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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调的宣传之下背负着日本国民极高期待的陪审制度,在经历了绝好的开端之后开始萎缩。《陪审法》实施第三年,陪审案件总数减少到了六十六件,只相当于第二年的一半。并且很多具备法定陪审条件的案件没有进行陪审审判,而具备申请陪审条件的案件中,要求陪审制度介入的更是少之又少。根据《陪审法》实施第一年的统计,法定陪审数只有预想的一成多,而申请陪审数更是不到预想的百分之一,而且这一数字还在逐年减少。
对陪审制度萎缩的原因有多种分析。首先是萎缩的时代背景与“大正民主”时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就在《陪审法》实施之后不久,军国主义与官僚政治开始抬头。这就直接造成了某种社会力量渐渐从人民的生活中夺走了保障民主与人权的司法制度。而三年之后随着“满洲事件(九一八事变)”的爆发,日本进入了战时体制。而且陪审制度本身就是司法体制与天皇主权制进行妥协的产物,从制定之时起便存在各种问题:
(一)陪审员的意见无法约束审判长,案件可以无限次重审。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审判这一概念在当时意味着,职业法官是在天皇的名义下履行司法程序。而陪审制度的存在又有何意义呢?【85】
(二)对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无法进行上诉,就算对犯罪事实判断有误也无法上诉。
(三)在申请进行陪审审判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则必须承担巨额的陪审费用。
(四)陪审资格对于财产有要求,因此贫苦农民与劳动者从最初就被排除在外了。
(五)在人权上存在最大问题的违反治安维持法的犯罪以及政治犯罪不适用陪审制度。
(六)在如何采纳证据上存在大量例外,这就架空了审理中的“直接原则”。
实际上,从《陪审法》实施的昭和三年到昭和十七年的十五年间,总计审理了四百八十四起陪审案件。其中法定陪审案件四百七十二件,请求陪审案件十二件,陪审员全体通过“无罪”判决的八十一件,也就是说“无罪率”达到了百分之十六点七。
全部案件中杀人与纵火占了绝大多数,且两种案件的数量基本相同,占到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八点六。杀人案件中的“无罪率”为百分之六点三,纵火案件中的“无罪率”则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一。这与昭和十一年开始到昭和十五年的五年间所统计的,杀人案件无罪率百分之零点零七,纵火案件百分之零点五七相比较,明显高出许多。
陪审审判中虽然存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但与从昭和六十年(一九八五年)到平成七年(一九九五年)之间,被告人否认犯罪并被判无罪(除去违反公职选举法)的百分比相比较,其间的差值值得注意。【86】
四百八十四起案件中,重新选派陪审员的二十四件。大约在百分之五的案件中,审判长不认可陪审意见。
日本的陪审制度在昭和十八年(一九四三年)四月一日,根据“停止陪审法的相关法律”被停止实施。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随着太平洋战争的日渐激烈,当时市町村政府机构的户籍管理人员面临极大的征兵资料制作压力,已经没有精力再整理陪审员候补名单了。
但停止并不是“废止”,而是以再次实施为前提的暂停,这也为战后日本司法恢复中讨论这一制度的重启埋下了伏笔。律师协会等机构都曾提议恢复陪审制度,但遭到司法官僚的激烈反对。因此恢复一事只能成为战后混乱的日本社会未来的研究课题,而被保留在《法院法》第三条中——“关于刑事诉讼,法律不得妨碍设立陪审制度”。
作为《陪审法》的替代,昭和二十三年(一九四八年),《检察审查会法》公布。其中规定,可以从一般市民中抽选“检察审查员”,对检察官进行“不予起诉”处理的案件进行审查。这也是《审判员法》诞生之前,整个司法制度中唯一能够反映民意的部分,并一直存在到了今天。
但是战后在冲绳,对于关系到美国利益的案件,美国政府法院从一九六三年到冲绳“回归”日本的一九七二年之间,一直在按照美式陪审制度对刑事民事案件进行审理。陪审员不仅限于美国人,会英语的日本人也可以参加陪审(涉及日本人的冲绳政府法院未实施陪审制度)。【87】
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日本的司法改革经历了战后最大的变革期。
平成十一年(一九九九年)七月,小渊惠三内阁组建了由十三位学者委员组成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开始对以美英为代表的“陪审制”与以欧洲各国为代表的“参审制”进行讨论研究。
在经过两年的讨论后,平成十三年(二〇〇一年)诞生了以建立适合日本特色的审判体制为指导的《引入“审判员制度”的意见书》。
在接受了此意见书之后,小泉纯一郎内阁于同年十二月设立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总部”。关于日本国民参与司法这一问题,“审判员制度·刑事讨论会”制定了试行方案,并在吸收外部意见的基础上,逐渐推动新法案的制定。
平成十六年(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审判员参与刑事审判的相关法律”(《审判员法》)在国会正式制定,在经过了五年完善期之后,于平成二十一年(二〇〇九年)正式实施。【88】
诞生于大正末年,实施于昭和初期的日本陪审法,今天依旧沉睡在“停止”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