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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作征集
合作征集是合作征集人与拍卖人约定由合作征集人帮助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的征集方式,在合作征集模式下,拍卖人和合作征集人之间是合作关系,非代理关系。
合作征集人并非拍卖人的代理人,合作征集人不应以拍卖人的名义从事征集活动。但在实务中,基于合作征集人和拍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且合作征集人为了使自己的征集活动更为名正言顺,会倾向于以拍卖人的名义对外行事。这样的话,善意的第三方委托人有可能相信合作征集人为拍卖人的代理人,如此合作征集人即构成拍卖人的表见代理人,特别是合作征集人对委托人作出了某承诺时,拍卖人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对于拍卖人而言,在和合作征集人订立合同关系时,应当妥善地约定合作征集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作征集人可能成为拍卖人的代理人。合作征集的合同关系下,不应当赋予合作征集人收取拍卖标的、缔结委托拍卖协议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应当由拍卖人自己和委托人之间通过正式订立委托拍卖协议来实行。
合作征集人应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居间服务,在促成委托人和拍卖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且拍卖成交后,合作征集人可以从拍卖所得中获得自己的报酬。
至于合作征集关系中的合作期限、费用承担、利润分配等条款,和上述代为征集关系中的代为征集人的有关内容相差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