国家批准上海浦东新区、嘉定区作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建示范城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示范区的建设,不能没有社会信用立法的支撑。作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部门,国家发改委也明确支持上海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经验。
近年来,上海关于社会信用的制度设计分为两类:其一,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其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信用的规定。
一、《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该条例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56条,承继了《民法总则》对法律主体的三分法,将信用信息主体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界定了“社会信用”的内涵,确立了公共信用归集和使用的基本规则,建立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本制度,对信息主体的权益给予专门保护。
该条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法规,在上海市地方立法框架中具有填补空白、拓展领域的重要作用。
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条例于2015年12月23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37条,分为总则、信息归集、信息查询、信息应用、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这部政府规章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创设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制度,充实了公共信用信息的“联动奖惩”制度,并强化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该条例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39条: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录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归集。
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府采购以及招投标等工作中,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使用信用产品,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自贸试验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四、《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该条例于2014年11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31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五年。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五、《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52条: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1条: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该条例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5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第33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将其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当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八、《上海市统计条例》
该条例于2016年9月14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8条:本市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完善统计信用信息记录、维护、查询、公示、异议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管理规范。
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情况等统计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作为有关行政机关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依据。
九、《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8月29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7条(信息分开和联动惩戒):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被处理等信息依法公开,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十、上海市有关信用的规范性文件
(一)《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该规定于201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19条(行政监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二)《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于2016年3月4日印发并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该暂行办法对申请享受相关政策的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都提出了“信用状况良好”的要求。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酒驾、醉驾信息;欠缴各类社保、税费信息;从事非法客运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信息等。
(三)《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该办法于2016年11月2日印发,自2016年12月2日施行。
第9条(项目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的主要事项包括:
……
(五)项目单位或个人是否信用状况良好;
……
(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于2016年12月26日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起,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等,均为婚姻信息失信行为。婚姻当事人在登记过程中被发现有失信行为,或经举报核实有失信行为的,其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将由民政部门送交市信用中心,录入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
(五)《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意见》
该意见自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市人保局在对该政策的解读中,表示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公示信息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
该通知于2016年4月25日印发。
完善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平台打击无证行医相关模块,提高信息采集、共享水平。依托第二批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试点,推进建设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整治平台项目,加强对街道(乡镇)无证行医投诉举报、无证行医人行医点等情况的监测。定期将无证行医行政处罚记录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无证行医“黑名单”。
(七)《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该规定于2016年6月16日印发,自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
第26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额度证明材料的,由服务中心取消其参加拍卖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额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发生前款情形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拍卖申请,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近年来,在上海,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乃至于规范性文件,都越来越注重信用手段的运用,信用治理的共识日渐形成,信用观念日益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