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遗产事业”的生成语境
遗产学者哈萨德说:“在当今世界的文化语境中,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已经成为一个围绕着文化多样性方面讨论和论争的核心概念。它表现出了人们在应对全球化对文化冲击,以及对文化关系和传承等方面所产生影响的思考和重新定位,以确立与以往单一性的物质主义相对立的遗产视野。”[22]这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分类、命名、知识、实践,即“工具理性的整体性形制”,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宣告诞生。
所谓“工具理性整体形制”,其学理逻辑首先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仅具有完整的表述文本,即当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单一性的“孤本”,而是具备了完整的话语形制。其语义与当世之特殊语境紧密相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这些带有“工具”性质的表述文本的出现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历史需求。同时,特定文本在体性上又遵循各自的文化逻辑。因此,我们既需要对文本产生的语境有充分的了解,又要将其置于特殊的历史谱系之中去考察。具体而言,我们既要了解文化遗产在西方式知识生产过程的历史概貌,要了解和熟悉UNESCO的操作性遗产概念和体系,更要自觉地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国范式”。为此,我们将采取“知识考古学”的方式,[23]在知识谱系上认识自己的文化遗产。
当下播散于世界的“遗产事业”是全球化的产物,“地球村”(global village)成了人类关系新的共同体。但是,这一逻辑遵循着西方式的知识生成原理,是欧洲历史演化的产物。15世纪,欧洲的航海冒险,“新大陆”的发现与欧洲人通过海洋经济贸易,形成了以西方为中心的世界经济贸易圈和影响圈。在此之前,欧洲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生活和生计来源主要依靠当地自己的生产活动。以食品生产为例,晚至1650年,英国人的食物与世界其他多数地方一样,是以自己生产的食物为主食。然而,在此后的200年间,英国人成了消费进口的大户,比如糖。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英国人的生活方式。国际贸易推动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从而形成了“世界体系”。[24]在“世界体系”中,按照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分为三类:核心国家(起主导地位的国家)、外围国家(经济活动和机械化程度低)和半外围国家(介乎二者之间),同时兼谈“高尚的野蛮人”。[25]
如果“世界体系”为“全球化”趋势做了一个符合历史逻辑的历史推演的话,那么,本质上说,遗产事业就是全球化的演义和延伸。最外在的现象是,以资本经济为主导的全球化凸显了“标准性”。在这样的趋势中,“文化多样性”必然面临危机。比如全球化对所有传统社会、社区文化的特殊性和“真实性”形成了一种威胁。所以,世界遗产事业的出现首先是应对全球化挑战的策略性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原住民,地方性知识体系等都是民众和传统社会、社区的一面镜子。“遗产事业”不仅可以提升保护遗产的有效性,还可以使人们在这一过程中重新发现自我。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战略同样要面对“全球话语”(global discourse),也要在这一历史语境中,根据我国的国情,自觉地到自己的文化传统中去选择符合中华文明的自我生成和传续的遗产“文本”。
我们还要认识到,现在流行于世的遗产事业,被公认为“西方-全球的知识体系”。也包括殖民主义“符号逻辑”的自然延续。在历史上,特别是经过殖民主义历史的遗产命运,“3R”(即归还、限制和权利(Restitution,Restriction,and Rights ——by countries of origin)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在国家层面的争论围绕着许多方面进行,其中有一个问题较为特殊,即文化遗产的国家原属性与这些国家原属性的转移和变更是否可以偿还。比如大量原属于第三世界国家、殖民地国家的文化遗产转变了所有权,它们在大英博物馆、卢浮宫等老牌殖民主义国家的博物馆里陈列和展出。由于既往所发生的各种历史事件、殖民战争,使得原属于不同国家的遗产被盗运、掠夺到另外一些国家或外国人的手里。这些遗产通过抢夺、偷盗的方式转移了财产的所属者;又通过历史性的、不同国家的法律认可后得到了所谓的合法性。这些遗产的归属问题迄今为止仍没有一个可接受的国际规则。由此我们也可以清楚了解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主要由西方列强把握、掌控,它们不会主动去制定一个对他们不利的国际法律条款。这些看上去极不公平、极不公正的历史现象和历史事实无不在国家的“合法”名义中获得了认可和延续。遗产也因此负载和附加了“非道义”属性。
