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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评奖办法
第15条 大赛组委会评比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参赛作品。
第16条 全国高校各参赛院校按参加省级赛的有效作品数的35%上推到国赛。
第17条 初步入围国赛决赛的作品经复审、公示、异议,在确定无违规合格后,确定为入围国赛决赛的作品,其名单将在大赛网站公示,同时书面通知各参赛院校。
第18条 入围国赛决赛作品将集中进行现场决赛。现场决赛包括作品展示与说明、作品答辩、专家评审,部分作品的大范围展示、点评研讨等环节。
若国赛决赛现场设施不能满足所有入围决赛作品数参赛的需要,大赛组委会可用减少每队来现场参赛人数的办法来限制参赛规模。大赛组委会也可根据省级复赛推荐排序截流参赛作品到决赛现场参加各级奖项的评比。被截流未能到决赛现场的入围决赛的作品只发给三等奖。
第19条 入围国赛决赛作品评奖比例,按实际到现场的参赛合格作品数进行评比,一等奖占实际合格作品数的7%~10%,二等奖不小于实际合格作品数的30%,三等奖不大于实际合格作品数的50%,上述奖项之外的作品为优胜奖。入围国赛决赛作品,若发现严重违规,不给任何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