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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津事件的发生马上让整个日本陷入了近乎恐慌的混乱。当时的沙俄帝国是一个拥有从东欧到东亚占世界版图六分之一广阔疆域的超级大国,而军事力量也可谓是世界最强水准。反观当时的日本,还只是甲午战争与日俄战争前的孱弱小国,整个国家还背负着与欧洲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本一心希望与沙俄帝国避免冲突,保持友好关系,此次虽然是举国欢迎尼古拉皇太子访日,可背后却隐藏着对俄国的强烈恐惧心理,因此必须努力使俄国对日本保持好感。可谁承想事与愿违,发生了这样的袭击事件。
五月十一日午后二时三十分,东京收到了关于袭击事件的电报,四时许天皇便在宫中召集了御前会议。首相松方正义、外相青木周藏、司法大臣山田显义都相继赶到了三十八岁的天皇明治的面前,就连隐居于箱根塔之泽的元老伊藤博文也连夜上京。大家都在心底充满恐惧。这次事件会不会导致巨额的赔偿?应该预想到尼古拉皇太子如果今后有什么不测,俄国甚至可能会宣战。正停靠在神户港的俄国重甲战舰也许随时会让日本吃炮弹,如果发展成全面战争的话,日本从国力到军事完全不是俄国的对手,除了亡国别无他途。事态紧急,天皇明治决定翌日亲自赶赴京都慰问尼古拉皇太子。政府方面决定尽早严惩肇事者津田,以平息俄国的怒气。【16】
当时,明治十三年制定的《刑法》已经颁布实施,按照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皇室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对天皇三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以及皇太子的加害行为以及企图加害的行为应处以死刑”。而对于皇室以外普通人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有预谋而杀人者当处以死刑”,犯罪实施未遂者“降低量刑一级或两级”,因此津田三藏的情况即使重判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在外交层面上为了能判处津田死刑,就只能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进行扩张解释,使之也适用于外国皇室。如果将津田的罪名变成“对皇室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就不再是地方法院,而是由拥有特别权限的大法院审理定罪。【17】
在明治二十二年《宪法》颁布的翌年开始实施的《法院构成法》中,法院被分为大法院、控诉法院、地方法院、区法院这四类。大法院就是今天的最高法院,控诉法院是现在的高级法院,而区法院相当于简易法院。当时的大法院就坐落于东京八重洲町二丁目的一座人字形瓦片屋顶、东西洋风格参半的二层建筑中。
如果对津田在大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那么一审即是终审。
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大法院院长儿岛惟谦就拜访了首相官邸。五十四岁的儿岛天保八年(一八三七年)出生于四国宇和岛的下层武士家庭,明治维新期间进入司法部工作,明治九年任名古屋法院院长,明治十四年任大阪上诉法院院长。在大阪期间他的事业可谓是顺风顺水,就在大津事件发生前五天才刚刚就任大法院院长一职。
此时,松方首相本人以及农业大臣陆奥宗光已经在首相官邸等候儿岛了。
松方:“要依据什么法律来处理津田三藏?”
儿岛:“目前详细犯罪事实尚不清楚,无法断言,但估计会按照谋杀或者故杀未遂的罪名论处。这样一来,只能适用针对普通人的法条了。”
松方:“如果对皇太子也就是将来要成为皇帝的人仅仅适用针对普通人的法律,将极大地伤害俄国方面的感情,也会给我国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内阁决定适用针对皇室的法条对津田处以死刑。这一点司法大臣也已经认可了。”【18】
陆奥:“《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仅写着天皇等等的内容,也没有特别写明是日本天皇。这样的话,对国外的皇帝以及皇室也应该适用吧?”
儿岛:“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记述的就是日本天皇等人,明治十三年元老院召开会议时认为天皇这一称号当然就是指代日本天皇,所以在条文中删去了‘日本’二字,绝不是想要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内阁以任何决议相逼,我作为大法院院长也绝对不会作出违背法律精神的司法解释。”
松方:“虽然法律有法律的解释,但要先有国家再有法律。国家不存在了,还有什么法律?国家面临重大抉择时,国之存亡优先于一切。”
儿岛当天的日记中这样写道:“呜呼,何等狂言啊!内阁有何权力处分犯人?这分明是要以行政权插手司法权来进行非法干预嘛!”
第二天,也就是五月十三日,儿岛召集大法院刑事庭,讨论针对津田事件所适用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天皇等等”内容的司法解释,并征求意见。结果是刑事庭全体赞成儿岛的意见。之后儿岛迅速拜访了司法大臣并告知了大法院的讨论结果。
从这一天开始到五月二十七日最终判决下达的两周时间中,内阁的官僚们与法院的法官们展开了一场针锋相对而又虚实难辨的攻防战。【19】
[1] 日本旧刑法用语,指因一时激情而杀人,区别于谋杀。——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