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
自然人系自然存在的具有人的属性的主体,自然人作为拍卖委托人的情形非常常见。但是自然人因为其状况的不同,并不绝对地可以和拍卖人达成委托拍卖关系,还要根据自然人的不同状况进行分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自出生开始直至死亡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同时承担民事义务。
在自然人成为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的问题上,拍卖人必须要确认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该自然人所做的民事行为可能是欠缺的,需要补强才有效力,有的则是无效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一)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民法上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同时承担民事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从事民事活动。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首要条件为年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年龄须满十八周岁这一条件之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有精神智力条件,即该自然人还应具有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否则将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两个条件完全具备的成年人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没有法律上的缺陷。
拍卖人在举办拍卖活动时,如果自然人作为委托人,拍卖人应当要求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确定自然人的年龄超过十八周岁。此外拍卖人还应通过表面确认其是否具有识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明显不具备正常的认知能力,拍卖人不应和该自然人达成委托拍卖合同关系。
简而言之,只有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并且智力、精神不存在问题,其与拍卖人建立的委托拍卖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该自然人就应当承担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所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系指虽然该自然人的年龄条件不符合成年人的定义,即未年满十八周岁,并非成年人,但该自然人的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成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情形非常常见,故法律对于此类十六岁以上不足十八岁的自然人,在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前提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其潜在的否定条件,仍然是该自然人应当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否则也不得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如果委托人的年龄不足十八岁,但是满足刚才所述的条件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时,也即其有权利和能力与拍卖人达成委托拍卖合同关系,其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确定该自然人是否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要验核该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并判断其智力、精神是否有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上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记载的事项为准。作为拍卖人,验证了自然人的年龄,并且表面确认了该自然人的精神智力状况,即应当视为拍卖人已经尽到了查实自然人状况的义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一)因年龄条件不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有两个绝对条件,一个是年龄条件,即八岁以下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儿童为绝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八岁以下儿童和拍卖人之间不可能达成委托拍卖关系。
(二)因精神智力状况不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一个绝对条件为行为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虽然该自然人的年龄条件符合年满十八岁,但是因为其精神或者智力存在障碍,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此成年人同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不能与拍卖人之间达成委托拍卖关系。
如果是精神智力状况不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一般来说,拍卖人能从交流中判断出来,故这种情况下拍卖人与之订立委托拍卖合同的可能性也不大。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和其年龄、精神智力状况相符的行为,其民事权利并非绝对无效,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规定两种情况。
(一)因年龄条件不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第一种情况为因年龄不足而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按照民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条件即落在此区间,即八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我们在前面也曾经说过,十六周岁以上不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其具备劳动能力,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我们可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绝对年龄区间是八周岁到十八周岁,例外情况是十六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有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精神智力状况不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第二种情况为因精神智力不足而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精神智力状况异于正常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尽管其年龄条件符合成年人的定义,但因精神智力状况存在一定的缺陷,其可以从事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故此类人群被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的法律后果可以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要满足必要的条件。
因为年龄不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还有一种法律后果为效力待定,即该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进一步的意思表示,如果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追认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该民事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否认该民事行为,则法律后果为无效。
委托拍卖法律关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系委托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故在委托拍卖法律关系中,如果委托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即使他作出委托拍卖意思表示,也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故此类委托人的行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力,但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是否适格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在下面再行分析。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在与拍卖人达成委托拍卖关系上,我们认为委托拍卖属于专业地将财产交由拍卖人对外竞价以获得最大财产利益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能力与拍卖人达成委托拍卖的意思表示,更不要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了,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拍卖人建立委托拍卖关系,均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监护人行使权利。从拍卖人防范风险的角度而言,只要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委托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者追认。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监护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作出建立委托拍卖的意思表示后,是否就没有任何风险?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委托人与拍卖人建立委托拍卖关系,其处分的是物品或者财产性的权利,根本上是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转让的处分行为。法律对于监护人的规定主要是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由监护人担负保护被监护人的职责,对于监护人代被监护对象处分属于监护人的财产时,法律作出了严格的限定性要求。
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和拍卖人建立委托拍卖关系,拍卖的对象是属于被监护人财产时,必须考量这种处分行为是否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果并非为了监护人利益,则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就拍卖人而言,我们认为应当慎重考虑法定代理人以监护人身份与拍卖人建立委托拍卖关系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行为,否则可能得到法律的反向评价,造成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