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出狱人社会保护创新的理论基础
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出狱人社会保护创新既是社会实践的要求,又是思维的辩证逻辑活动,这一问题的提出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
(一)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
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出狱人社会保护创新最为深刻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的“本”有两层含义:一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本位,即客观世界本位。二是价值观意义上的本位,即作为衡量标准的本位。同时,有一个参照系,即相对于什么而言的问题。如就自然观而言应该是以物为本,而在出狱人社会保护创新活动中“以人为本”是与“以物为本”相区别的。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就是以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为目的。这是因为,人是世界上最高的存在;人是自然、社会、自身的主体;人是价值形态中的最高主体。[7]
以人为本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不管是‘敌人’,还是‘人民’,只要他是人,他就享有人权”。这表明人权的主体即人权的享有者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所有的人或言人类都是人权的当然主体,任何以身份、职业、种族、肤色等标准排斥某一类群体的主张和行为都是强权暴力,违背人权的本质属性。[8]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出狱人以往的过错而去排斥其以后的生活权利,他们也应当是国家各种体现人权思想的制度的被庇护者,也是人权事业中的题中之意。特别是出狱人虽然恢复了自由,但往往为社会所歧视,邻里所不齿,家人所不容,就业无门,复学不能,生活缺少保障,作为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都难以享有。这些都是文明社会所不应该有的现象,因此更应注重对出狱人的必要的社会保护。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在谈到出狱人更生保护(也可称为社会保护)的精神时所说,在因果报应之外,还有超过因果报应的道理——扶危救困、保护弱者的人类爱、慈悲心,这是更高一层的伦理精神。“更生保护制度,是刑罚的否定,它含有超过刑罚而保护个人的慈悲精神。”[9]
(二)和谐社会理念的引领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和谐社会”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成为我国战略机遇期社会的主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下的社会,既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尤其是在社会剧烈转型的这个时期,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的特点也愈发突出,其中极少数出狱人重新犯罪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与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跟不上不无关系。这就需要以和谐社会的理念为引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并且要有创新与发展,使出狱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由此可见,出狱人保护的创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谐社会理念为出狱人社会保护创新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三)教育刑主义的延伸
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中外历史上先是出现了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在报应主义的支配下,国家对犯罪人单纯实施刑罚惩罚,这不但未能弥补犯罪人已经造成的危害,而且也难以防患未然之犯罪。因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念日渐式微,教育刑主义盛行于世。教育刑主义认为,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刑罚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手段。刑罚预防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分。一般预防是通过惩罚犯罪,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特殊预防是运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由于刑罚的目的从报应转向预防,因此,刑罚作为一种预防犯罪的手段,更多着眼于教育,旨在使受刑人改过迁善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越来越多的监狱把执行刑罚看成教育措施,以求矫正罪犯达到预防再犯的效果。一方面,监狱行刑趋向社会化,在监狱行刑过程中,使罪犯与社会保持更多的接触,并积极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矫正活动,为其营造类似正常的社会环境;[10]另一方面,对出狱人国家或社会仍本着教育刑主义继续教育辅导,并结合他们面临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这实际也是监狱执行刑罚的必要延伸。在刑罚目的上坚持教育刑主义,必然推动着出狱人社会保护事业的兴起,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制度的运作和实践,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应运而生。当今,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推行的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尽管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出狱人社会保护时间不长,但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出狱人社会保护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在立法、制度保障等层面有了明显的推进。但在新形势下要促使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有新的发展,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就要在创新上下功夫,而教育刑主义无疑会为出狱人社会保护创新提供厚实的刑法理论基础,助推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四)社会保障理论的支撑
“社会保障”一词最早见于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联邦社会保障法》,它反映了国家支持目标的一个发展概况,即从有条件的保险——局限于参保人——到“为所有贫困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庇护的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发展到今天,除了消除贫困和经济保障相关的特殊目标外,还可以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发挥“鼓励或加强特定行为模式”的作用。对于出狱人施加保障一方面是为这些人群解决现实问题并提供庇护,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社会控制的隐蔽手段,激励出狱人顺应社会,遏制再次犯罪。在我国加强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社会保障这一理论在我国已得到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有了新的发展,社会保障已成为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党和国家把对出狱人的社会保障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社会保障理论对于出狱人社会保护创新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对于出狱人是奉行保障或保护,还是“管控”理念,决定着出狱人社会保护事业的创新与发展的成败。应该看到,当下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社会公众,从观念上接受到现实中认可“保障”或保护出狱人,其间的跨越还是很大的。如奉行管控理念所建立的制度,推行的举措无疑便是加强监控、跟踪职能,更多地把出狱人看作是潜在的再犯罪人而管控,甚至侵犯其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而奉行“保障”或保护的理念,则需提升社会保障程度、减少社会歧视、增强就业技能培训,解决其就业(学)、谋生中的困难,需要大量政府和民间资金、人力的大量投入。[11]无疑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域下,变一味“管控”为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保护条件,是出狱人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而社会保障理论则为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五)社会连带理论的运用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人既然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这是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也是法律规范的基础。犯罪是对社会连带关系的破坏,但由于人在社会中生活,社会环境、先天素质、心理意识、外界刺激等各种因素都与犯罪的形成有关,因此,就不能把责任完全归咎于个人,而应当从社会上一切诱发因素入手,通过教育、改善、治疗等方法和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保障社会连带关系的稳定。[12]因而,扶助出狱人适应社会生活,防止再犯,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也是促进、维护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必要工作。这一理论告诉我们,既然人无处不生活在社会连带关系之中,那么任何社会群体,不论强弱都负有遵守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同样,社会对于每一个成员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及成员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都有责任予以帮助,帮助其恢复进行社会合作的能力,从而维护社会团结。社会合作体主要体现为国家,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国家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国家强力的目的是依法为弱者提供更多的服务。政府是一个国家的主要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更是社会公共福利机构,政府对于社会成员担负着责任和义务,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直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13]政府有责任高度关注弱势群体,其中包括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以推进社会的整体化发展。应该看到,社会连带理论对于当下我国的社会管理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促进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事业的创新也具有开辟意义,台湾学者林纪东就把为民胞物兴、休戚与共、痛痒相关的社会连带精神作为出狱人保护事业的一种基本精神。在我国内地出狱人社会保护事业创新的进程中,也要对社会连带理论加以合理运用。
以上诸种理论,回答的都是为什么要对出狱人予以社会保护的问题,这无疑对于在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的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创新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养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