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大赛形式与规则
第6条 大赛全国统一命题。每年举办一次。决赛现场一般在暑假期间举行。赛事活动在当年结束。
第7条 大赛赛事采用三级赛制。
1.校级初赛(赛事基层动员与初赛举办)。
2.省级复赛(省级,或国赛委托跨省的“省级国赛直报平台”复赛,为参加国赛现场决赛推荐选手)。
3.全国现场决赛。
全国现场决赛可在大赛组委委托的承办单位所在地或其他合适的地点进行。
学校初赛、省级或地区(大区跨省)复赛可自行、独立组织。
校级初赛、省级或地区(大区跨省)复赛作品所录名次与作品在全国决赛中参赛报名、评比、获奖等级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国家级决赛现场独立评比和确定作品获奖等级。
第8条 参赛作品要求。
1.符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优良公共道德价值、行业规范等要求。
2.必须是举办年度完成的原创作品(如2018年参赛作品,应在2017年7月30日—2018年6月30日完成),并体现一定的创新性或实用价值。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作品不得参加当年竞赛。提交作品时,需同时提交该作品的源代码及素材文件。不得抄袭,或者由他人代做(参赛作者必须是作品的主要完成者),或者已发表(或参赛)经修改再次使用。
3.除非是为本大赛所设计的校级、校际、省级或地区(跨省级)选拔赛所设计的作品,凡参加过校外其他比赛并已获奖的作品,或者不具独立知识产权的作品,或者已经转让知识产权的作品,均不得报名参加本赛事。
4.大赛设定了主题的竞赛类组,包括数媒设计类作品,无论是专业组或普通组,均应选择当年大赛组委会设定的主题进行设计,否则被视为无效。
第9条 大赛参赛对象:决赛当年在校的本科学生。毕业班学生可以参赛,但一旦入围全国决赛,则必须按参赛人数比例亲临决赛现场,否则将影响作品最终成绩,并将扣减该校下一年度的参赛作品名额。
第10条 大赛只接受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参赛。每校参赛作品,每个小类原则上不多于2件,每个大类(组)不多于4件。计算机音乐创作类的每校参赛作品数专业组小类不限,总数限为6件。具体见第4章所述。
第11条 参赛院校应安排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参赛作品的组织、纪律监督以及内容审核等工作,保证本校竞赛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并由该学校相关部门签发组队参加大赛报名的文件。
第12条 违规作品处理
大赛恪守诚信,杜绝不端行为,以利于吸引更多以诚实为本的师生参赛,进一步激发其参赛热情。对涉嫌抄袭、他人代做、已发表(或参赛)经修改再次使用等等经查证核实,无论何时,一旦认定为抄袭等严重违规作品,处理如下:
1.在本赛事的官网上公布违规作品的编号、名称、作者与指导教师姓名,通知相关省级赛组委会,以及所在学校的教务处(或所在院系)等相应机构。
2.取消违规作品参加本赛事的资格,取消违规作品作者在本科期间参加本赛事的资格,取消违规作品指导教师其参加评比指导教师奖及优秀指导教师奖的资格。
3.若作品已获奖,则取消该获奖资格,追回相应获奖所得的一切。
第13条 作品参赛经费
1.学生参赛费用原则上应由参赛学生所在学校承担。可以由学校与学生共同承担,也可以由学生自己承担。
2.学校有关部门要在多方面积极支持大赛工作,对指导教师要在工作量、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14条 参加决赛作品的版权由作者和大赛组委会共同所有。作者对作品拥有自主使用权或转让权,大赛组委会对作品也拥有以非营利为目的自主使用权或转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