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以法治国的政治理念
与儒家思想不同,法家的治国思想重视的不是人文教化,而是外在的束缚和强制。因为在他们看来,人在本性上是恶的,一旦失去了外在的束缚和强制,私欲和贪念就会像被打开的“潘多拉的盒子”,一发而不可收。[1]法家思想的践行者商鞅在其《商君书》中将“人性之恶”渲染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他说,人性之所以是恶的,是因为人在本性上都是趋利避害的,“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而不能用仁义道德等办法来进行统治。离开了以赏罚为核心的法律,就好比“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根本就不能成功。正因为此,法家强调法治,反对教化。
至于法家治国的具体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编制法网。法家从人性恶的观点出发,提出了“法治”的思想。唯有健全法制,才能有效地束缚各级官吏。当然,在君主专制的传统社会,法律并不是来自民主的“公意”,而是自上而下的集权。但是,能做到所有事务都依法办理,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凡是能够做到依法治吏的王朝,贪污腐败就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相反,一旦法律形同虚设,贪污腐败就会屡禁不止。纵观历代王朝,唯有大秦帝国是最廉洁的。究其原因,就是商鞅变法为秦国留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秦国,专门有一套针对官吏的法律,称为“置吏律”。“置吏律”是关于地方机构任用官吏的法律规定。对违反“置吏律”的人,要予以处罚。在《云梦秦简》中,有关任用官吏不当而犯罪的律文共有六条,占官吏犯罪条例总数的1/6。除了法律规定以外,秦国还在县级地方机构中专门设置了监督官吏执法的部门,称为“尉杂”。“尉杂”是专职的司法人员,主管有关官吏职务的法律规定。同时设置“御史”,主管法律的司法解释。每年正月,“尉杂”都要到“御史”处核对法令,核对完毕后予以公开、公布,使官吏、百姓清楚明了,相互监督。
除了加强法律监督外,秦国通过保举制度加大对官吏的选拔和教育。秦国有很多官吏,既不是由民众选举产生,也不是由君王一手包办的,而是采用保举制度。秦国有专门负责人事工作的部门和干部,他们的工作就是向君王保举人才。保举不同于推荐,相当于现在的担保。推荐者可以对被推荐人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保举者对被保举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人才选拔上,秦国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没有亲疏贵贱之别,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秦君扮演的是裁判的角色。这种保举制度基本上杜绝了负责人事工作的官吏滥竽充数的现象。只有敢于向秦君保举人才的人事官吏才有获得升迁的机会;而那些不擅长人事工作的“东郭先生”最后只能溜之大吉,否则将自取其辱。那些一心想拉帮结派的人,自然不敢任人唯亲,否则就是自取灭亡。秦国的法律只向有能力的人提供升迁的机会。致贤之路一旦畅通无阻,那些有能力为秦国建功立业的人就能脱颖而出了。
二是轻罪重罚。传统社会的法律虽然繁杂,但却是以刑罚为主。总的说来,都是用于管理人的。比如,在法家的商鞅看来,人性之恶在于人有欲望。而欲望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的社会性所引发的欲望,对名利的追求。商鞅说:“民之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商君书·算地》)“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商君书·君臣》)对待争先恐后扑向名利的人,就扔块骨头,让他们奋不顾身。这也就是商鞅所说的“赏之以其所欲”。另外一种则是生理的欲望,即贪生怕死的生存欲望。既然有些人怕死,怕被处罚,对付他们的办法自然是“杀之以其所恶”。正是基于这一点,商鞅说,如果一个人犯了罪,不应该“重罪轻罚”,也不应该“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而是要“轻罪重罚”。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将导致不断犯罪和用刑。而对重罪施以重刑,轻罪施以轻刑,则轻罪难以遏制。既然轻罪不止,重罪同样也无从遏止。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重轻罪的刑罚,因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对轻罪严厉处罚,轻罪就没有了。而轻罪没有了,重罪就无从谈起了。此所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正是受商鞅的影响,后来的王朝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大多采取“轻罪重罚”的措施。比如在明朝和清朝,对于当时科场盛行的舞弊陋习,朝廷不断强化打击力度,较之宋朝的降职贬官的处置方式,明清时期则体现了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较重的,明朝规定除了降职免职外,往往是逮捕问罪,或当廷杖死。清朝的涉案官员会实施杖击并发配充军,情节严重的往往被处以斩首。如“丁酉科场案”,北闱考官有七人处斩,南闱主考官全部绞决。一定程度上,严厉的处罚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是赏罚有信。《荀子·强国》曰:“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则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荀子的观点是,以德治国是王道之路,以法治国是霸道之途,而权术立国则是最糟糕的一种治国方案。因为,权术一旦横行,就会把国家带入毫无秩序的混乱之中。这样的国家,内耗必然增加,管理成本也会骤然上升,到了无法应付的那一天,就自然而然地走向灭亡了。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执政,虽编制法网、轻罪重罚、用法苛刻、执法残忍,但却是赏罚有信,绝不欺民。正如一个人,虽然无情无义,但却是很讲信用。这正是法治的特点和优势,一切都摆在明处,决不在背后搞小动作。秦国的法律虽然苛刻,却体现了“正”。有功则赏,有过则罚,都遵循了“依法”进行。最为重要的是,赏与罚,都能及时兑现。这就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商鞅的新法纵然有万般不是,但凭“赏罚有信”这一点,就已经贯彻了法家思想的精髓。同时,在视百姓的生命如草芥的战国时代,一个“信”字就足以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大大抬高老百姓的生存底线。[2]
“诚信”和“法治”本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不可分割。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等于没有法律了。正因为此,变法伊始,商鞅首先做的是让老百姓相信政府是讲“诚信”的。据记载,商鞅刚开始变法的时候,百姓将信将疑。于是他想出了个办法取信于民,“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史记·商君列传》)。在新法推行的过程中,很多人都对法律的长久产生了怀疑,“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史记·商君列传》)。施刑太子师傅以戒太子的做法无疑要冒很大的风险,可以想见,当时商鞅也曾经徘徊过,但是在法律和个人利益面前,他选择了法律。
就这样,一个“信”字让秦国在诈力横行的战国时代脱颖而出。就连一直恪守德化的司马光,也在《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中对商鞅大加赞扬。他说:“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不善者反之,欺其邻国,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所利不能药其所伤,所获不能补其所亡,岂不哀哉!昔齐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晋文公不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弃虞人之期,秦孝公不废徙木之赏。此四君者道非粹白,而商君尤称刻薄,又处战攻之世,天下趋于诈力,犹且不敢忘信以畜其民,况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
可见,以法治国要在完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但要使得法律能够为百姓遵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其先决条件。以法治国是一个国家强盛的重要法宝,这是秦国的历史给我们最为重要的经验。
[1] 参见曹文泽、祝和军:《秦国的吏治与廉政》,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1期。
[2] 参见曹文泽、祝和军:《秦国的吏治与廉政》,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