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自由意志主义的公正——米尔顿·弗里德曼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是新古典自由主义[5]市场理论中活跃且旗帜鲜明的代表。他的信条是,全面的自由唯有靠广泛的自由市场和竞争的资本主义才能得以实现。(Friedman 2008:49—51)
弗里德曼认为自由是绝对的基本价值,而竞争的资本主义是实现自由的前提条件。
弗里德曼的社会构想基于独立的财政思想,即“鲁滨逊·克鲁索们的集合”(Friedman 2008:36)。他们相互间能够自由行动:
那些“鲁滨逊们”,都是自由且独立行动的个体,他们为了自己的收益而相互进行交易。但是,这种自由意志主义的社会构想要如何与“公正”这一概念联系起来呢?现在来看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因为它原本仅在有限范围内依赖于此。
就这一点而言,弗里德曼极端地指出,所有的鲁滨逊(已经)是平等的,且既不必进行集体的协商,也不用进行再分配。
对弗里德曼来说,人们实际上已经凭借“平等的市场自由”开启了合作。因此,他们也就没有要在社会中就公正规范达成一致的紧迫性。再分配和集体,对于实现一个公正的社会来说,几乎没有重要性。
不过弗里德曼也还是没有脱离现实,放弃在共同生活中的普遍规则和国家框架:“基本要求是维持法律和秩序,目的是避免个体对于他人施加人身压力,以及使自愿缔结的契约得到遵守,并以此赋予‘私人’以其实际内容。”(Friedman 2008:37)
因此,弗里德曼认为有避免垄断和限制契约对于未参与的第三方的影响,也就是“副作用”的必要性。国家,或者说政府,就这点而言成为了某种“裁判”。(Friedman 20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