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是拍卖的客体,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给拍卖人拍卖以实现拍卖标的的价值,拍卖人和委托人订立委托拍卖协议时对拍卖标的的有关内容应当明确作出约定,一般情况下,在拍卖协议中应当约定如下内容。
一、拍卖标的的名称
拍卖标的的种类繁多,对于动产而言,应当明确动产标的的名称,如果简单名称不足以说明或代表该拍卖标的时,应当加以详细列明,诸如字画应当说明字画的作者,以能准确代指拍卖标的的名称。对于不动产而言,应当列明拍卖不动产的种类,如果是房屋应当列明具体房屋的坐落房号,对于土地应当明确土地的地址。对于拍卖标的属于权利的,应当准确说明拍卖标的的权利名称。
二、拍卖标的的质量
各种拍卖标的的状况千差万别,用文字描述时,应当尽量通过详细的文字进行描述,以避免在后续争议中因拍卖标的的状况不明在各当事主体之间产生争议。比如属于特殊材料制作的拍卖标的,应当标明拍卖标的的质地等,如果对于质地等无法确认时,拍卖人则须慎重考虑是否标注质地,这一内容我们在后续有关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中也有涉及。现在证明手段的方法较多,必要时我们建议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可以通过图片、视频等形式予以固定和确认拍卖标的的质量,此点,我们在拍卖标的移交部分已经有叙述。
三、拍卖标的的数量
拍卖标的的数量也千差万别。如果是物资拍卖的,应当标明拍卖标的的具体数量,以及拍卖标的的计量单位。对于数量不能确定的,拍卖人和委托人订立的委托拍卖协议中则不应当使用准确数字对拍卖标的数量进行描述。
四、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标的瑕疵对于拍卖人而言属于十分重要的条款,我们在瑕疵担保责任中已经着重强调。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包括物品和权利,即有形物和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因为物品和权利种类繁多,我们在此部分不作阐述,会放在后面关于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里面就各类物品和权利的内容进行阐释。
不仅如此,如果瑕疵约定不清,在拍卖人向委托人返还拍卖标的时,也容易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