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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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意志主义的公正——米尔顿·弗里德曼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是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最突出的代表之一。1976年,弗里德曼因其在货币理论和消费理论方面的研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是新古典自由主义[5]市场理论中活跃且旗帜鲜明的代表。他的信条是,全面的自由唯有靠广泛的自由市场和竞争的资本主义才能得以实现。(Friedman 2008:49—51)

弗里德曼认为自由是绝对的基本价值,而竞争的资本主义是实现自由的前提条件。

思维游戏:“鲁滨逊·克鲁索”

弗里德曼的社会构想基于独立的财政思想,即“鲁滨逊·克鲁索们的集合”(Friedman 2008:36)。他们相互间能够自由行动:

通过自愿合作进行的协作的可能性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的——当然也经常被否认的——前提上,即进行经济交易的双方都从中获益,其条件是,双方对于该交易都是自愿的,且对于所发生的交易是充分了解的。因此,这种交换带来的是没有强迫的协作。社会中这种经由自愿交换而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模型,正是自由的,基于私营企业家的市场经济——我们称其为竞争的资本主义。(Friedman 2008:26;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

那些“鲁滨逊们”,都是自由且独立行动的个体,他们为了自己的收益而相互进行交易。但是,这种自由意志主义的社会构想要如何与“公正”这一概念联系起来呢?现在来看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因为它原本仅在有限范围内依赖于此。

就这一点而言,弗里德曼极端地指出,所有的鲁滨逊(已经)是平等的,且既不必进行集体的协商,也不用进行再分配。

“平等的市场自由”

对弗里德曼来说,人们实际上已经凭借“平等的市场自由”开启了合作。因此,他们也就没有要在社会中就公正规范达成一致的紧迫性。再分配和集体,对于实现一个公正的社会来说,几乎没有重要性。

不过弗里德曼也还是没有脱离现实,放弃在共同生活中的普遍规则和国家框架:“基本要求是维持法律和秩序,目的是避免个体对于他人施加人身压力,以及使自愿缔结的契约得到遵守,并以此赋予‘私人’以其实际内容。”(Friedman 2008:37)

因此,弗里德曼认为有避免垄断和限制契约对于未参与的第三方的影响,也就是“副作用”的必要性。国家,或者说政府,就这点而言成为了某种“裁判”。(Friedman 20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