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队补缺
这怪不得刘伯温等人运气不好,而是元帝国的人才选拔机制出了严重的体制问题。
元末士人叶子奇在其笔记《草木子》中,给我们描述了这样一幅元末社会的官场情景:“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惘然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其问人讨钱,各有各目,新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补得职近曰好窠窟,(官吏们)漫不知忠君爱民为何事也。”
当然,这种官场的黑暗景象并非元末才有,实际上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元代,只不过发展到中后期,社会矛盾终于积累到不可遏制的程度。
政治上自不必讲,元朝“四种人”的划分是毫无遮掩的民族压迫和人权压迫。元朝政府没有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民族成分辨别活动,只是将具有不同民族特征的人含混地划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第二等色目人,包括阿拉伯人、波斯人(花拉子模人)、突厥人、粟特人、吐蕃人等,其中波斯人比例较高,被称为“自家亲戚”;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地位比较低;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时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因为南人曾经激烈反抗元军,因此被剥夺了几乎所有的权利,社会地位处于最底层。由此可见,汉人、南人博个功名难度很大。
在官场上,元帝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忽必烈初年曾以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其后即严令规定“不以汉人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授于汉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所以,刘伯温等汉人、南人不能补实缺,根本原因就在这里,科举考试只是做做样子,汉人、南人进士是锦上添花的存在,目的是安抚天下民心而已。
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也造成了汉人性命的廉价。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这种高低贵贱的身份差别,将蒙古人至于无法无天的地位,对汉人、南人丝毫没有怜悯和同情心。这些都加剧了社会矛盾,只要有一颗火星,整个汉人、南人群体就会燃起熊熊烈火。
此外,元朝统治者还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借以防范南人。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他兵器。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不在禁限之内。
元朝统治者对汉人、南人的防控可谓达到了严密监控的程度。施行如此残暴而无人性的统治,元朝表面繁荣强大,其实危机四伏,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回到家乡之后的刘伯温没多久便接到了朝廷发来的干部任命通知书,他被委任为江西瑞州高安(今江西高安市)县丞一职,相当于一县之长的助理。
可是,原瑞州高安县丞还在其位上,他也在等着补缺,他要就任的岗位上的那个官员还没离任,于是他就赖在县丞这个岗位上不走,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按照官场惯例,刘伯温还需要耐心等待原县丞离任后才能接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元帝国对汉人、南人中的杰出人才根本就不重视,所有的官位都人满为患,汉人、南人基本失去了升迁的机会和空间。
等待补缺的刘伯温经常在家乡附近的州县访学,和一群文人谈论诗词歌赋,激辩为政之术,每日里忙得不亦乐乎,等着可以就任的消息。谁也没有料到,他这一等就是四年,每天赋闲在家,无法为民请命,报效君王,只能冷眼旁观元朝的乱花迷眼之局。
就在等候补缺的这几年中,刘伯温奉父母之命成亲了,新娘是他的表妹,也是他的母亲富氏家族的直系亲属。他的母亲认为刘家的子女就该和他们富家的子女成婚,这叫亲上加亲。而他的父亲也认为,刘家的男人就该和富家的女人结婚。事实上,刘家和富家的婚配已经持续了九代,刘伯温没有理由拒绝。那个时代,很盛行亲上加亲这样的婚姻模式,如姑表亲、姨表亲等。婚后的刘伯温很宠爱他的妻子,两个人相敬如宾,诗词歌赋自然也有许多唱和。
男人成了家就多了一份担当,一份责任,成婚之后的刘伯温更加稳重老成,他留起了胡子,一副仙风道骨的样子。正所谓才子佳人英俊潇洒的刘伯温一生娶了三位老婆,在那个时代这个数量并不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