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狱人社会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出狱人保护工作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出狱人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在法律保障层面,特别是随着《监狱法》的出台,有关部委配合《监狱法》中的相关规定先后以“意见”“决定”“通知”等形式下发了一系列法规及文件,对这项工作的性质、目标、措施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出狱人保护的发展逐步走上了依法实施的轨道;从政策保障层面,党中央及中央综治委先后多次以“意见”等形式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尤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有效地发挥了政策的保障力量;在制度保障层面,逐步建立健全了出狱人保护工作机构和由省到村(居)五级工作网络,同时建立了以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为主要形式的出狱人保护制度,使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但不容忽视的是,面对新的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我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还有不少值得改进之处。在以下几个方面尤为突出:
一是出狱人社会保护立法滞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系统的规范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法律,尽管监狱法等法律规定了涉及出狱人社会保护的个别条款,但也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另外,关于出狱人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关内容只规定在部门规章中,法律层次较低,这使得出狱人的某些权利缺乏法律性保障,有关的保护措施难以落实。二是出狱人社会保护的社会化程度不够高。目前,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还是以国家为主导,并大范围动员国家机构参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成立了由政府发动的动员其他国家机构充分参与的“安置帮教组织”(各地名称不一,有的叫“刑释人员帮助安置协调领导小组”,有的叫“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协调小组”等等)。从目前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工作机构看,工作机构归属不畅。以往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多放在司法局基层工作处,现在一般放在社区矫正机构,多是代管,即使成立一个下属机构,往往人员配备专职不多。出狱人社会保护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尤其是相关部门的配合,但现实工作中,却成了司法行政部门的事,相关成员单位也就是每年几次联席会议上见面谈谈,至于如何相互配合缺少落实。民间参与程度不高,真正中立的民间团体发挥的作用还不大。这种由国家来承担出狱人社会保护的主要工作,使政府自身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三是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内容不够全面。在当下,对出狱人社会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安置帮教。所谓安置,出于“花钱买平安”的考虑,主要精力放在以政府为主导,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出狱人提供帮助,解决其落户、就业、就学等问题,这一工作思路还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安置一词本身就体现了强烈的行政色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经济结构日益多元化,由政府出面的各种安置就业的途径大大减少。[14]再就帮教而言,更多的是沿用“管控”的思路,强化监控、跟踪的职能,甚至将出狱人与社区服刑人员同等对待,有意无意地侵害了出狱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出狱人不受歧视的权利。在法律制度上的一项重要体现就是前科消灭制度,而这一点在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中没有很好体现出来,即使在法律中也没有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四是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渠道还不够宽。如对于特困出狱人过渡性生活救助的渠道极为狭窄,出狱人家庭的作用发挥不够,推动公益宣传消除社会歧视的办法不多,给出狱人融入社会带来较大障碍。五是出狱人社会保护理论研究欠缺。西方国家对出狱人社会保护的研究已有二百多年历史,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而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理论研究却显得单薄。特别是在新形势下,从社会管理创新视角研究出狱人社会保护创新问题更少,更谈不上见到相对独立的、体现新形势下出狱人社会保护创新与发展特色的、较为完整的研究体系,对不少与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缺少有说服力的回答,这样势必会影响到出狱人的社会保护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创新。同时,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必然会不利于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