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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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

交付标的的义务系在拍卖成交之后,由谁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交付义务看起来非常简单,但是在实际拍卖活动中,是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须引起拍卖人的高度重视。

交付标的的义务应当在委托拍卖协议里约定清楚,针对不同的标的和对象,交付的方式也应不同,拍卖标的的交付分为两种。

一、拍卖人交付

拍卖人交付拍卖标的情况是指在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之后,拍卖人即收取了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对已经由拍卖人保管的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拍卖等程序后,如果拍卖成功,收到拍卖价款,则由拍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对动产物品这一类的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最为常见。拍卖人的交付义务和后面我们所说的拍卖人的保管义务紧密相连。拍卖人应当在和委托人订立的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由拍卖人行使交付权利,并且约定委托人不得将拍卖标的提前取回,否则拍卖人将可能面临无法交付拍卖标的的困境。

二、委托人交付

对于涉及特别的标的以及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性权利而言,如大宗物资、股权、房屋、土地使用权、承租权等,拍卖人并非实际占有财产,故拍卖标的的交付义务应当由委托人完成。除了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财产之外,在大额物资的拍卖过程中,拍卖人也不会亲自去占有和保管拍卖标的,一般由委托人自行交付给买受人。

在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情况下,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当中约定委托人的具体交付义务。除了具体的交付外,如果需要办理交付转移手续的,则需要委托方的配合。拍卖人和委托人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交付不能以及不予配合产生的责任。

无论如何,拍卖人在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当中应当就拍卖标的的交付义务进行约定。更为重要的是,拍卖人在举办的拍卖活动中,就标的的交付应当作出明确的说明,不应和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产生冲突,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虽然我们也阐述过,买受人和委托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买受人和拍卖人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以及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但是《拍卖法》对于拍卖标的交付义务明确规定,如果拍卖标的交付义务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只要拍卖人在对该拍卖标的的有关说明中明确告知竞买人交付义务由委托人承担,则要求委托人交付标的的权利自然赋予了买受人。买受人可以依据《拍卖法》的规定对委托人所承担的交付义务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是《拍卖法》赋予买受人的法定权利。