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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公示与异议
第20条 为使大赛评比公开、公平、公正,大赛实行公示与异议制度。
第21条 对参赛作品,大赛组委会将分阶段(报名、省级赛推荐入围国赛决赛、获奖)在大赛网站上公示,以供监督、评议。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提出异议,由大赛组委会评比委员会受理处置。
第22条 受理异议的重点是违反竞赛章程的行为,包括作品抄袭、他人代做、不公正的评比等。
第23条 异议形式:
1.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所在单位、通信地址(包括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或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包括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加盖公章。
3.仅受理实名提出的异议。大赛组委会评比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职责。
第24条 与异议有关的学校的相关部门,要协助大赛组委会评比委员会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评比委员会在异议期结束后的适当时间(如每年的10月下旬前)向申诉人答复处理结果。
异议原则上限于异议期。若在异议期限之外提出异议,只要具有真凭实据的抄袭、他人代做等侵权行为的作品,评比委员会均应受理。对有严重问题的获奖作品,何时发现,何时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