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与超越:变革时代下监狱理论与实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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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呼唤着

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创新

在新形势下,党中央作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战略决策,有着现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管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社会管理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是适应的。但也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只有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管理创新与出狱人社会保护创新有着密不可分的辩证关系,主要反映在二者的任务是一致的。胡锦涛同志在2011年2月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为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同时,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出狱人作为特殊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服务,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课题。出狱人社会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帮助出狱人成功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对其采取的帮助、保护、教育等活动。[1]主要任务是帮助出狱人树立自尊、自强的观念,消除自卑心理,建立康复教育制度,解决就业、入学、生活困难,使之顺利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出狱人因其以往经历和身份的特殊,而形成了一个特别的相对弱势和困难的群体,如果不加以有效解决或处置不当,就会使社会矛盾激化,使出狱人成为一种社会风险和不和谐的因素,这就要从根本上呼唤和要求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和创新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自觉地把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视域下来谋划和布局。立足职能,发挥优势,着眼于创新与发展,努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既为出狱人社会保护事业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对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提出了重大挑战和考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出狱人实行了以“留场就业”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的制度,甚至在有些时期由行政计划性安置演变为法外之刑。[2]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留场就业”制度在全国各地被陆续废止,1987年后,该项制度在我国已不复存在。[3]1994年的《监狱法》从法律上明文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要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对出狱人的对待,经历了一个由“留场就业”到全部放归社会的转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进步,出狱人社会保护已成为促进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而如何使出狱人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用什么样的措施或手段能够优于以往的“留场就业”制度,如何切实维护出狱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降低出狱人的重新犯罪率,巩固、提升刑罚执行的效果等等,都有待深入探讨。近年来,我国在出狱人社会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出狱人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上海市的一项对所有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调查,刑满释放后两年内重新犯罪者最多,占重新犯罪人的39.1%。[4]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计的数字,2008年全国在押犯接近160万人,其中属于因刑释之后重新犯罪被二次判刑的就达24万多人,比起2003年增长了近12%。[5]而且由于是重新犯罪,他们恶性程度高,主要集中在抢劫、杀人和盗窃等暴力犯罪上,因而对社会的危害极大。而究其原因,出狱人刑释后缺少必要的社会保护导致生存条件差,无业可就,且没有稳定收入是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调查,有63.42%的累犯刑释后找不到工作,63.56%的人没有稳定收入。[6]由此可以看出,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与中央对社会管理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这就需要在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创新上下功夫,推动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实现新发展,再上新台阶,以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大背景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好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出狱人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