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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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拍卖企业对拍卖师的使用

一、拍卖师挂靠的风险

(一)获取拍卖许可借用拍卖师

现实中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拍卖企业在申办拍卖许可时,实际并无注册登记的拍卖师,或者名义上有注册的拍卖师,而实际上该注册的拍卖师并非该企业的雇佣人员,仅具备拍卖师资格并不实际从事拍卖业务,拍卖企业为了自己的资质需要,由该拍卖师挂靠在企业,并不要求该拍卖师实际在企业处工作。

挂靠行为对拍卖人而言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风险。挂靠的拍卖师并不在拍卖企业工作,然而为了满足行政许可的需要,需要拍卖企业提供与该拍卖师存在劳动关系的合同,有的要求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等。申请企业为了满足这些行政许可的需要,虽然该挂靠的拍卖师并非拍卖企业员工,但拍卖企业仍然会出具相应手续。一旦出现劳动争议,该拍卖师可能会被认定为与拍卖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拍卖企业就要承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负担的劳动责任。

挂靠行为对于拍卖师而言,存在违反拍卖师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风险。拍卖师出借其资质的可能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二)拍卖活动中雇佣其他拍卖师

拍卖企业如果没有专门的拍卖师,在获得拍卖许可时借用其他拍卖师,则当然会在举办具体拍卖活动时出现临时聘请其他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情形。

但是拍卖企业聘请非在本拍卖企业执业的拍卖师举办拍卖活动时,应取得拍卖师所注册执业企业的同意,否则拍卖师可能会遭受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对于遭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分的拍卖师,按照拍卖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在五年内将无法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故对于拍卖企业而言,在相关规定实际并未禁止使用其他拍卖师的情况下,雇佣非本企业拍卖师进行拍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由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确认同意。

二、拍卖师个人行为均视为拍卖人的行为

拍卖师的注册是需要拍卖企业出具工作证明的,拍卖师属于拍卖企业的员工,拍卖师主办拍卖活动时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所实施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拍卖人的行为。

不仅如此,如果拍卖企业使用其他企业的拍卖师,而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买受人对此并不知情,那么拍卖师的代理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拍卖人承担,因为临时雇佣的拍卖师和企业之间是存在代理关系的。

所有《拍卖法》所不允许拍卖人实施的行为,拍卖师当然不能实施,如果拍卖师作为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拍卖法》所不允许的行为,从民法上看,其法律后果均应当由拍卖人承担。

不仅如此,从行政责任角度来看,拍卖师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且被视为是拍卖企业的行为的,拍卖企业可能会因拍卖师的行为遭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作的处罚。

 


(1) 参见http://www.zjpmw.com/jsp/template20000/news/toPInfo?newsId=402881902d2d00ed012d303310f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