所以,遗产事务首先是政治事务。殖民地的知识体系、原住民的知识体系和地方性的知识体系都会在二者的关系融合和冲突中反映出来。因此,在当今的遗产事业中,遗产的主体和主体性被格外地突出。在批评的声音中还包括生态学者和绿色主义者的观点,他们强调全球化使得原住民社会有丧失地方感的危险。要保护永久性“原住性土地概念”(Aboriginal conception of the land)便成为一种突出性的工作。而环境知识,少数民族、原住民知识和民俗知识都化到了非物质文化体系的范畴和成规之中。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知识体系也很自然地被植入UNESCO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概而言之,在世界的遗产事业中,特别是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重要的问题是“谁是遗产的主人”。[26]
就性质而言,“非物质性”原本包含了强烈的政治性语义,因为它是相对“物质性”而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经在《人类口头与无形遗产公约》中有这样的一段话:“无形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斗争。”(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heritage is a long struggle)这里所说的“长期的斗争”包含着复杂的意思,但首先是政治话语范畴内的“斗争”,其中一个原因是无形遗产事务使西方国家感到不舒服。[27]毫无疑问,西方国家的这种“不舒服”来自于以“非西方国家”,特别是以“东方文明”为代表的无形遗产对西方近代工业、技术和以物质主义为主要表现的遗产“话语”提出了挑战。在这个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非物质性”的对立形态是以西方为中心的“物质性”(materiality)。难怪遗产专家基尔森布拉特-基姆布拉特主张在遗产类型上以“两分制”(dichotomy)加以区分。[28]尽管其中包含着“物质/非物质”的区分,但已经不是遗产本身所具有的“物质性”,而是遗产所属本身与西方物质主义为中心的强势性遗产话语之间所形成的“对峙性分类”关系。
在社会形制和知识生产方面,今天所说的世界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等都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20世纪中后期建立起来的一整套以人类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书为基础的“公约”;与传统意义上的亲属制度中所继承的遗产本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使用的遗产话语的生成“语法”,其直接或间接的源头,必然或偶然的动因,可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和启蒙时代。然而,文艺复兴只是让人们重新“发现”希腊和罗马文明。真正系统地思考“古董”(antiquities)和“自然的历史”(natural history)则是从启蒙时代开始的。[29]这个时期通常指18世纪初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其主要特征包括:挑战宗教、确立理性探讨和历史考证的“科学”精神、民主意识的出现等。按照福柯对西方认识型的讨论,他强调应该关注的是生产这些知识背后的原则,特别是所谓的“古典时代”,即17世纪中叶文艺复兴时期的终结到19世纪初现时代开端这一历史时段。[30]因为这是西方知识生产体系对今日世界产生重大影响的时期。
从历史的角度看,遗产的被认知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特别是近代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出现,一方面需要对既往的历史遗留做出选择和表态;另一方面,社会化认同的需求意识越来越高。学者们一致认为,应用过去的知识和物质遗留来构建个体及群体的认同,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行为准则之一。[31]作为特定“话语”的遗产,是自19世纪末在欧洲首先出现,21世纪才变成了“普世化”(universalizing)话语。[32]“话语”具有对象的“所属化”。换言之,“话语”本身即“分类和排斥”。
如果遗产属于一种“财产”的话,那么,“谁的遗产”便至关重要,只有确定了遗产的所属、归属、权属,才可以由此及彼地延伸其他问题。因此,遗产的归属是遗产保护,也是遗产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必然也是遗产立法的基本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有这样一段话:
考虑到现在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要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在《世界遗产公约行动指南》(2008)的绪言中有这样的表述:
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不仅对每一个国家,而且对整个人类来说都是无价之宝,无可取代。这些无价之宝的毁坏和消失使世界人民的遗产受到损失。
