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委托拍卖的撤销
一、单方撤销拍卖的权利
在委托合同关系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系基于信任才建立合同关系,信任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如果信任关系丧失,则委托关系的基础不存在,故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以终止已经建立的委托关系。但是终止委托关系并非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给另外一方造成的损失。
在委托拍卖合同关系当中,无论是委托人还是拍卖人在委托拍卖合同关系订立之后,虽然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是行使解除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二、委托方撤回拍卖
所谓撤回拍卖,系指在拍卖标的正式由拍卖师宣布拍卖开始之前,因为某种特定的原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即不再就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正如我们在刚才的部分所谈到的,委托拍卖也是一种委托,委托合同可以随时由委托人或拍卖人予以解除,故委托人有权随时撤回拍卖,只不过委托人在拍卖撤回后应当向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人撤回拍卖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委托拍卖合同中会约定,委托人主动撤回拍卖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佣金或者其他费用。如果合同当中作出了此种约定,只要撤回拍卖并非拍卖人原因导致的,则委托人应依约承担佣金费用。委托人撤回拍卖实质上属于行使了合同解除权,虽然这种合同解除权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即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拍卖人取消拍卖
一般情形下拍卖人会在拍卖规则或者委托拍卖协议中约定,拍卖人享有单方的随时决定终止拍卖的权利,就拍卖人而言,其追求和希望的是拍卖的成交,只有在拍卖成交的情况下,拍卖人才能取得拍卖的收益,其利益才能最大化,所以拍卖人不以取消拍卖作为其追求的目标。但是基于拍卖行为的复杂性,包括拍卖标的可能存在争议、拍卖行为继续可能承担其他责任等情形,拍卖人一般希望享有单方面的取消拍卖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取消拍卖的权利是拍卖人通过合同和委托人约定由拍卖人单方享有的权利,和我们在后面所论及的拍卖的终止存在区别。后面我们所述的拍卖终止系拍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定情形,我们留在后面讲述。
就取消拍卖的后果,我们建议也应当作出相应的约定,取消拍卖和流拍在拍卖的结果上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一个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拍卖标的被终止拍卖,而一个是经过了拍卖的程序。如果终止拍卖的后果没有明确约定,拍卖人无法获得拍卖收益,同时可能发生相应的费用成本,则会产生争议。我们认为就公平的原则而言,应当根据终止的归责原因,作出相应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