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拍卖师执业要求
一、拍卖师的道德要求
(一)拍卖师职业道德标准
现在仍然施行的,由原人事部、国内贸易部制定的《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拍卖师提出的职业道德标准为:(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恪守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
(二)总体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拍卖师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拍卖师应当接受拍卖行业协会、所在拍卖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三)基本的禁止性职业道德规范
拍卖师禁止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拍卖师、拍卖企业的信誉。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主持超出拍卖企业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不得为非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拍卖师不得授权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拍卖师不得接受拍卖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四)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
拍卖师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对拍卖标的作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对拍卖结果产生不合理预期;(二)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瑕疵;(三)无人应价或未达到底价时落槌成交;(四)对未经公开拍卖程序的标的,虚造拍卖手续确认成交;(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拍卖师主持拍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二)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三)配合、参与或主持以假乱真(标的物)的拍卖;(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法律、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拍卖师不得与竞买人之间有下列行为:(一)私下约定成交价;(二)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二、拍卖师专业技术标准
拍卖师专业技术标准为:(一)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拍卖专业理论知识;(二)具有与拍卖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商品知识,对拍卖标的具有相应的鉴定水平和评估能力;(三)熟悉、掌握、运用《拍卖法》及其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拍卖动态。
三、拍卖师行为能力标准
拍卖师行为能力标准为:(一)具有自控能力,善于掌握分寸;(二)具有社交能力,善于协调人际关系;(三)具有组织能力,善于对工作、语言、文字进行组织和表达;(四)具有知识转化能力,善于将已具备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制定了《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此规范当中对于拍卖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有权给予处分。
四、拍卖师的继续教育义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制定有《拍卖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拍卖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拍卖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也是拍卖师履行职责的义务,是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的内容之一。继续教育贯穿于拍卖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拍卖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违反继续教育制度,拍卖师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
按照规定,拍卖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主要立足于拍卖业发展的前沿,传授新的理论和方法,了解行业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及时更新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公需科目以拓展知识面、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为主要内容,侧重吸收行业外相关领域的新鲜知识。以上科目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党的路线、方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2.与拍卖业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3.拍卖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准则;4.拍卖师综合能力,业务素质及主持技巧和操作规范;5.国外、境外拍卖业发展的最新动态;6.拍卖典型案例分析;7.拍卖业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信息;8.其他内容。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按照规定,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主要有:(一)中拍协和地方拍协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二)中拍协和地方拍协通过网站远程教育直播系统举办的拍卖师培训;(三)完成与拍卖相关的专业著作(有署名的)、专业论文或专业课题研究,并公开出版或在全国性刊物(包括在中拍协刊物)上发表的,或在省级刊物(包括地方拍协刊物)上发表的;(四)出国(或在境外)考察、交流或接受培训;(五)参加拍卖相关的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六)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或座谈会;(七)经认可的拍卖师所在企业组织的培训;(八)经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