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业务办企业 目的为享税优惠
正因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所以,人们就想方设法地争取。比如新办企业有税收优惠,同时又是一个最简单的筹划产品,于是,人们就不断兴办新企业。但是,有政策还需会运筹,运作不当最终还是竹篮打水——场空。
案例简介
驰远货物配载服务公司共有职工200人,其中包括2013年12月吸纳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8人,管理人员12人,其余为搬运工人。2013年度,该公司实现服务收入5000万元。
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该公司2013年度按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应负担的相关流转税费为275万元,其中
(1)营业税:5000×5%=25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50×(7%+3%)=25(万元)
以上两项共需缴纳流转税费合计为275万元
从2014年1月1日起当地实行“营改增”,考虑到2013年度接受了城镇退役士兵8人,其是一笔非常宝贵的人力资源,该企业的财务总监和人力资源经理经过商量和筹划之后,向公司的董事长做了汇报,建议对企业目前的组织架构进行重组。
涉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第一项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三年内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筹划预案
驰远货物配载服务公司分立新办成甲公司和乙公司,然后将管理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转移至甲公司,将其余180名搬运工人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专门从事配载业务的联系和具体协调工作,然后将货物的搬运和配送劳务分包给乙公司。测算分析
假设2014年度的经营情况与上年度持平,营业收入仍然维持在5000万元。但是按照筹划预案,有关业务做如下分配:甲公司取得货物配载收入4000万元,乙公司取得分包搬运配送劳务1000万元。那么,有关业务的税收情况计算如下:
1.甲公司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1)实行“营改增”以后,甲公司应当按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4000×6%=24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40×(7%+3%)=24(万元)。
以上两项共需缴纳流转税费合计为264万元。但是,由于甲公司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比例已经超过30%,因此,可免征增值税。
2.乙公司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1)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是装卸搬运服务,具体的是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因此,实行“营改增”以后,乙公司应当按“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1000×6%=6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以上两项共需缴纳流转税费合计为66万元。
由于甲公司免征增值税,所以甲、乙两公司的税费负担合计为66(0+66)万元。
筹划效果
税费负担减少了209(275-66)万元。
税务稽查
但是2015年3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稽查对该企业201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不仅责令该企业对上述业务进行了补税处理,而且,还对该企业处以1倍的处罚。
专家点评
上述纳税筹划方案从表面上看是天衣无缝,但是,如果结合有关政策分析,就可以发现该案例是一个失败的筹划案例。因为,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第二项下还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进行了调整,其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涉税政策进行了重新规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三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三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
通过这个案例分析,我们应当能够举一反三,学会在各地利用税收政策。事实上,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有讲究的,既要注意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配合,还要注意政策的差异。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1.税收优惠的差异
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差异主要体现在优惠的范围、优惠的重点和优惠的方法三个方面。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对税收鼓励的范围选择较为慎重,覆盖面较小,针对性较强。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鼓励范围相对要广泛得多,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出口,经常对某个地区或某些产业、行业给予普遍优惠。
税收优惠的重点有所区别。发达国家重点放在促进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和充分就业上,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重点往往不够明确和集中,有些国家甚至对技术落后、能源消耗大、资源使用效率低的所谓困难企业也给予优惠照顾。
税收优惠的方法也有差异。发达国家较多取与投入相关的间接性鼓励方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免税等,而很少使用直接性的减免税,如有使用,也往往加以严格控制。而发展中国家经常采用一般性的减税期或免税期,如泰国曼谷中转区实行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我国台湾新竹免征五年所得税等。
2.税收优惠差异的原因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税收优惠上为什么会出现上述差别呢?如果进行深层次分析,就可以从治税原则和经济现实条件两个方面找到原因。
发达国家强调税收的中性原则,主张尽量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预,使市场机制可以在资源配置中更充分地发挥基础作用,这就是所谓的运用市场“看不见的手”。而税收优惠措施,无论涉及什么税种,无非都是运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在现今纯市场经济尚无法存在的现实环境中,“看得见的手”废弃不用固然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但是滥用税收优惠、把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夸大到万能的程度,显然也是错误的,它必将妨碍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发育程度比较差,超市场的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相对要多一些,税收中性原则就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摆在突出的位置。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广泛的减免税,体现了轻税原则,这对发展民族经济有一定的好处。
国家政府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优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比如发展高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期限长,而且失败的可能性较大,政府对此实行税收鼓励可以起到诱导的作用,但不等于投资者都可以“十拿九稳,只盈不亏”。资本效益如不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
在投资者眼里,税收利益的取得基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政府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另一方面,是通过纳税人对税收方案的选择取得。共同的特点是风险与收益并存,在税收筹划中必须进行仔细的权衡和慎重的决策。
3.税收优惠与税收鼓励
对于税收优惠与税收利益,人们往往理解为“同义词”。其实,二者之间的内涵是不同的。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鼓励反映了政府行为,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的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所以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