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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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税法的内涵

1.2.1 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是国家,制定的目的是用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法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决定了税法从法律性质上归属于义务性法规,即对于一切满足税收要素的纳税人,均应根据税法缴纳税款。税法的义务性法规属性表现在它是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但这并不是说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法的综合性特点,即税收法律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这些税收法律规范不仅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还涉及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总之,就税法本质上说,税法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1.2.2 税收法律的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的。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以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为主的征税主体,和以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为主,以及在我国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的纳税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具有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的特征,这主要是因为征纳双方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的客体是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的客体是各类型的财产流转税客体。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销售(劳务)收入、生产经营(其他)所得、财产、行为和资源。国家通过扩大和缩小征税范围来调整征税对象,鼓励或抑制某些行业的发展,从而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整功能。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税法的灵魂。征税方的税务机关拥有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和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的权利;应该履行进行纳税宣传、咨询和辅导、税款及时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义务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方面的义务。所有的纳税主体都拥有多缴税款的申请退还、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权利;应该履行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义务。征纳双方若违反了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3 税法原则

税法所遵循的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主要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1.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它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应该遵守的原则。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早期的英国,王室征税十分随意,会因为财政支出的不足,随时增加税收,从而引发社会矛盾,民众要求必须明确课税权。13世纪,英国颁布了《大宪章》,明确了课税权,意味着税收法定主义的诞生。税法基本原则有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其中的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只有法律上得到保证,国家才能课税,公民才有义务履行纳税。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对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法相关要素,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的,称为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能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使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税收具体问题时所遵循的原则,它是更为具体的税法原则。

原则一: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该原则又称为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我们还可以总结为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原则二:新法优于旧法。该原则又称为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是指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主要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适用的混乱。

原则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该原则是指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按照特别法执行,即特别法的效力要高于一般法的效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基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原则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该原则属于法律程序技术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是沿用旧法。该原则的作用是维护税法的稳定性,为纳税人能够在了解纳税结果的前提下,做出合适的行为决策。

原则五:“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该原则一方面确定了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即在纳税义务明确时,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另一方面明确了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是具备溯及力的,即在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原则六:程序法优于实体法。该原则的作用是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即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税收争议的处理应当在依法纳税后再进行复议。

1.2.4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税收在征纳过程中,除了会涉及大量的税收法律规范本身外,还会援引一些其他法律,明晰税法与其他法律间的关系,有利于掌握税法适用范围。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现代社会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立法的基础,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是我国的根本法。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税法的制定要服从宪法,依据《宪法》原则制定。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依据税法向公民征税,而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例如,房产税中有关房屋产权的认定,在民法中已经做出规定,税法就不再另行界定。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例如,关联企业之间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常常会以非正常价格(高进低出方式)进行商业交易,转而再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利益补偿。这种做法虽然符合民法中的民事活动原则,但是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就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对该类交易的法律属性进行调整。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违反程度较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者,给予行政处罚。《刑法》中有关涉税犯罪的规定,是税法顺利执行的有利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