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革以文:清季革命与章太炎“复古”的新文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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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度典章现代化与“复古”的新文化运动

首先,从制度典章之现代化方面,可见章太炎复古的新文化运动思想的大概。比如,章太炎1906年7月15日《在东京留学生欢迎会上之演辞》中曰:“我们中国政治……都有一定的理由,不好将专制政府所行的事,一概抹杀。就是将来建设政府,那项需要改良?那项需要复古?必得胸有成竹,才可以见诸施行。”1在法律思想上,章太炎在《五朝法律索隐》(《民报》第二十三号,1908年8月10日)等文章中批判唐律而褒扬五朝律,认为唐律删去了五朝律某些抑制权贵的条文,是一种倒退。2这是对于当时如何在法律传统基础上进行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具体回应。

在《五朝法律索隐》中,章太炎批判当时的潮流说:“空尊尚西方,或沾沾欲复《唐律》”,又评价五朝说:“五朝之法,信者有数端:一曰重生命,二曰恤无告,三曰平吏民,四曰抑富人。”(无告,有疾苦而无处诉者。《全集》(四),第79页。)章太炎持论的根据在于五朝之律更为利民、平等。在该文中,章太炎逐条比照汉律、五朝律与唐律,认为汉律、五朝之律优于唐律。在此试举例说明章太炎在《五朝法律索隐》中的论断。是五朝法规定“走马城市杀人者,不得以过失杀人论”。“走马城市”者非富则贵,非官则绅。这一法律显然是抑制权贵,保障平民的。章太炎列举张裴《晋律序》说明五朝法“重生命”:“张裴《晋律序》曰: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又诋之曰:“若无走马杀人之诛,则是以都市阬阱人也。……如何长国家者,惟欲交欢富人,诡称公益,弛其刑诛,立宪之国,亮无足敕耳矣。汉土法律虽敝,自昔未有尊宠富人者。”(《全集》(四),第79—80页。“亮”:信也。见《尔雅》。)章太炎甚至认为,与日本之类物质上相对发达的国家相比,五朝法亦有其优越性。比如日本电车“岁死电车道上者,几二三千人。将车者才罚金,不大诃谴”,但“汉土旧法,贤于拜金之国远矣”!(《全集》(四),第80页。)章太炎此处融其对资本主义商业主义的批判(“拜金之国”)与其批判古典的古典学于一体。

在章太炎看来,唐律已包含着许多不平等因素。小林武透过对章太炎该文章的解读指出,清末法制史研究并未很好研究汉律、五朝法而只是专注于唐律研究;当清末士人在这种情况下意图导入近代法制体系时,章太炎便独树一帜批判这一倾向,并说明五朝法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3小林武指出,章太炎《五朝法律索隐》的要旨之一,在于批判唐律赋予官僚法定特权,同时因儒教的长幼尊卑而有不同的法律运用,因而章太炎主张抑制富人。4章太炎对中国法制史的态度,也体现了他作为复古的新文化运动者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复古以求新的志向。这也说明他的复古并非是意识形态导向或偏执狂式的唯古是复,章太炎的“复古”立足于对古典学术、思想批判性理解之上,以及对现实的文化、政治、伦理的判断之上,是批判“古代”的“复古”。同时,这一植根于利民、平等思想的观点,也与其法律典章现代化的意图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