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自由主义的公正——以约翰·罗尔斯为例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其论著中研究了相对紧缺的物品应得到公正分配时,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怎样才能够被消除。罗尔斯的观点的出发点即是这样一种设想,即人们都是作为具有协商能力且相互承认的个体,进入一个关于“公正”的协商过程。
虽然它关系到一项“思维实验”,但很明显,罗尔斯援用的是个体自由权利的一个自由主义内核。
那么这项思维实验是怎样组织的呢?罗尔斯将这些具有协商能力,相互认可,并且权利平等的人们置于这样一种情况中,所有人都处于一张“无知之幕”后面。没有一个人知晓,他个人在社会中占据怎样的位置。但所有人却有一个共同的任务,那就是为了社会而进行公正原则的协商。
约翰·罗尔斯接着主张,在这种情况时:
那么在罗尔斯的论证中,公正是一种在公平的条件下由一个集体(或社会)中的成员以达成共识的方式来约定的基本制度和程序。
可供进一步讨论和研究的练习: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开发了哪些规则?罗尔斯提出了两项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1
基本原则2
第一项基本原则所涉及的是基本自由的中心内容,即每个个体都必须被赋予这种基本自由,以使他们能够运用他们的自由。这里提及的“平等的体系”清楚地表明,每一种行为方式必须始终独立于具体个体。具体来说,人们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有保障的个人权利。第一项基本原则几乎得到本书所有作者的认同。
罗尔斯(按照自由主义传统)设定第一项基本原则必须绝对优先于第二项基本原则。
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争议的第一项基本原则不同,对于第二条基本原则,也就是所说的差别原则的讨论却是困难的。罗尔斯在这里提议了一个抽象规范,按照这个规范,不平等对待能够被评判为公正的。与公正的不平等分配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有这样两个条件,分别为:
对于“公正的不平等分配”的第一个条件,罗尔斯针对的是不平等分配的可预料后果:当所有人从中获益,甚至是社会中的最弱势者,那么这样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可以被确定为公正的。其关键在于一种后来发生的、延时的作用。
第二项条件则涉及“准入方面的公正”。只有当每个人都有机会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获得职务和地位,那么一次不平等分配才能是公正的。
“公平的机会均等”不同于纯粹的形式机会均等。职位在原则上对于所有人开放,还并不足以使所有人都有能力申请某个政治职位,从结果来说,只有那些此前就已具有更多金钱、关系和教育之人能够坐上权力的位置。
示例:在美国,原则上所有人都能够竞选参议院议员,也就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中的席位。但尽管如此,据2014年1月统计,超过一半的参议院议席都被百万富翁所占据,而这当然并不能大致反映出美国的社会情况。其中一个原因便是高昂的竞选花费,该花费通常由美国的候选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比如说,人们就更多地依赖于公共的竞选资助。
就教育体系而言,“公平的机会均等”也有着影响。在形式上,德国向所有人提供高等教育。但事实上,那些父母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中,仅有很小的比率会自己进入大学学习。
联邦教育促进法助学金(BAföG),一种更具贯通性的、使学生有更长时间共同学习的学校体系,专门针对那些家庭中第一个上大学的人群(通过指导员指导),能够对上述情况有所改善。
在“无知之幕”背后所形成的规则,被约翰·罗尔斯认为是与文化背景无关、超越各个社会的公正原则。
约翰·罗尔斯的理论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产生了特殊的政治影响,是里根和撒切尔时期的市场激进主义和“思想道德转折”的对立视角(关于历史语境,参见:Nida-Rümelin 1997:15)。恰恰在社会民主主义的语境中,约翰·罗尔斯的理论得到了热烈的讨论。
应用示例:
累进所得税或统一税?
毫无疑问,约翰·罗尔斯的理论建立在拥有平等自由权利的个体的自由主义构想的基础之上。同样地,他表达的公正原则也是对分配友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