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引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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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引领词的用法

(1)“见”和“参见”

直接引用原文的,由于使用引号,足以识别是直接引用,一般省略引领词“见”。概括引用的,使用“参见”引领;在引用意图清楚的情况下,也可以省略“参见”。

(2)“又见”和“另见”

同一文献有不同出处,需要互相印证的,可以用“又见”。

正文中叙述一个观点,脚注援引该观点的出处,同时提及其他作者的相关文献,可以用“另见”。

(3)“转引自”

作者没有找到原初文献并予以核实,只是转引他人的,用“转引自”;作者已经查找、核实原文的,直接引用原文,不用“转引自”。

(4)“载”

文章来源于期刊、报纸、网络以及独立作品组成的文集,文献来源前标注“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