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拍卖规则
第一节 拍卖规则的制定
一、申请拍卖许可的必备条件
拍卖规则是拍卖人从事拍卖活动的行为准则,拍卖规则包含了拍卖人从事的拍卖活动的全部方面。全部当事人,无论是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在原则上均应当按照拍卖规则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企业在申请拍卖许可时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需要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没有拍卖业务规则,不可能获得拍卖许可。实务中,商务部门明确将业务规则作为企业获得拍卖许可需要提供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拍卖规则的主要内容
不同的拍卖人制定的拍卖规则各具特色,但大体来说都有着对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等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拍卖规则是拍卖人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约束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重要规定,故拍卖人应当审慎地制定符合自己拍卖特色的拍卖规则,不应照抄或者照搬其他拍卖人的拍卖规则。拍卖规则当中的内容,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会被视为无效条款。对于拍卖规则是否实际可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和其他文件一致,拍卖人均应有足够的重视。
(一)对委托人的规定
一般而言,在拍卖人制定的拍卖规则中,应当列明可以成为委托人的条件,委托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时应当完成的事项,委托人在拍卖成交之后应当承担的转移拍卖标的的义务,委托人在拍卖未能成交时,应当及时领回拍卖标的的义务等。
(二)对竞买人的规定
在拍卖规则中对竞买人的规定主要会涉及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号牌的使用、竞价的基本规则等内容。
(三)对买受人的规定
买受人是由竞买人转化而来,拍卖规则中一般会约定买受人支付拍卖成交款的义务,未及时支付拍卖成交款时所面临的责任及后果。拍卖规则一般还会约定买受人及时领取拍卖标的的有关义务。
(四)与拍卖人有关的内容
拍卖规则中对于和拍卖人自身有关的内容,一般会说明拍卖的举办程序,拍卖的竞价规则,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处分权利,拍卖人对于违反约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有关权利等内容。
(五)瑕疵声明
拍卖人一般都会在拍卖规则中声明不对拍卖标的的品质和真伪承担责任。拍卖人制定的拍卖规则中的此项声明符合《拍卖法》的规定,我们在后续瑕疵担保责任里面会涉及其具体效力等内容。
(六)其他内容
每个拍卖人制定的拍卖规则的内容不一,但总体而言拍卖规则的其他内容应当能够反映拍卖人在拍卖时的基本要求。
(七)关于仲裁条款
有的拍卖人会在拍卖规则当中约定仲裁条款,即约定拍卖产生的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拍卖活动作为商事活动的一类,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仲裁活动是法律予以认可的民间裁决行为,仲裁委员会依据自己的仲裁规则,就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只要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仲裁的结果和法院的判决并无本质的区别,具有强制力。
仲裁和法院的审理相比,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的特点:
首先,仲裁需要当事人的书面确认。当事人之间要有确定的意愿将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仲裁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而强制要求当事人参加。法院的审理则完全不同,法院对于案件具有的管辖权系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以主动或者依申请追加被告、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仲裁则不会出现强行追加当事人参加的情形。
其次,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效力,没有上诉救济的可能性。而法院的判决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针对自己的不服事项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甚至在上诉后,仍然可以通过再审申请以及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最后,仲裁裁决一般是非公开的审理。法院审理除了涉及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之外,绝大多数案件均为公开审理,非当事人可以申请旁听,判决下达之后,法院一般会将判决文书公布,非当事方也可以查询到相关案件。而仲裁案件的审理均为不公开,仲裁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也难以查询,故仲裁具有隐秘的特点,不会暴露当事方的案件情况。
仲裁裁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被撤销,但是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着严格的要件,一般均不涉及实体问题,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