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纺织品服装标志
1.7.1 纺织品的表示标志
GB 5296. 4—1998《纺织品消费者使用说明》标准和GB 18401—2003《国家纺织品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其中两项(第6、7条)可以不标注,其余9项内容必须标注。
(1)吊牌内容:产品名称、安全类别、执行标准、号型规格、质量等级、纤维含量、出厂检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
(2)耐久性标签:号型规格、成分含量、洗涤方法。
(3)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5)产品号型和规格:号型或规格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一般按照GB/T 1335或GB/T 6411执行。
A.号型定义:号指人体的身高,型指人体的胸围、腰围,体型指胸围与腰围的差数(表1-1)。
B.号型规格:身高以5cm分档(婴儿为7cm,80~130cm儿童为10cm);胸围以4cm分档组成系列;腰围以4cm或2cm分档(婴儿、儿童以3cm分档)。身高与胸围搭配组成5.4号型系列(婴儿、儿童为7.4号型、10.4号型系列);身高与腰围搭配组成5.4号型或5.2号型系列(婴儿、儿童为7.3、10.3号型系列)。
C.上装:165/88A
165—人体身高
88—人体胸围
A—体型分类代号(表1-1)
表1-1 体型分类表
单位:cm
D.毛型针织品号型规格:羊毛衫、针织艺衫(FZ/T 3008、FZ/T 73018、FZ/T 73010):上衣只标注胸围,裤子标注4倍横档,裙子标注臀围。
E.棉型针织品号型规格:可以不标体型。
F.儿童服装:不标体型。
G.其他产品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
(6)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应标明产品原料的成分及含量。标注应符合FZ/T 01053的规定。
(7)洗涤方法: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合表述洗涤方法,同时可加简练文字予以说明。
(8)使用和储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一般可以不标注,但毛纤维产品最好有防蛀储藏的提示。
(9)产品使用期限:一般纺织品可以不标注,特殊功能的产品,如香味纺织品等可以标注使用期限。
(10)产品标准编号: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11)产品质量等级:应明确规定质量等级。
(1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3)纺织品的基本安全技术类别:根据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服装上要标注具体的安全类别,衬衫一般属于B类(表1-2)。
表1-2 安全类别
1.7.2 产品的号型规格、原料成分、洗涤方法应该用耐久性标签
耐久性标签(缝在门襟里或摆缝上的,经得起洗涤的)上必须要有号型规格、原料成分、洗涤方法这三项内容。
1.7.3 纺织品服装标志图解(图1-1)
图1-1 纺织品服装标识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