按照这一原则,保护遗产就是保护人类的共有财产。遗产的终极归属是全人类。遵循这一原则,保护遗产不只是某一国家、某一民族、某一团体、某一家族的事务,而是全人类的事情。把自然和文化遗产置于“全人类世界遗产”和“世界人民的遗产”这样高度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避免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某些国家、集团、宗教团体出于特定和特殊的政治利益、集团利益、统治利益、宗教利益,对敌对的、对立的、不同信仰的国家、集团、宗教遗产进行毁灭或破坏。也有利于避免在战争时期,交战双方将对方的遗产置于攻击的对象和目标。
然而,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解释存在着多种可能性;有时甚至产生矛盾和悖论。按照这一逻辑,人们似乎也可以这样说:“这是我的财产,也是全人类的财产。”从法律角度这显然存在问题。因为如果它的最终归属权和处决权是全人类,而“全人类”无法对具体遗产承担责任,因为它不是法律上所说的“主体”。遗产的真正保护仍有赖于具体的国家、民族、族群、宗教团体、家族、个人等。那才是遗产的实际归属者。只有遗产的归属者才能真正有效地对“属于他们的财产”实行保护。出了问题在法律上也才能找到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在世界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不少破坏遗产的事情和事件,可是“人类”并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遗产的表述与遗产的归属有着内在关系。如果我们采取一种相对狭窄而简单的态度对待遗产,即把遗产看作“财产”,那么,其所属关系就显得简单。在谈及产权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做一个大致的分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遗产的形态上进行了细致的划分,使之具有可感性和可操作性。然而,对文化遗产的原生性质和交错关系却重视不够。在学者们看来,文化遗产首先是关乎“过去”的遗存,因此,文化遗产的“过去”属于谁首先就需要确认。[33]是全人类?是国家?是民族?是某一个社群?是某一个宗教团体?是某一个家族世系(lineage)抑或是个人?将这些范围弄清楚,才有助于确定具体文化财产归属的正当性。由于当今世界公认的表述单位为国家,或更具体地说是“民族国家”,[34]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与遗产相关的所有类型的申报主体都是国家。国家因此成为当代遗产的总代理。
“遗产事业”离不开遗产研究。遗产研究已成为一门特殊的学问。但以传统“学科范畴”观照之,它不为某一学科所专属和专美。主要原因在于:1、遗产学并非单一的学科领域,不像诸如人类学、历史学、文学、天文学、物理学等成为公认的学科。参与遗产研究的学科很多,领域也很广泛,比如遗产的人类学研究、遗产的地理学研究、遗产的政治学研究、遗产的历史学研究、遗产的艺术研究、遗产的文化研究、遗产的管理研究,等等。不同学科将各自的触角深入其中,各学科的特质、品性、理念、方法和手段也大量渗入、移植到具体的遗产研究中。2、我们今天所说的遗产被打上强烈的现代烙印。它不仅是一个时代命题,是一个社会实践,也是一个具有鲜明“话语”特征的产物。与其说遗产是财产、财富,还不如说它更表现为权力化的资本符号。根本原因在于: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资源性,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社会和群体的需要进行发掘、开发、利用、交换和交易。3、现代遗产融会了工业化痕迹、技术主义的手段、商品社会的交接品质、现代传媒的宣传甚至炒作形式、公共事业的管理方式,也经常被政治家和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展示政绩、追求业绩的资本。因此,遗产理论首先表现为所谓的“共谋理论”(conspiracy theory)。“共谋理论”的原旨是对自“二战”之后各种相关的拯救历史遗产的活动和运动的概述,并由此所延伸出的法规、实践等综合情况的描述。[35]“共谋理论”实为“话语理论”在不同领域和背景下的移植和变形。
遗产理论除了表现出特定时代的语境特质以及对遗产本体的评估性特点与特性,诸如所谓的“原真性”(anthenticity)、“整体性”(integrality)、断代性(dynasticity)、实物性(materiality)、纪念碑性(monumentality)等,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与品质。遗产的存在离不开延续性,所谓“延续说”(Continuity)意在强调遗产的存续性理由。这一理论旨在说明:在遗产的合法化、正统化、国家化的进程中需要强调遗产延续在立法方面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使那些公认的、具有符号化的国家遗产不至于因政府的频繁更迭而中断或发生变更。立法足以保证遗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对遗产的立法性保护又满足了遗产本身自我延续的客观要求。这种延续性由遗产的本质、特性和历史所决定。由于其客观、内在、历史的需要属于“看不见的过程”(inevitable progress),需要更加谨慎。各式各样的遗产,如艺术、手工艺、历史文本等无不有着与现在对接的内在关联和逻辑。遗产的“延续说”便侧重于对遗产在各个方面的延续性进行研究,比如“遗产与历史”“遗产与记忆”等都旨在说明和强调遗产在社会传统中的延续性。归纳起来,“延续说”主要强调两层意图:遗产本身的延续性和对遗产保护的延续性。
