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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青木外相、山田司法大臣负疚辞职,其他几名大臣也先后被撤换。内阁要员中虽然不少人认为判决不当而要求重审,但法务界、新闻机构以及大多数日本国民却支持这一结果,并对法官们的大义凛然称赞有加。【31】
六月三日俄国政府发表声明,称:“判决如是依照贵国法律,则沙皇能够谅解,俄国国民也无不满。”至此,日本全体国民悬着的心也算落了地。
儿岛在津田案庭审之后,因为奋力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性而被盛赞为“护法之神”,其事迹也在日本各个阶层中流传。
明治二十二年,日本《宪法》颁布,日本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开始走上了立宪制国家的道路。《宪法》第五章中明确规定:“司法权是法院以天皇的名义根据法律进行司法活动。”明治二十三年一月,《法院构成法》实施,日本确立了近代法院制度。而《法院构成法》中又明文规定:“司法大臣的司法行政监督权不可干预和限制法官的审判权”,以此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
就在《法院构成法》颁布仅仅半年之后发生的大津事件相关审判中,法庭之上却出现了对于司法权的露骨干涉。而最终的判决,有如给了反立宪派思潮一记重击,不仅成为日本司法权独立的基石,更让关注整个事件发展的列强们看到,日本已经成为近代立宪国家。津田事件之后三年,由江户幕府签订的安抚列强的五国条约,即所谓的承认治外法权,关税不可自主的不平等条约开始修约。这也是明治时期日本的夙愿,这之中谁又能说没有大津事件判决的影响呢?【32】
这样说来,大津事件完全可以算作日本近代化进程中里程碑式的案件。
但另一方面,从事件当时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儿岛惟谦行为中的几个问题也被频繁指出,由此而生的批判以及讨论一直存在:
(一)儿岛并非大津审判的直接参与法官。因此,他利用大法院院长的身份说服当执法官,这难道不是对本应具有独立立场的法官进行不当干涉吗?正如他日记中所述:“我虽身为大法院院长,但与此次案件审理无关之人皆至我处,并堂而皇之地横加干涉。”明明知道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干涉,却对涉案法官进行“反向说服”,这难道不是与各大臣强迫法官接受津田定罪要适用“对皇室的犯罪行为”法条一样难辞其咎吗?
(二)如果大法院特别审判庭作出了谋杀未遂的判决,那么接下来此案就已经不再是大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了。难道该案不应该发回大津地方法院重审吗?【33】
(三)虽然当时的政府采取了将国家命运置于法律之上的立场,但儿岛仍然采取了更重视国法而非国家的行动。那么国家利益优先说与法律价值优先说哪个更正确呢?
这样的评价或批判到今天仍然是专家学者们热烈讨论的话题。
但是儿岛的行为在今天依然获得了极高的评价,也使人们能够感受到那份勇气之中的魅力。在当时日本宪法之下,强力的政府面前,法院的权威可谓是微乎其微,而法院对来自内阁的压倒性优势,奋起抵抗,最终拒绝了强制性的不合法要求,这对当时的法官们而言又是何等危险的决定啊!因此,最终赞同儿岛意见的法官们所展现出的勇气直到当下依然能够发出璀璨的光芒。
津田三藏于七月二日被送往钏路监狱服刑,但入监后时常绝食,进入九月后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二十七日死于急性肺炎。他死后,留下了遗发与遗书。
大津事件结束后的第二年,包括儿岛惟谦在内的七名当事法官,因为有在饭馆内与艺妓们打花牌赌博的嫌疑,被扣上了“司法官弄花事件”的罪名。虽然最后因证据不足而被免予起诉,但儿岛却被迫辞去了大法院院长一职。人们多认为这是政府一方阴谋报复的结果。自此,直到儿岛七十一岁谢世,他再没有踏入司法界一步。【34】
尼古拉皇太子在三年后的一八九四年,二十六岁便继承了死去父皇的权杖。十年之后,围绕着中国东北以及朝鲜半岛,沙俄帝国与日本发生了激烈冲突,尼古拉带领俄国与日本进行了日俄战争,并于一九〇五年也就是明治三十八年,与日本签署了停战协定。同年一月俄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一九一七年罗曼诺夫皇朝覆灭,苏维埃政府诞生。第二年,尼古拉二世一家在被流放地的自家地下室被执行死刑。这一年,俄国沙皇尼古拉五十岁,距大津事件发生二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