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拍卖师的处罚和责任
一、处罚
《拍卖法》授权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拍卖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师进行监督。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以及在拍卖企业注册期间必须遵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规定,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按照《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一)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委托人或竞买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直接责任者。(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人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拍卖企业执行业务。(五)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六)拍卖师工作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七)拍卖师执业资格未按规定注册。(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其制定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中对于具体如何适用相关处罚规定,作出了具体的明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执业资格或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资格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一)以涂改、伪造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的材料申请注册或变更注册单位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使用超过注册有效期的《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主持拍卖会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拍卖师主持有文物、烟草及食品等限制性流通标的拍卖会,超出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拍卖师未取得所注册执业企业的同意,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将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其他拍卖企业,用于主持拍卖会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拍卖师以拍卖师身份为非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
(二)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行业协会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证书》:(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拍卖师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出国定居的;(二)死亡或失踪的;(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可注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对于注销拍卖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我们认为其中部分情形属于依职权作出决定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如果因为拍卖师违反规定而受到注销处分的,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二、经济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里,明确在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应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
这种责任属于拍卖师因为自己的过失给拍卖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畴,严格意义上讲也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
对于拍卖师而言,其应当严格遵守拍卖师的管理规定,并且严格按照拍卖师操作规程主持拍卖活动。拍卖师作为拍卖人的工作人员,其失误或者过错均可能使得拍卖人对外需要承担责任,而拍卖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拍卖师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