遗产研究与资本主义发展和扩张无法须臾分开,遗产与资本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研究的一个重点。遗产的“资本”形态呈现出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特殊品质。“资本说”(capital)也成了遗产的重要理论之一。大致上说,遗产的“资本说”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遗产的“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二是遗产的“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前者主要是对法国学者布迪厄“文化资本论”的移植和改造;后者则强调遗产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资本表现形式和形态。“资本”是布迪厄“实践社会学”的关键词。在他看来,“资本”既是人们进入“社会场域”时的“入场券”,也是参与社会竞争的必备价码。[36]“文化资本”具有复杂的存在形式和形态,同时兼有部分经济资本的客观品质。因此,它不仅成为各方利益和力量争夺的对象,也成为各方利益和力量进行协商、平衡的商品,甚至是牺牲品。严格地说,不同类型或来自不同地方、不同族群的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通过评估以确定其“价值”高低,这原本也是国际组织在确认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然而,现行的各种遗产评定、遴选实际上却无一不在进行“区分”其价值高低的工作。所谓的“代表作”“杰出代表”都意在强调那些“入选者”高出其他的价值。这一过程本身含有平衡、协商和妥协的成分和含义。而获得“杰出代表”者随即在经济资本上大大增值。不言而喻,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权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至于遗产在经济方面的表现很容易理解,简单地说就是在市场经济流通过程中价值的交换原理。
遗产是一种认同(Identity)。人类的文化遗产之所以得以遗留,是基于特定人群的认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保护并传承下来。没有任何一个民族、族群会创造他们不认同、不认可却能长久性传承下来的遗产。“人民需要认同。同时,某一群人的认同往往又对另外一群人的认同造成伤害。”[37]这也是我们在确认遗产的“人类性”时需要“加注”、需要“设限”的理由。比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中,仪式之于某一个民族、族群显得特别重要。然而在某一个特定的民族仪式中,一些被赋予的观念、形式、符号、牺牲等可能恰好与其他民族形成价值相背,甚至产生冲突。历史上的一些宗教战争就源自于对遗产在不同方向上的认同,不同方向的认同导致了对峙、对立和对抗。认同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和关系网络,在当今的遗产运动中,遗产认同外在、集中的表现是民族认同,它与民族国家紧密相连。这也构成遗产研究的一个主题。[38]从目前所确认的遗产范围来说,认同包括了国际的、洲际的、国家的、区域的、地方的、临界的(具有边界相关——不仅包括领土的边界,也包括族群的边界,还包括文化的边界)、家族-家庭的以及个人的等诸种状况。或者说,遗产中包含着认同,认同本身也是特殊的无形遗产。因此,我们进行遗产研究时,有必要对认同进行梳理,这有助于对遗产本身的内涵以及依附于遗产的外在因素等复杂性进行辨析。
逻辑性的,遗产便成了一种表述(representation)。但遗产的表述并不简单。就遗产的物质性而言,遗产必定代表了什么、表达了什么、包含了什么。这些表示相对较为容易了解和把握。物理学、化学等可以对遗产的“能指”(物质性)进行量化分析。然而,与遗产相关和所属的社会、历史、时代、族群、地缘等表述更为多样。对遗产表述与被表述、解读与误读、诠释与过度诠释、包装与变形,都成了遗产表述的附加内容。今天,“遗产工业”(heritage industry)已经成为一个普遍被学术界接受的概念。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遗产在现代背景中产生了大量的“附加值”(value added),被赋予了“遗产的第二种生命”(the second life of heritage)。简言之,遗产本身的表述是一个方面,而遗产被当作满足其他社会功能和意义的表述是另一方面。遗产的附加性、再生性、延伸性意义已经成为当今遗产研究中最受关注的部分。遗产的附加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过去的价值(the value of the past);2、展示的价值(the value of exhibition);3、差异的价值(the value of difference)。全球化使原来局限于某一个地方、分属于某一个民族的遗产在遗产工业的生产和交流中成为“出口产品”(export)。[39]遗产的被选择和被操作使之转化为一种“媒体”——根据某一特定的需要和语境的“被表述”。这决定了遗产在很短的时间里呈现多方面、新的表述与被表述关系的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